关于游泳池国家规定文件(国家游泳池安全管理规定)
游泳安全管理规定

游泳肯定有一定的危险性,下面是我整理的游泳安全规定,欢迎大家参考!
一、禁止跳水
游泳馆是公共健身场所,池中人流量大,跳水不仅有可能砸伤其他泳客,而且跳水者也会因跳水不当而造成视网膜和颈椎等的损伤。
二、禁止潜泳、潜水(水下憋气)
潜泳时,由于呼吸暂时停顿,肺内不能进行气体交换,如时间过长,可使血氧饱和度明显下降,造成身体各组织器官和头部缺氧。潜泳、潜水还可能影响救生员的判断,导致危险发生时救生员不能够在第一时间施救。
三、禁止酒后游泳
酒精刺激易引起大脑神经紊乱,导致大脑对消化、运动、呼吸、内分泌等系统的失控,引起系统功能失衡。大脑难以正常指挥人体肌肉的运动,无法做出正确游泳动作,易沉入水底或呛水。当呼吸系统不能自如控制时,极易使人窒息,出现生命危险。
四、禁止游泳私教活动
游泳私教因不具备游泳教学相应资质,致使泳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还影响其他泳客的游泳健身,扰乱了游泳馆的正常开放秩序。
五、禁止在恶劣天气游泳
恶劣天气如雷雨、刮风、涨潮、天气突变等情况下,应避免在室外泳池或海滨浴场游泳。雷雨天有被雷电击中的危险,涨潮如遇刮风起浪,容易把人卷入大海,造成生命危险。
六、禁止在无救生员场所游泳
救生员是在对外开放的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并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和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进行现场急救的人员。救生员能够有效地保障游泳者的生命安全,起到“挽救生命、减轻伤残”的关键作用。
七、禁止在支架式戏水池里游泳或学游泳
支架式戏水池不是国家标准的拆装式游泳池,池体和循环系统达不到国家标准,结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无法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高危行政许可。
游泳须知
1.泳池应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
2.儿童游泳池水深不超过0.8米,且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3.游泳池内排水设施应有安全防护罩。
4.晚上游泳时,灯光应达到200勒克斯(应能够看到对岸池底)。
5.标准池(25米×50米)应配7个救生员、6张观测台,小池(15米×25米)应配4个救生员、3个观测台。救生员应持证上岗,统一服装。
欢迎群众监督,举报电话86206616。
小区游泳池安全须知
小区游泳池一般是由物业管理,近两年有部分则由承包商管理,为保证小区泳池水质及安全,小区游泳池管理业是有制定的,叫做小区游泳池管理规定。
1、游泳池水质管理规定:游泳池之水质,应符合卫生主管机关规定之标准,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游泳池及涉水池之池壁、池底、溢流沟,不得有苔藻滋生或明显沉积物。
(二)盛放衣物设备应每日清理消毒并保持干净。
(三)应有救生器具及急救箱之设置,急救药品应随时补充。
(四)为控制游泳池水质,游泳池业者除应采取加药与吸尘措施外,并应定期换水,每三天应至少换水1次。
(五)游泳池之全池面、池边、扶手及水沟等应保持清洁并加强冲洗,应每天冲洗并消毒。
2、游泳池应依卫生及环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游泳池之环境卫生及安全,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救生员负责泳客之秩序及安全。管理员、救生员在游泳池开放时间内负责管理,如发现对健康有影响或安全隐患,可随时关闭泳池。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进入游泳池:
(一)有传染病或其它恶疾者。
(二)精神疾病或癫痫患者。
(三)无家长保护之儿童。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有危害场内秩序及风纪者。
3、游泳池应将下列注意事项于明显处公告,促请泳客遵守:
(一)游泳者可自行携带浮具练习,其它物品禁止携带入场。
(二)更衣须在更衣室为之。
(三)游泳前须淋浴后,再入池游泳。
(四)游泳者须穿游泳衣、游泳裤及戴泳帽。
(五)不得携带动物入池。
(六)不得在池内饮食或吸烟。
(七)酒后不得入池。
(八)不得有吐痰、小便或抛弃污物等妨碍公共卫生之行为。
(九)入池游泳时如遇身体不适,应即离场。
(十)散场时泳客应即离场。
(十一)非开放时间不得擅自进入游泳池,违反者发生意外自行负责。
(十二)游泳者必须听从管理人员之劝导,且不得违反以上规定。
4、游泳池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游泳池的正常秩序,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救生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熟悉水域情况;开放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观察,注意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开放完毕要做好清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二、提高责任感,遇到“突发”事故,要行动迅速、机智果断、勇于救生,敢于负责,把减轻溺水者的痛苦看成是自己应尽的职责。
三、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
四、值班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游泳爱好者要服从管理,凡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和酒后者不能下水游泳;不穿泳衣、裤,不戴泳帽者不能下水;禁止在池内吸烟,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严禁跳水、潜水、追逐打闹;不准自带睡床、车胎、球等进池;儿童须有家长带领;初学游泳者不得进入深水区。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池,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线路及防火器材设备,消除火灾隐患。
六、严禁爬墙入池,如有违反及不服从管理者,送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5、救生员工作职责
(1)必须持“救护员合格证”上岗。
(2)统一着装,救护人员比须穿泳装、带口哨。
(3)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人员必须服从组长安排,提前五分钟到岗。
(4)思想高度集中,不间断的扫视责任水域,注意“突出重点、照顾全面”,运用哨声互相提示、补漏,发现情况共同救治。
(5)不迟到、早退,决不可扎堆聊天或打瞌睡,离岗时要向组长 请假。
(6)及时制止打闹、跳水、潜泳、违反治安行为,敢于、善于管理和救护。
(7)清场时,仔细检查水底,组长确认后一齐离场。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卫生管理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由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制定。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共五章、二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国家规定游泳池规格超过多大,需要配备救生员?
根据国家体育局下发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规定:
1、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
2、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扩展资料:
游泳救生员职责:
(1)对游泳场所的安全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2)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
(3)对溺水者进行现场赴救;
(4)对游泳运动中常见的运动损伤进行初步应急处理;
(5)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对溺水者进行现场急救;
(6)现场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_游泳救生员
游泳池的管理制度
1.游泳池开放时间由会所管理,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入泳池。
2.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向每个游泳健身者宣传游泳安全卫生常识。
3.如会所发现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病患者,会所有权禁止此会员的游泳活动。
4.设置安全标志和救生器材。进入游泳池要遵守以下规定:
1) 听从教练和救生员的指挥。
2) 安全第一,严禁跳水和在池中、岸边追逐打闹。
3) 初学者在无管理人员的看护下禁止下水。
4) 泳前认真做好准备活动,禁止在池中做可能产生伤害事故的动作。
5) 爱护游泳池的一切设施。 1、游泳池卫生管理
游泳场所的管理。定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与经常进行的药物处理相结合,保障游泳场所的清洁卫生。相关管理人员要经常清扫游泳池的周围,防止碎石、玻璃及其他杂物损伤人体或影响水质。水质的卫生管理。确保水池无杂物、无漂浮物。要按要求对水池进行消毒。
2、个人卫生管理
1) 参加游泳前,先要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化脓性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发热等病在未治愈之前,不能参加游泳。女性经期也不宜游泳。游泳中发现身体不适,请停止游泳活动
2) 游泳课要做好准备活动,在更衣室冲淋全身后再入池。
3) 入水前要做好全身准备活动后再入池。
4) 饭前半小时或饭后急剧运动后都不适宜游泳,入水前应做准备活动,下水前用水擦面、胸背及大腿部,以免抽筋。
5) 遵守公共卫生,不准在池中吐痰等;杜绝不文明、不讲卫生的行为。 保护游泳场所的各种设施,延长游泳池的使用寿命,并提高游泳池的使用率。
有关管理人员和救护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器材的使用及损耗情况, 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以便作相应处理。
资料管理
游泳池开放后,要逐日填写游泳池的管理日志,记录使用时间、气温、水温、水质变化、游泳人数、突发事故、过滤机的运转情况及其他维护管理情况。
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人工室内外游泳池(场、馆)和天然游泳场所以及综合性水上乐园(以下统称游泳场所)的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宾馆、酒店、居住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用的游泳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旅游、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游泳场所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游泳场所;鼓励将自用的游泳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征求当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游泳场所。第六条 开放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环境卫生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深、浅水区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2米;
(三)按每250平方米水面面积设置1个的标准设置救生观察台,配置相应的救生器材并保证能够有效使用,水面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
(四)每250平方米水面面积设置1个出入池扶梯,水面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至少设置2个出入池扶梯;
(五)设有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六)夜间开放应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符合规定标准,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
(七)综合性水上乐园的游乐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八)其他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七条 开放天然游泳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环境卫生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水域边缘和各游泳区设有符合识别要求的浮标,并设有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
(三)设有能有效观察游泳场所全部水域情况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设施、广播设施以及载有管理规则和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四)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器材;
(五)其他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八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第九条 游泳场所从事救生、教学、医务、水质处理和安全保卫等岗位工作的人员,须持国家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水体为游泳人员服务的工作。第十条 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明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明者,不得接纳其入水游泳。
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工作,并发放健康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场内人员数量。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正在场内游泳人员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时,应及时停止接纳新的游泳者入内。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游泳场所内游泳应有成年人陪同。第十二条 游泳场所应当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加强经常性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厕所等设施的清洁。向天然游泳场所投放消毒剂,不得超过核定的该水域的纳污能力过量投放。
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裤。第十三条 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安全和秩序,劝阻和制止各类违规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第十四条 游泳场所及游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爆易燃等危险物品以及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游泳场所;
(二)禁止携带宠物及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物品进入游泳场所;
(三)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醉酒及其他神志不清、情绪失控的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四)禁止其他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 天然游泳场所在气候、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必要时临时关闭,确保游泳人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