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信用卡犯罪《冒领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会构成犯罪吗

冒领信用卡犯罪《冒领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犯罪。 《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信用卡 密码 判刑

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信用卡被判刑

假冒银行工作人员设摊招揽他人办理信用卡,冒充他人身份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用事先准备的手机号码填写申请人的联系手机号码,再持他人的假身份证、工作证再向银行设申请信用卡。最终,冒充人员被警方抓获。

假冒银行工作人员设摊招揽他人办理信用卡,冒充他人身份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用事先准备的手机号码填写申请人的联系手机号码,再持他人的假身份证、工作证再向银行设申请信用卡。最终,冒充人员被警方抓获。

据了解,收到银行成功申请信用卡的手机短信后,即持相关人员的假身份证到邮局冒领信用卡,最后用事先填写的手机号码激活他人信用卡找套现公司人员(另案处理)套取现金。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认为,其提到的由于银行方面疏漏导致其成功申请到信用卡的问题,该情节不能成为其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是否构成犯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满足下列情况的,可以认定为 信用卡诈骗罪 。l、构成 冒用他人信用卡 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犯罪吗

冒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被冒领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有义务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他人冒用信用卡消费或者取现,如果银行没有尽到合理管理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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