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信用卡(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是多少)

刑法中信用卡(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是多少)

大家好,刑法中信用卡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是多少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刑法中信用卡和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是多少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 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的犯罪大概都有哪些,看那些刑法分论中有关信用卡的犯罪好乱

  • 刑法中信用卡的范围

  • 刑法中的信用卡名词解释

  • 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判的重吗

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的犯罪大概都有哪些,看那些刑法分论中有关信用卡的犯罪好乱

我举个例子: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信用卡的范围

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并统一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范围认定,即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中的信用卡名词解释

一、【法律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二、【概念释义】 在我国,信用卡的发行数量巨大,犯罪分子由此也盯上了信用卡,实施各类信用卡犯罪。信用卡犯罪是指针对信用卡的制作、申领、取得、持有、使用以及信用卡信息资料而实施的各种犯罪,具体而言包括伪造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信用卡信息,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四类犯罪。信用卡犯罪不包括将信用卡作为犯罪手段来使用的普通刑事犯罪,如让被害人将金钱存入犯罪分子指定的信用卡的电信诈骗犯罪,将犯罪所得存入信用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都不属于信用卡犯罪的范畴。 要认定信用卡犯罪,首先必须明确刑法上“信用卡”的含义。 在刑法上,信用卡是一个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术语,与金融行业对信用卡的理解并不一致。对金融行业而言,银行卡分为借记卡与信用卡两种,其中,借记卡(Debit Card)是指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任何人均可申领,需要持卡人先在卡内存款,然后才能在存款限度内持卡消费、取现。信用卡(Credit Card)又叫贷记卡,具有透支功能,即无需持卡人事先存款即可在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内持卡消费、取现。金融机构会对贷记卡的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核,仅对资信状况合格的人士发放贷记卡。可见,对金融机构而言,信用卡与借记卡是两种不同的银行卡。然而,无论是信用卡还是借记卡,都可能被他人伪造,或者持卡实施诈骗行为,会给持卡人或者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对借记卡也有动用刑法加以保护的必要。所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据此,与金融行业的理解的不同,在刑法上,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简言之,由银行发行的一切具有全部或者部分金融功能的银行卡,在刑法上都属于信用卡。行为人误以为借记卡不属于信用卡,进行实施相关信用卡犯罪的,不影响行为人信用卡犯罪的成立。 三、【实务延伸】 《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具体罪名 对金融机构而言,信用卡是重要的金融票证,其制作、申领、取得、持有、使用、信息资料保护都有极为严格的管理规定。为了实现对信用卡的全面保护,刑法对信用卡犯罪规定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在制作环节,刑法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设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在信用卡的申领、取得、持有环节,刑法设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信用卡的使用环节,刑法设置了信用卡诈骗罪;在信用卡信息资料保护环节,刑法设置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判的重吗

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有以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刑法中信用卡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