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用卡使用规则

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 第一条 积分活动的对象 2 、信用卡已被管制; 3 、信用卡逾期超过 30 天; 4 、信用卡持卡人违反《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5 、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积分的计算和累积办法 (一) 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持有效的兴业银行信用卡签账消费、预借现金均可获得积分。签账消费每满人民币 1 元积 1 分,每满 1 美元积 7 分。预借现金每满人民币 1 元积 1 分,每满 1 美元积 7 分。附属卡所获积分计入主卡账户。使用兴业银行星夜 星座信用卡、公务卡(银联品牌)预借现金(含溢缴款取现)不计积分。 (二) 积分多倍累积 1 、持兴业银行信用卡(除 VISA 标准白金信用卡外)在境外进行的签账消费,可获得双倍积分,但不计积分的消费(见本条第四款)除外;境外预借现金不能获得双倍积分。 2 、持 VISA 标准白金卡通过境外 VISA 网络完成的消费(不包括 港澳地区及国外通过银联网络完成的消费 )可获得三倍积分,境外预借现金不能获得三倍积分。 3 、境外签账消费仅指通过境外 Visa 、 MasterCard 网络完成的消费,不包括港澳地区及国外通过银联网络完成的消费,也不包括境内误抛至 Visa 、 MasterCard 网络的消费。 兴业银行信用卡使用规则4 、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持兴业银行信用卡(除标准白金信用卡)进行的交易,按一般积分累积规则的三倍获得积分。附属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同样享受三倍积分,获得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 5 、 兴业银行标准白金信用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持标准白金信用卡进行的交易,按一般积分累积规则的四倍获得积分。标准白金信用卡附属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同样享受四倍积分,获得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 6 、 持标准白金卡在境内通过携程网预定并支付机票、旅游产品等交易可获得双倍积分; 7 、本款规定自 2008 年 11 月 18 日起开始执行。 (三) 特别推广期间依照相关活动规则累积积分。 (四) 对于以下费用和交易不计算积分: 1 、信用卡转账交易; 2 、信用卡年费、利息、积分兑换自付金和各项费用(如滞纳金等); 3 、低扣率、零扣率以及特殊类型的商户消费不计算积分,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 ( 1 )农业服务,承包服务,房地产,批发类,桥路通行费等; ( 2 )汽车、卡车、房车、雪车等各种机动车以及航空器、农具及其零配件的销售、租赁与维修等; ( 3 ) 医院,学校,政府服务,纳税,缴费,慈善及社会公益等; 4 、使用兴业银行星夜 星座信用卡、公务卡(银联品牌)的预借现金(含溢缴款取现)交易; 5 、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它项目。 (五)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将签账消费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消费争议或其它原因而退还交易款项者(如退货),或取消预借现金交易,持卡人原先已取得的积分将由信用卡中心根据其退还的交易款项金额,按积分比例予以扣除。如在扣除相应积分前,持卡人已将积分用于兑换积分礼品,导致其信用卡中无足够的积分可以扣除的,信用卡中心在扣减持卡人信用卡中的积分余额后,对于不足部分,在持卡人的积分账户计负分,待持卡人将来有新增积分时弥补,如持卡人销户时,仍有负的积分需弥补,信用卡中心将按负的积分值以每分折合 0.004 元人民币计算出积分成本,由持卡人在销户时缴清。 (六)兴业银行信用卡的积分累积于主卡账户内,附属卡消费同样计算积分,附属卡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内。 (七)兴业银行有权随时更改积分计算的项目及比例,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三条 积分的有效期限 兴业银行信用卡的积分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有效;卡片到期持卡人续卡后,积分自动延续;信用卡账户关闭或注销后,剩余积分将被清除,且不可再恢复。 第四条 积分的查询 (一)信用卡积分限主卡持卡人本人可以查询。 (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信用卡积分: 1 、用申请信用卡时登记的手机号码,编写短信 “ 30xxxx ” , xxxx 为信用卡卡号末四位;移动用户发送至 95561 ,联通用户发送至 1069009595561 。 2 、对账单:信用卡中心会在持卡人的每期信用卡对账单上列印其积分余额及变动情况。 3 、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主卡持卡人可致电兴业银行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61 ,按 1[ 信用卡业务 ] ,再按 5[ 积分查询 ] ,根据语音提示操作,即可查询当前积分。 4 、登录在线兴业: www.cib.com.cn 。

一、公司商务卡使用规定

第六条 单位商务卡的日常管理。单位商务卡由本企业出纳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并存放在指定保险柜中。单位商务卡密码由出纳一人掌握,严格保密。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商务卡。单位商务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第七条 个人商务卡的日常管理。个人商务卡由在职职工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工自行确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网上银行系统的日常管理。单位采用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转账结算业务的,需根据代理银行的规定办理网上认证手续和IC卡,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网上银行的用户名和口令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或指定财务人员设定和掌握,严格保密。  第九条 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管理。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支票或网上银行的方式存入。单位商务卡资金按备用金规定管理,由单位根据日常现金报销业务量自行核定备用金限额。  第十条 借款管理。实行商务卡结算后,各类企业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因公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应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报销人办妥借款手续,出纳人员通过直联财务转账POS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商务卡上。如在报销时,个人商务卡上预借款项未能全部使用,可通过直联财务转账POS将余款划回单位商务卡中,或由报销人直接归还现金。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转账POS凭条,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第十一条 各类企业直联财务转账POS的使用管理。各类企业直联财务转账POS只限于单位商务卡与个人商务卡的结算,不得用于个人商务卡之间资金划转。  第十二条 商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商务卡结算不改变企业原有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职工使用个人商务卡所发生的各项因公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但企业报账不及时则由企业承担罚息。  第十三条 商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填报商务卡报销审批单,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必要时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二)出纳人员凭核准的商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通过直联财务转账POS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商务卡上;  (三)报销人当场确认后,在直联财务转账POS凭条上签字;  (四)财务人员凭经签字确认的凭条、商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五)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报销人先行以现金垫付后,可凭发票等单据到企业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具体报销程序同本条第二至四款。  第十四条 商务卡结算的撤销交易。企业财务部门在办理商务卡转账结算业务中,如出现已转账金额超过应转账金额时,可执行撤销交易。输入原转账交易代码及金额后,将原转账交易红字撤销。撤销交易只限于当日转账业务进行撤销,撤销后打印的转账POS凭条,必须由被撤销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会计账务撤销的凭证。  第十五条 商务卡结算的账务处理。单位商务卡账户的收支业务,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下设“商务卡”明细科目,并注明发卡银行。  (一)各类企业通过转账或网上银行方式将资金从“银行存款”科目划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时,根据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商务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财务部门从单位商务卡向个人商务卡转账后,根据已核准无误的报销凭证,借记企业相关费用支出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商务卡”科目;  (三)因特殊情况发生借款业务时,财务部门从单位商务卡向个人商务卡转账后,根据已核准无误的凭证,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商务卡”科目。借款人报销时,财务部门根据相关凭证,借记企业相关费用支出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单位商务卡账户资金不足,需要续存资金时,账务处理同本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 商务卡结算的对账管理。各类企业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商务卡结算账目,逐笔记载商务卡转账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终了通过财务转账POS打印出当日交易明细清单,与“其他货币资金--商务卡”收支明细账进行核对。已核对无误并经财务主管签字后的明细清单,作为补足备用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 商务卡的使用和管理作为评定各类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必备要求。  第十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商务卡结算的日常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 各类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定相关商务卡结算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规则?

  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是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简称“信用卡中心”)推出的回馈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的一项奖励活动。凡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持有效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进行签账消费或预借现金,即可累积积分(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累积的积分可用于兑换积分礼品、礼券、航空里程、相关服务及进行积分消费等。  第一条 积分活动的对象  (一)积分活动的对象为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不参加积分活动:  1、信用卡被注销或停用;  2、信用卡已被管制;  3、信用卡逾期超过 30 天;  4、信用卡持卡人违反《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5、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积分的计算和累积办法  (一) 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持有效的兴业银行信用卡签账消费、预借现金均可获得积分。签账消费每满人民币1元积1分,每满1 美元积 7 分。预借现金(含溢缴款提取)每满人民币 1 元积1分,每满1美元积7分。  (二) 积分多倍累积  1、持兴业银行信用卡在境外进行的签账消费,可获得双倍积分,但不计积分的消费(见本条第四款)除外;境外预借现金不能获得双倍积分。  2、境外签账消费仅指通过境外 Visa 、 MasterCard 网络完成的消费,不包括港澳地区及国外通过银联网络完成的消费,也不包括境内误抛至 Visa 、 MasterCard 网络的消费。  3、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进行的交易,按一般积分累积规则的三倍获得积分。附属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同样享受三倍积分,获得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  4、本款规定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 开始执行。  (三) 特别推广期间依照有关活动规则累积积分。  (四) 对于以下费用和交易不计算积分:  1、信用卡转账交易;  2、信用卡年费、利息、积分兑换自付金和各项费用(如滞纳金等);  3、低扣率、零扣率以及特殊类型的商户消费不计算积分,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  (1)农业服务,承包服务,房地产,批发类,桥路通行费等;  (2)汽车、卡车、房车、雪车等各种机动车以及航空器、农具及其零配件的销售、租赁与维修等;  (3) 医院,学校,政府服务,纳税,缴费,慈善及社会公益等;  4、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它项目。  (五)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将签账消费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消费争议或其它原因而退还交易款项者(如退货),或取消预借现金交易,持卡人原先已取得的积分将由信用卡中心根据其退还的交易款项金额,按积分比例予以扣除。如在扣除相应积分前,持卡人已将积分用于兑换积分礼品,导致其信用卡中无足够的积分可以扣除的,信用卡中心在扣减持卡人信用卡中的积分余额后,对于不足部分,在持卡人的积分账户计负分,待持卡人将来有新增积分时弥补,如持卡人销户时,仍有负的积分需弥补,信用卡中心将按负的积分值以每分折合 0.004 元人民币计算出积分成本,由持卡人在销户时缴清。  (六)兴业银行信用卡的积分累积于主卡账户内,附属卡消费同样计算积分,附属卡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内。  (七)兴业银行有权随时更改积分计算的项目及比例,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三条 积分的有效期限  兴业银行信用卡的积分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有效;卡片到期持卡人续卡后,积分自动延续;信用卡账户关闭或注销后,剩余积分将被清除,且不可再恢复。  第四条 积分的查询  (一)信用卡积分限主卡持卡人本人可以查询。  (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信用卡积分:  1、用申请信用卡时登记的手机号码,编写短信“ 30xxxx ”, xxxx 为信用卡卡号末四位;移动用户发送至 777795561 ,联通用户发送至 702195561 。  2、对账单:信用卡中心会在持卡人的每期信用卡对账单上列印其积分余额及变动情况。  3、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主卡持卡人可致电兴业银行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61 ,按 1[ 信用卡业务 ] ,再按 5[ 积分查询 ] ,根据语音提示操作,即可查询当前积分。  4、登录在线兴业: www.cib.com.cn; 。  第五条 积分的转移、合并  (一)同一持卡人名下有多张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时,其不同主卡间的积分可以相互转移、合并;不同持卡人名下的主卡之间,积分不能相互转移、合并。  (二)持卡人需要将本人名下不同主卡间的积分进行转移、合并时,可致电兴业银行 24 小时客服热线 95561 提出申请。  (三)兴业银行客服人员在受理积分转移、合并的申请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加以处理。  第六条 积分兑换活动规则  (一)信用卡中心不断推出积分活动和积分礼品,不同积分活动和积分礼品兑换的有效期及兑换规则将随具体活动确定并另行公告。  (二)申请兑换积分礼品时请完整填写《积分兑换表格》,未完整填写的兑换申请为无效申请,如持卡人填写的礼品编号与名称不符,以礼品编号为准。  (三)持卡人可通过传真或邮寄将 《积分兑换表格》交回信用卡中心,如已经传真表格,请勿再邮寄,以免重复兑换。传真:( 021 ) 2899 9900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 60 号,东辰大厦 14 楼,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积分兑换(收);邮编: 201204 。  (四)兑换申请一经提交,恕不接受更改或撤销。如持卡人账户积分不够,且未能预借积分时,兑换礼品的申请自动失效,不再另行通知。如持卡人因兑换礼品需要进行积分转移、合并时,请依照本文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事先提出申请。  (五)为了保障持卡人的权益,所有兑换的积分礼品均将送往持卡人的对账单地址。如无特殊说明,礼品将由供应商安排配送或通过邮局寄送,礼券、保险卡通过挂号信邮寄。签收礼品时请配合出示信用卡和身份证,通过邮局寄送的礼品遵照邮政部门的相关规定领取。  (六)正常情况下,持卡人将在信用卡中心正式受理兑换申请后的一个月内收到礼品。  (七)签收前发现礼品外包装破损或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拒收礼品,礼品供应商将免费另行配送,如非质量问题,请不要拒收礼品,否则持卡人需承担相关费用。  (八)兴业银行与积分礼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合作、代理、经销关系,积分活动涉及的礼品、礼券及服务均由供应商直接提供,所有涉及礼品质量和使用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全权负责,概与兴业银行无关。礼品的保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厂商提供服务,兴业银行概不负责。  (九)礼券请在券面标明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兴业银行或礼券供应商均不受理退回或调换请求。请妥善保管礼券,如有遗失,恕不补寄。  (十)积分活动宣传中涉及的礼品图片、尺寸、材质以及性能指标等仅供参考,以实物为准。  (十一)所有积分活动的礼品数量均为有限,兑完即止。  (十二)积分活动期间,如遇礼品停产或升级换代,信用卡中心将联系持卡人,并以相应礼品替代。  第七条 积分消费活动规则  (一)凡满足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持卡人均可在兴业银行积分消费特约商户内使用本人名下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进行积分消费。  (二)持卡人进行积分消费时,卡内的积分按比例折算抵付消费金额,积分折算比例为: 400 积分 = 人民币 1 元,抵付的消费金额是 1 元的整数倍。  (三)信用卡积分不足以完全抵付消费金额,或消费金额存在角和分时,即使持卡人账户内积分足够,不足以抵付的消费金额或消费金额中角和分的部分,仍须按一般刷卡消费从信用卡中出账。  (四)进行积分消费,需要在兴业银行专用 POS 机上刷卡,并在刷卡前告知收银员本次交易使用积分消费,刷卡成功后须在签购单上签字。  (五)兴业银行保留变更积分折算比例的权利。  第八条 预借积分兑换礼品活动规则  (一)凡满足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持卡人均可通过预借积分兑换积分礼品。但 进行积分消费或兑换航空公司飞行里程时不能预借积分。附属卡不能预借积分。  (二)普通卡、加菲猫卡最多预借积分上限为 10,000 积分,金卡最多预借积分上限为 50,000 积分。  (三) 积分的预借和偿还  1、持卡人在兑换积分礼品时,当账户积分余额不足以兑换礼品时,可以在预借积分额度内预借积分兑换礼品。  2、 账户积分已经为负值时,不能再预借积分。  3、 正常情况下预借积分须要在 180 天内偿还,持卡人可以通过正常的积分累积偿还预借积分。  4、预借积分期满信用卡内的积分仍为负值时,负积分将被折算并从信用卡内出账。  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预借积分将被立即折算并从信用卡内出账:  (1)信用卡到期且不再续卡;  (2)信用卡被注销、停用、管制或逾期超过 30 天;  (3)信用卡持卡人违反《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6、 预借积分出账折算比例为: 1 积分 =0.004 元人民币,兴业银行保留变更预借积分出账折算比例的权利。  第九条 积分兑换飞行里程活动规则  (一)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可在规定日期前兑换以下航空公司的飞行里程:  1、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 2009 年 8 月 31 日 ;  2、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 2010 年 1 月 7 日 ;  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 2008 年 3 月 31 日 ;  4、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里程,截止日期: 2007 年 12 月 31 日 。  (二) 持卡人通过填写《积分兑换表格》并传真或邮寄至信用卡中心,申请将其卡内的积分转换为航空公司飞行里程,每 20 积分等于 1 飞行里程,持卡人每次积分兑换的飞行里程数最低应为 500 里程(即 10,000 积分)或其整倍数,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不再另行通知。  (三)持卡人参加航空公司飞行里程积分兑换计划及转换飞行里程数,均不需缴付任何手续费。  (四)持卡人可将飞行里程转入任意受益人的航空公司会员卡中,受益人可以是持卡人本人或持卡人在《积分兑换表格》中书面指定的其他人,但受益人必须首先成为航空公司的会员。  (五)除以上规定外,本活动遵照本文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六)兴业银行保留随时变更积分兑换飞行里程之比例和活动办法的权利。  (七) 兴业银行和相关航空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积分兑换飞行里程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条 兴业银行保留对本细则进行修改的权利,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三、兴业银行专享分期额度是什么意思?

1、信用卡专享现金分期额度是信用卡提供给持卡人的一种授信额度,该额度只能用来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即用户可以将该额度提取出来使用,使用额度消费之后可以对该部分产生的账单进行分期还款。

2、这种是属于规定了用途的额度,不能和信用卡通用额度一样进行刷卡消费,只能办理现金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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