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pos机《零钱包pos机》
办理pos机有啥风险吗

办理pos机风险有四大类型:
一:传统的信用卡盗卡、伪造卡。刷卡时被不法分子侧录了磁条信息进而被盗刷等线下欺诈行为依然存在。
二:通过木马、盗号、虚拟交易、钓鱼网站开展的互联网支付欺诈。如不小心点击了带有木马的网址链接,导致网银账号密码被破译继而被盗转。
三:新型电信诈骗变造各类诈骗场景,利用群众防范意识不强,诱导受害者相信并汇款。导致损失惨重。
四:无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现象不断出现,支付市场公平竞争难以保障。支付行业秩序遭到破坏,并被地下钱庄、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所利用,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拓展资料:
POS(Point of sales)的中文意思是“销售点”,全称为销售点情报管理系统,是一种配有条码或OCR码技术终端阅读器,有现金或易货额度出纳功能。其主要任务是对商品与媒体交易提供数据服务和管理功能,并进行非现金结算。
POS是一种多功能终端,把它安装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中与计算机联成网络,就能实现电子资金自动转账,它具有支持消费、预授权、余额查询和转账等功能,使用起来安全、快捷、可靠。大宗交易中基本经营情报难以获取,导入POS系统主要是解决零售业信息管理盲点。连锁分店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POS系统基本原理是先将商品资料创建于计算机文件内,透过计算机收银机联机架构,商品上之条码能透过收银设备上光学读取设备直接读入后(或由键盘直接输入代号)马上可以显示商品信息(单价,部门,折扣…)加速收银速度与正确性。每笔商品销售明细资料(售价,部门,时段,客层)自动记录下来,再由联机架构传回计算机。经由计算机计算处理即能生成各种销售统计分析信息当为经营管理依据。
POS机是通过读卡器读取银行卡上的持卡人磁条信息,由POS操作人员输入交易金额,持卡人输入个人识别信息(即密码),POS把这些信息通过银联中心,上送发卡银行系统,完成联机交易,给出成功与否的信息,并打印相应的票据。
POS的应用实现了信用卡、借记卡等银行卡的联机消费,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快捷和准确,避免了手工查询黑名单和压单等繁杂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磁条卡模块的设计要求满足三磁道磁卡的需要,即此模块要能阅读1/2、2/3、1/2/3磁道的磁卡。
什么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典型的行为违背国家金融监管制度,包括利用POS机套现和以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下钱庄”方式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洗钱等。
曲靖私人无抵押担保高利贷需要注意什么
一、曲靖私人无 抵押担保 高利贷 民间个人无 抵押贷款 是指公民之间不需要 抵押 物的借贷形式。只要双方借贷真实有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 贷款利率 必须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即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即会被判定为高利贷,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个人无抵押贷款也可以理解为个人无 担保贷款 ,或者是民间个人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物,不需要费心寻找 担保人 ,只需 身份证 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即可获得贷款。 这对于部分急用钱的个人或者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法人和个体户老板来说,是一个很快速的借款渠道。 但目前民间个人无抵押贷款还存在很多不规范得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异化的民间个人无抵押贷款,比如高利贷,容易使个人陷入借新还旧、越滚越大的恶性循环,一旦资金出现问题,就会面临巨额贷款无法偿还的局面。而以提供民间个人无抵押贷款的诈骗案件也时有发生。 “无需抵押,当天放款”,近期在我国一些城市街头出现了一些“无抵押贷款”的小广告。这些看似诱人的宣传背后暗藏着许多猫儿腻,纯属骗人钱财的陷阱。 经过警方对此类案件的分析总结发现,“民间个人无抵押贷款”诈骗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骗取利息,信息发布者在了解贷款人贷款数额后,要求先支付利息,骗取利息后,信息发布者就会消失;二是信用卡陶现,贷款公司要求贷款人提供身份证,利用客户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信用卡,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贷款公司利用从银行申请的POS机刷卡套取现金交给贷款人,再向贷款人收取“手续费”;三是地下钱庄“洗钱”,一些贷款公司真实身份就是“地下钱庄”,其发放贷款目的就是为了“洗钱”。 曲靖私人无抵押担保高利贷 的相关问题如上所述。虽然 现 在 私人无抵押担保高利贷比较容易贷出钱来,但是同样的也存在着不小的风险,因此,我们在选择贷款的时候尽量要选择正规的 银行贷款 或者是其他贷款机构,不要轻信广告造成财产损失,注意相关风险的防范措施,以免上当受骗。
近期常见的诈骗手法都有哪些
一、兼职刷单诈骗。诈骗手法:犯罪嫌疑人利用招聘网站、兼职类QQ群等途径发布兼职刷单虚假信息,以高额报酬为诱饵,套用真实刷单流程,待受害人刷单成功后,再以系统、网络问题等借口要求多次转款。
二、网购退款诈骗。诈骗手法:犯罪嫌疑人事先根据存在问题的产品,主要是服饰、化妆品、母婴用品,筛选网络购物客户信息,专门针对购买此类产品的消费者实施诈骗。
三、冒充公检法诈骗。诈骗手法: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冒充公检法人员,编造被害人各类证件被异常使用或莫须有的违法犯罪行为,打着帮助受害人洗脱罪名的幌子,令其将钱款存入指定的“安全账户”配合调查。诈骗分子不断要求被害人不得告诉任何人,包括配偶、子女和警察。
四、冒充熟人诈骗。诈骗手法:骗子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冒充受害人的亲戚朋友、同事、老师等熟人,以遇到急事、还钱、交学费、代购等借口,编造各种剧情,骗取受害人信任后,要求受害人转账汇款实施诈骗。
五、冒充企业领导诈骗。诈骗手法: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仿冒或盗用公司老板QQ、微信号码获取受害人信任或将财务人员拉入虚假公司内部群,设置仿真聊天情景,继而以“业务转账、支付合同金、办理退款”等理由,指定银行要求受害人转账汇款。此类案件诈骗分子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精准诈骗,迷惑性、隐蔽性极强且涉案金额相对较大。涉案资金通过地下钱庄、第三方支付机构、POS机套现等方式被迅速转移。
很多人这样使用信用卡(贷记卡),律师提醒,您正在犯罪的边缘游走
信用卡(贷记卡)刷信用卡(贷记卡)付款,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一个支付方式,大多数已经熟练掌握了信用卡(贷记卡)的使用规则及方法,不仅如此,很多人正是因为熟知信用卡(贷记卡)的规则,还在利用这个规则,开启了“创业”之路。
目前,在信用卡(贷记卡)的使用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是利用pos机套取现金,但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甚至有些POS机的销售人员,就以套取现金作为销售的卖点,这样会让一些使用者误以为,套取现金是合法的,下面给大家梳理一下关于使用信用卡(贷记卡)过程中哪些行为是在犯罪,让大家可以充分了解信用卡(贷记卡)类犯罪,进而避免触碰法律的红线。
一,POS机套取现金型(非法经营罪)
利用POS机套取现金,分为两类群体,一种是职业套取现金的群体,一种是非职业套取现金的群体。职业套取现金的群体,他们利用套取现金,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比如专业地下钱庄,专门为别人变现的公司,这种情况下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前已经给大家都介绍过,这里就不讲了。我们今天讲讲非职业套取现金的群体,这类人,并不是以套取现金为业的人,只是因个人的经营需要,自己申领了POS机的,当自己或者是朋友有资金需求时,利用POS机套取一些现金,来应付资金紧缺的情况,自己并不是为了挣钱,只会向朋友收取成本的手续费,甚至不收费。
像这种情况下,是最为普遍的。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我们详细分析一下。
从理论上讲,所谓套取现金,就是是持卡人在商家运行虚构的交易,然后商家按照交易金额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将你消费金额以现金的方式退还给持卡人。先运行商品交易,然后运行资金收付的行为,这属于一种资金结算的行为,资金结算的行为并不违法,但采用虚构的交易行为,或者虚开价格、交易后退款等方式运行的资金结算行为,就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下,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POS机套取现金,无论是职业套取现金者,还是业余套取现金者只要达到一定的额度,都是构成犯罪的。
二、借鸡生蛋型(妨碍信用卡(贷记卡)管理罪)
在以前办过的案件中,有一些当事人,因为做生意缺少资金,于是自己办理大量信用卡(贷记卡),自己征信无法申请到大额信用卡(贷记卡),额度不够用时,还向其他朋友借用信用卡(贷记卡),甚至有些将别人的信用卡(贷记卡)就放在自己手里,随用随还。银行对每个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是根据其个人的经济实力,偿还能力等因素综合核算出来的,持卡人通过此种方法,变向的增加信用卡(贷记卡)的透支额度,对银行而言,客户的信用度与资金使用额度严重不匹配,就存在较大逾期风险。
当一个收入很低的人,却掌握着超过其收入多倍的大量资金时,偿还的能可能性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形是严格限制的,对这种妨碍信用卡(贷记卡)管理的行为,严重危及到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对此需要用刑事手段加以严惩,只有这样才能让持卡人不敢轻易触碰金融机构的底线。所以,如果你手中持有别人的大量信用卡(贷记卡),并正在以套取现金养卡的方式使用着,与自己信用度不匹配的资金时,即使你可以如期归还,同样是构成犯罪的。
三、批发零售型(妨碍信用卡(贷记卡)管理罪)
有些当事人,只是将他人自愿出卖的信用卡(贷记卡),低价购买,然后再以高价变卖,以为自己也不套取现金,也不刷信用卡(贷记卡),自己只是信用卡(贷记卡)的搬运工,认为这样就不犯罪了,其实这同样是犯罪行为。这是严重破坏信用卡(贷记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属于国家法律严格打击的范围,是构成犯罪的。
信用卡(贷记卡),是给我们带来便捷服务的工具,千万不要把他当成我们的犯罪工具,更不要误以为合法,浪费保贵的时间去经营一个违法的生意,最终结果只能是牺牲个人自由,违法收入全部充公,这种为国家财政做贡献的行为,是没有人领你情的。
官方首次解读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的内涵、运作方式等方面一直没有官方界定。为此,近期官方对地下钱庄进行了全方位的答疑( 内容主要来源于《金融时报》 ),有一定参考价值:
“地下钱庄”并非一个确定、规范的法律概念,主要是指“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它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者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资金存储以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其本质是未经国家批准而经营汇兑、借贷和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为贪腐、赌博、走私、骗税、偷逃税等提供资金通道,也是洗钱犯罪的一种形式。
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是地下钱庄最重要的证据,除部分直接拿现金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绝大多数则是通过在银行以不同人的名义开通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1)跨境“对敲”,即采用境内交割人民币、境外交割外币,资金形式上不跨境的汇兑方式(简称“跨境汇兑型模式”),实现资金实质上兑换和跨境转移。如当境内客户需要资金出境时,将境内人民币转账至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地下钱庄在境内收到人民币之后,通知其境外组织将相应的外币划至境内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反之亦然。这也是目前地下钱庄的最主要运作方式,主要用于将境内的非法所得等款项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以及在跨境贸易中通过地下钱庄进行逃汇。
(2)构造交易,即以虚假欺骗性手段,虚构或构造合法交易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实现非法跨境转移资金的“支付结算型”模式。如利用道具商品进出口实现资金跨境以及通过壳公司、假贸易进行公转私等。
(3)其他非法经营模式,如黄牛换汇、非法改装移机境外的POS机刷卡、银行卡境外刷卡提现、非法分拆购付汇、现金走私等方式也比较常见;为规避打击,近年来还出现利用虚拟货币、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跨境转移资金的情况。
主要有三种:(1)通过低买高卖外币赚取差价;(2)按照汇兑交易、资金拆借金额抽取“客户”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佣金;(3)通过交易骗取政府奖励、出口退税等跨境套利等其他非法收益。
1、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外买卖外汇的行为属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近年来,以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一直以来是外汇管理部门的查处重点。
2、整体上看,现阶段地下钱庄经营主要呈现多个特点,如分布地区较广(东南沿海地区较为集中)、经营方式多为家族型(往往具有黑 社会 性质)、服务对象较广以及经营手法较为隐蔽(一般为境内外独立交割、使用现金支付)。
1、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企业、个人在境内购汇、结汇一般只能在银行进行,小额兑换也可以在批准的货币兑换特许机构进行。因此,在上述场所以外办理结汇、购汇均为非法,涉嫌与地下钱庄交易。事实上,当前合法交易的跨境汇兑渠道是畅通的、便利的,市场主体合法的用汇需求均可得到满足。
2、老百姓应树立合法经营、合法用汇意识。不要对洗钱、逃骗税、跨境赌博等非法用汇行为抱有侥幸心理,不听信地下钱庄宣称的“便宜”“便利”谎言。
3、保护好关系自身账户、财产安全的物件(信息)。妥善保管自身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私(公)章、社交帐号、公司营业执照等,更不要贪图小便宜,出租、出借、出卖以上物件,否则轻则财产损失,重则陷入违法犯罪陷阱。 社会 公众发现地下钱庄线索,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外汇局举报,并提供证据信息。
1、加强与公安、央行、税务、海关等部门合作,大力挖掘地下钱庄线索,全力配合公安侦破地下钱庄案件。2021年以来,配合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案件70余起。
2、严厉查处地下钱庄交易对手。2021年以来立案处罚案件1600余起,并持续开展外汇违规案例通报,加强警示教育。
3、对未尽职履行外汇展业要求、为地下钱庄提供便利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追责问责。
1、继续密切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加强跨部门合作,与公安、央行、海关、税务等部门保持密切合作,积极挖掘地下钱庄违法犯罪线索,加强线索移送与打击惩戒,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加大对地下钱庄交易对手的处罚力度。依法查处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及违规跨境转移资产行为。通报、公示地下钱庄交易对手外汇违规行为,处罚信息纳入人行征信系统,强化联合惩戒力度。
3、督促银行、支付机构落实展业原则。指导银行、支付机构强化对合作机构、接入商户、电商平台等身份识别管理,对为地下钱庄提供资金服务的金融机构加大追责力度,压实金融机构责任,积极排查、封堵金融机构风险漏洞。
早在2002年1月,央行便发布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取缔了地下钱庄。但近年来,地下钱庄仍然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样的:
1、对于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金融服务的主体来看,可以通过地下钱庄这一路径来获得相关金融服务,虽然其付出的成本更高。
2、对于有跨境资金流入流出的主体而言(如贸易类企业等),跨境资金的流动需要经过繁琐的流程、审批以及需要提交真实性的合规材料,通过地下钱庄则可以省去很多事,即规避政策约束。
3、对于贪污受贿、赌博犯罪等主体而言,地下钱庄则充当着洗钱的通道。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地下钱庄是跨境资本流动的暗渠,对现行外汇管理体制造成了较大冲击,既有可能成为“热钱”的流入渠道,也有可能成为协助本国资本外逃的帮凶。
2、地下钱庄资金交易一般十分隐蔽,脱离现行统计监测视线,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影响经济形势判断。
3、地下钱庄不仅为交易对手偷逃税费提供了资金转移的通道,侵蚀了国家的财政基源。同时也为洗钱提供了方便,助长了侵吞国有资产、涉恐、贪污、走私、贩毒、骗税等犯罪。
为解决上述问题,政策层面近年来一直在努力做改变,其思路便是一贯的“开正门、堵偏门”。具体看,
1、近年来政策层面也在不断释放红利,如近年实行的“收结汇灵活”便突破了“谁出口,谁收汇”与“谁采购,谁付汇”的限制。
2、对于一些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金融服务,以及无法快速有效获得金融服务的个人和企业来说,普惠金融则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
因此,从目前来看,通过合法的渠道已经基本能够满足跨境资金的常态流动,而近年来跨境资金流入流出的政策约束也越来越少。不过,对于刻意规避政策约束(贸易真实性等)以及以洗钱为目的的行为,则以加强打击力度为主。事实上,2015年以来,国家外管局连续多年开展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配合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推进地下钱庄案件破获及其交易对手查处工作,有力打击了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1、地下钱庄是洗钱犯罪的一种形式,基于此需要从更高层面来对反洗钱进行讨论。实际上,近年来,政策层面对反洗钱的关注力度显著提升,如今年4月和6月央行分别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和《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这主要是因为反洗钱目前已被列为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过程往往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需要从更高的层面进行统筹,否则效果必然会打折扣。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把打击台独背后的金主也视为反洗钱的内容之一。
2、近年来,政策层面一直在丰富反洗钱的框架,将非银行支付、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贵金属交易、离岸公司等等特定非金融行业也均被纳入进来。与此同时,反洗钱也扩展至反恐怖主义融资、防扩散融资。
2021年6月1,央行发布《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本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1、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这里的金融机构包括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贷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等,这里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主要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贵金属交易场所、贵金属交易商以及其它。
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提供。
3、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4、界定了受益所有人的内涵,即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