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哪些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的原则具体包括: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2、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以实现。4、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二、商务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
法律分析:八条禁令:1.严禁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开展投资经营活动2.严禁违反投资管理规定开展投资并购等重大商务谈判3.严禁出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4.严禁不合格供方承接公司业务5.严禁人为操纵招投标结果6.严禁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违规炒房或在营销业务中弄虚作假7.严禁违反党管干部原则、违规选人用人8.严禁违反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管理规定靠企吃企三十个不准:(1)不准未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责任对象:公司主要负责人)(2)不准超越审批权限支付款项或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支付款项,擅自改变付款对象、条件与资金用途等事项(责任对象: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3)不准个人单独与合作方进行重大商务洽谈(责任对象:涉事人员)(4)不准在合作项目中参股或接受合作方给予的其他利益(责任对象:涉事人员)(5)不准通过套取现金、工程罚款等方式私设“小金库”;将产品销售过程中所获得的价外款不计入公司收入,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责任对象: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6)不准违反现金、支票、印章以及POS机等结算工具安全管控规定(责任对象:财务负责人)(7)不准违规减免购房滞纳金、违约金(责任对象:财务负责人)(8)不准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招待、购买高档烟酒、违规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超标准住宿等(责任对象:财务负责人)(9)不准以解决员工个税问题为由补发奖金或超过保利发展集团规定标准发放奖金、补贴等费用(责任对象:公司主要负责人)(10)不准供方考察环节流于形式,必须查验供方成立时间、资质真实性、业绩真伪以及是否列为失信人(责任对象:供方考察负责人)(11)不准已清除出供方库的单位及存在资金风险、劳资风险等问题的单位继续承揽公司业务(责任对象:供方管理部门主管领导)(12)不准以供方数量不足、用熟不用生等理由长期使用某些供方,明招暗定分配业务(责任对象:招采工作主管领导)(13)不准随意修改供方评价结果导致不合格供方仍留在供方库(责任对象:供方管理部门主管领导)(14)不准私下勾定投标人,总包投标单位必须采取全部参与或随机摇珠方式产生,其他专业分包单位采取同等级同类别供方全部参与或随机摇珠方式产生(责任对象:供方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摇珠主办人员)(15)不准以围标、串标等方式变相圈定中标单位(责任对象:招采部门主管领导)(16)不准跑风漏气、泄漏标底价、评标模型、其他供方单位的报价等,隔夜开标的,投标资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承担保密责任(责任对象:涉事人员及资料保管人员)(17)不准篡改开标表、投标标书等招投标过程资料,开标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开标现场必须全程进行录影录像并存档,同时收取参与开标人员的通讯工具(责任对象:招采部门主管领导)(18)不准恶意取消中标单位中标资格,确定其他单位中标(责任对象:招采部门主管领导)(19)不准出现应招未招、未招先定、虚假招标、多轮议标、通过补充协议、签证等随意扩标(责任对象:招采部门主管领导、工程主管领导)(20)不准人为控制房源、隐匿房源(责任对象:营销主管领导)(21)不准给予定价折扣体系外的特殊折扣优惠(责任对象:公司主要负责人、营销主管领导)(22)不准为特定人群特殊定价、定向设置付款周期、更名方式等(责任对象:公司主要负责人)(23)不准与下游渠道销售串通、篡改客户来源虚报渠道费用支出(责任对象:营销主管领导及涉事人员)(24)不准未经评估、审批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定向包销(责任对象:营销主管领导)(25)不准伪造营销现场包装、宣传资料印刷、物料采购等业务工作量(责任对象:营销主管领导及涉事人员)(26)不准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委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责任对象:公司主要负责人)(27)不准在干部任用工作中“带病提拔”、任人唯亲、排斥异己,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责任对象:公司主要负责人)(28)不准领导人员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承接公司业务,必须建立领导干部及关键岗位员工(高级经理以上)亲属档案,相关人员必须如实填报亲属资料,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责任对象:涉事人员)(29)不准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责任对象:涉事人员)(30)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责任对象:涉事人员)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
商业银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要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其应当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要求,已成为一切市场参与者的基本行为准则。商业银行从事大量的信用业务,要求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诚信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忠实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不能欺诈蒙骗客户,不能损畜客户的利益。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明确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内容十分重要。因为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处于一种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属于超级经济巨人,过去还被赋予许多行政管理权,扭曲了其与客户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这些都容易使其在与客户的往来中滥用优势,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所以明确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使其恪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对于规范金融秩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