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什么罪
一、抢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什么罪
抢夺信用卡?抢劫罪。使用信用卡消费那是信用卡诈骗罪,如果去银行ATM机取现那就是信用卡盗窃罪。
二、为什么在信用卡诈骗罪中,骗取、抢夺后使用的,对人使用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如何定性,学界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定盗窃罪。理由主要有:信用卡是一种支付凭证,盗窃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占有了他人的财物,虽然盗窃信用卡以后,行为人还要通过使用行为才能达到真正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使用信用卡过程,是将信用卡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实质上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该种观点和有关司法解释与立法精神一致。 (2)此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但在具体处理上,有的认为应按盗窃罪处理,有的认为应定诈骗罪。 (3)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盗窃有效卡使用的,定盗窃罪;盗窃无效卡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还有一种具体分析的观点,认为若在特约商户或者在银行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支取现金或者进行消费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在没有灵性的atm(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定盗窃罪。 (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只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 我们同意第四种意见。因为: (1)定盗窃罪不能完全反映行为整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从整体上看是一个采用非法手段占有他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如何定性,学界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定盗窃罪。理由主要有:信用卡是一种支付凭证,盗窃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占有了他人的财物,虽然盗窃信用卡以后,行为人还要通过使用行为才能达到真正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使用信用卡过程,是将信用卡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实质上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该种观点和有关司法解释与立法精神一致。 (2)此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但在具体处理上,有的认为应按盗窃罪处理,有的认为应定诈骗罪。 (3)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盗窃有效卡使用的,定盗窃罪;盗窃无效卡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还有一种具体分析的观点,认为若在特约商户或者在银行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支取现金或者进行消费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在没有灵性的atm(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定盗窃罪。 (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只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 我们同意第四种意见。因为: (1)定盗窃罪不能完全反映行为整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从整体上看是一个采用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过程,具体看来,是由盗窃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两部分组成。无论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它们都是财产性犯罪,非法取得他人的财产是该类犯罪评价的重点。在该行为的两部分中,取得财产的是冒用行为而非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并非评价重点。定为盗窃罪无法反映行为人取得财产的冒用行为特征。(2)盗窃信用卡以后的 使用行为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所谓“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侵犯同一法益范围内,先前犯罪行为的自然继续与顺延,且法律不再重复评价和处罚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先前行为侵犯的是同一法益,事后行为的实施不会扩大侵犯法益的范围与程度,因此为先前的犯罪行为所吸收。事后行为其实质可以归结为一个构成要件可以包括评价什么样范围内的行为。事后行为和先前行为为同一行为主体所实施,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侵害同一法益,先前行为已完整地构成一个犯罪,是一闭合的犯罪构成,足以完整地评价行为性质,事后行为因其性质为先前行为吸收,不为刑事法单独定罪或处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为盗窃罪,显然把使用行为作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处理,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信用卡本身并无价值,单纯盗窃信用卡不构成犯罪,不符合先前行为成为闭合的犯罪构成条件;盗窃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侵犯的法益是单一的,使用行为实质上是盗窃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仅侵犯财产权,而且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使用行为扩大了盗窃行为侵犯法益的范围,“已破坏另一新的法益”,亦不符合事后行为的条件。因此,使用行为具有可罚性,不应当为盗窃行为所吸收。 (3)这种行为不成立牵连犯。牵连犯要求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均触犯刑法规定并构成犯罪,只是因为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存在某种牵连关系,而以一重罪处断。本行为中,盗窃行为不能独立成立犯罪,冒用行为可构成犯罪,二者虽存在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但属于一复合行为,并不构成牵连犯。因此,从牵连犯原则出发认定为盗窃罪或是诈骗罪的观点都是不妥当的。 (4)在银行或特约商户取款消费与在atm上取款,性质上并无不同。atm机虽然不具有人的灵性,但是,其能为客户服务,是建立在人为设置的程序基础上的。按照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只有持卡人本人才能使用此信用卡,atm机为客户服务亦需验证身份后进行,对于atm机,客户的密码即等于客户的身份,客户输入密码进入程序其实就是验证身份的过程。使用他人密码支取款项,与冒充他人身份占有财物无异,亦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一复合行为,由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组成。盗窃只是为取得财产提供了可能,使用才是占有财产的关键,使用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故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般是有效信用卡,明知是盗窃的是作废的或者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属于使用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不知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意欲诈骗数额较大财物而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盗窃信用卡并出售的,以出售的金额为标准,定盗窃罪;明知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而以真卡出售的,构成诈骗罪。
三、男子银行ATM机旁杀死2人被抓获是怎么回事?
针对“广东汕头一银行柜员机前发生抢劫杀人案致2人死亡”一事,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4月9日13时许通报称,33岁嫌疑人梁某豹已被警方抓获。
嫌疑人被警方抓获 针对“广东汕头一银行柜员机前发生抢劫杀人案致2人死亡”一事,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4月9日13时许通报称,33岁嫌疑人梁某豹已被警方抓获。澎湃新闻此前报道,4月8日18时许,广东汕头潮南区峡山街道广发路工商银行一柜员机前发生持刀捅人事件。网传一段时长1分52秒的监控画面显示,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男子站在银行柜员机旁,不时张望,随后一名身穿格子上衣男子走进监控画面,在另一台银行柜员机前排队等候;其间,灰色上衣男子四周张望,突然拿出事前用纸包裹好的一把刀,多次捅向身穿格子上衣男子的腹部。随后,行凶男子赶走另一名取款人,疑似抢走其财物逃走。另一段由目击者拍摄的现场视频显示,上述被捅男子倒在银行门口,血流一地。4月8日23时30分,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潮南 通报称,4月8日18时许,在潮南区峡山街道广发路工商银行一柜员机发生一宗抢劫杀人案件(致二人死亡)。现市、区二级公安机关正在全力组织侦查。4月9日13时许,@平安潮南 再次通报称,在省公安厅和汕尾警方的大力支持下,4月8日晚在潮南区峡山街道持刀抢劫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梁某豹(男,33岁,陆丰市人)已于4月9日上午在陆丰市甲子镇被汕头、潮南公安机关追捕民警抓获。
四、信用卡犯罪的行为有哪些,信用卡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一)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但发卡银行没有催收或因为某种原因,如持卡人恶意逃避没有向持卡人催收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可以构成诈骗罪。
(二)盗窃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法律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实际数额)认定。抢劫取得信用卡但未使用的,以抢劫罪论处。盗窃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盗窃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后而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标注: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骗领信用卡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尚未使用的,应根据法律已经实施的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分别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牵连犯。如果没有介绍虚假身份证明的制作与来历,而仅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事实,则不需要考虑牵连犯的情形,直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大家在充分利用信用卡消费的同时,千万要按照信用卡使用的一些相关规定使用,不过恶意透支信用卡、盗窃他人信用卡、骗领信用卡等犯罪行为。
(一)频繁透支积少成多型
被告人不顾个人财务状况超前消费,直到超出被告人的偿还能力,最终无力偿还。
(二)循环透支以卡养卡型
此类案件中,每个被告人均持有两张以上信用卡,其中最多的同时持有6家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循环使用,相互还款,出现多重债务后导致无力偿还。
(三)周转资金刷卡套现型
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刷卡套现周转资金,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偿还欠款。
(四)虚假交易刷卡套现型
此类案件中,涉案人员采取缴纳一定比例手续费,通过个别商户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等方式大量套取现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无力偿还时,被告人或赖账不还,或者变更地址和电话号码,以躲避债务,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