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河北唐山透支信用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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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20万要坐牢多久,多久没还会被起诉坐牢?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透支数额1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荣某于2012年11月6日在某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2014年2月12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荣某共计透支本金34.7万余元,逾期未足额还款。荣某在该信用卡被停卡后至公安机关2017年5月25日刑事立案期间,共计还款额44471元。
2017年6月,荣某被刑事拘留后,偿还透支本息共计48.5万元,后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荣某不服,提起上诉。
六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荣某恶意透支信用卡30.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到案后即偿还全额本息,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决定》第十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对荣某免予刑事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六安中院首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在两个银行各办了一张信用卡,可以相互透支相互补吗?算恶意透支吗?有无相关规定?

不算,可以从信用卡取款给另外的信用卡还款。
但是从信用卡取款是要收取两笔费用,一笔信用卡取款费,一笔循环利息,一般循环利息大多数银行都是在取款后开始计息,每天万分之五,取款费各个银行收取不一样,有一些银行有最低收取标准。
信用卡是生活中的标准配置,关于信用卡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其中不小心的恶意透支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崔售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界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信用卡属于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遵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某银行唐山分行工作人员孙某报案,称该行客户于某办理的信用卡,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累欠本金3万余元。接报警后,遵化经侦民警立即上案展开调查。
经查,于某自2013年10月从某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恶意透支29958.28元,连续三个月未归还,由于于某故意更换手机号码,变换住址,银行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
8月12日,经细致摸排,遵化经侦大队民警获悉犯罪嫌疑人于某在一闲置厂房信息后,迅速组织警力前往将其抓获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于某初步供述了为了满足其吃喝玩乐超前消费理念,恶意透支信用卡29958.28元,并伺机更换手机号、更换住址逃避法律追究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于某并未意识到此次信用卡诈骗将在公安机关留下犯罪记录,并在金融机构留下不良的个人征信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市民恶意透支信用卡近三万元 拒不还款被警方刑拘
唐山徐敏诈骗立案1年多无进展,到底卡在了哪里?
问题可能卡在没有充足的证据完成对徐敏的起诉和判决,但是也不排除有保护伞。
信用卡透支四十八万,现在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刑拘,如果判刑会判几年,拜托给个大概答案?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例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7刑终60号
原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友良,男,1968年7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私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抓获羁押,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彭旺明,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友良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7)鄂0704刑初1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友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友良,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月,被告人李友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办理卡号为52×××06、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的牡丹贷记卡一张。2014年4月,李友良申请将上述信用卡额度上调至人民币30万元。至2016年6月25日止,李友良经多次刷卡消费、还款,后经银行催收人员通过电话、短信、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向李友良进行催款,同年7月,李友良采取改变联系方式、外出逃匿的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截止到2016年11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仍欠本金人民币12.2036万元尚未归还。2017年1月6日,被告人李友良在汉口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19日,李友良的家属代为偿还上述全部逾期本息。原判认定的事实,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报案材料、涉案信用卡流水明细、涉案信用卡催收通知书、上门催收照片记录、短信催收记录、信用卡申办及额度调整材料等书证;证人贾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友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友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退还逾期本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李友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原审被告人李友良上诉辩称,我的信用卡是可以分期还款的,由于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信用卡借款,但一直在努力还款,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不是恶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彭旺明辩护提出,李友良在信用卡限定额度内透支,用于了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用于挥霍或者其他非法活动,不是恶意透支;因其经营的企业出现特殊困难,造成信用卡透支额未归还,企业有资产不可能逃避欠款,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上诉人李友良持工行银行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至案发前尚欠人民币12.2036万元未归还的事实清楚。有发卡银行的恶意透支金额情况说明、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牡丹卡账户信息、信用卡透支催收通知书及挂号信函收据、上门张贴催收通知单的照片记录、短信催收记录、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书及审核材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李友良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贾某(工商银行卡部工作人员)的证言;李友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均经一审庭审宣读、出示并质证,二审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友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李友良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关于其行为不是恶意透支,没有非法占有为目故意等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友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剑波
审判员: 徐钰城
审判员: 明延发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丹
融信普惠涉嫌诈骗传销吗,交1800元,三到六个月可以办20万贷款或两张10万的信用卡,全国被骗了近百万人,
这个案件涉嫌诈骗罪,应当及时向公安局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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