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利用POS机非法套现应追究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租用本市思明区某大厦为据点,雇佣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使用委托中介非法办理或借用的POS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持卡人信用卡人非法套取现金或者替信用卡持卡人转账还款等,并向持卡人收取刷卡费用从中牟利。总金额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上述窝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被扣缴了POS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检察官说法
利用POS机非法套现,是指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为信用卡持卡人(包括本人)套取现金、为信用卡持卡人“养卡”。因为非法套现行为不仅使得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而且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故属于非法经营犯罪行为。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是否最终牟取了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非法套现,涉案金额达900多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将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目前,本案已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