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法院领导《江苏盐城法院领导班子》
盐都区人民法院院长是厅级干部吗?如果不是又是什么级

基层法院院长是副处级,法院和检察院比同级政府低半级。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才是副厅级。
江苏盐城一被告家属称遭法院领导骚扰,该领导受到了什么惩罚?
江苏盐城一被告家属称遭法院领导骚扰,这名领导在事情发生的第一时间已经被停职接受调查。
公职人员执法犯法,罪加一等,从这件事情中可以看出,如果事情属实的话,那么这名公职人员的仕途也就到了头,在生活中一定要遵从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产生此类事件,这样才可以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同时作为一名平头老百姓来说,在生活中也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果通过法律的形式无法解决的话,也可以通过引导社会舆论的形式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的曝光出来,可以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1、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2021年11月21日,有网友在网络上实名举报江苏盐城一法院某领导。这名领导让自己的家人去陪酒,而且有相关的骚扰行为。在事情发、生之后,立即引发了当地有关部门的关注。已经将涉事领导落马处理,相信一定会给普通群众一个公道。
2、在生活中碰到不公平事件应该如何处理?
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做民不与官斗,还有一句老话叫做匹夫一怒,血溅5步,因此在生活中一定要学会把握尺度才行。如果碰到不公平的事情,可以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如果警方无法解决的话,也可以向上级领导部门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遭受其他损失,对于身边的性骚扰行为一定要学会保留证据。
3、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我认为在这件事情中一定存在着其他的隐情,这名领导一定有不合适宜的地方,希望当地有关部门能够严肃处理。同时希望每一名工作人员在生活中都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像这名法院领导一样犯下如此巨大的错误。
副市长受贿百万判6年法官妻子做什么?
6月11日,备受外界关注的江苏东台市原副市长吴晓东受贿案一审宣判。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当庭宣判,吴晓东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133.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听完宣判,法庭上的吴晓东一改进入法庭时的微笑神情,情绪异常激动。辩护律师及家属转述吴晓东的意思称,吴不服判决,将上诉。
吴晓东受贿案,曾因“法官妻子为夫喊冤”一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吴晓东的妻子施悦,是江苏盐城市某地的刑庭副庭长。吴晓东案发后,施悦在微博等网上空间发布了大量的“鸣冤”文章,并引发多家媒体的关注。
针对当事人家属反映、外界高度关注的吴晓东受贿案的三大焦点问题,如:在侦查期间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放在妻子表弟处的130万元是否能构成赃款、调离后收受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及一审判决书上均给予了详尽解答。
法官妻子发帖替夫“喊冤”
东台市位于江苏沿海中部,地处沿海城市盐城的“南大门”,也是盐城市下辖的经济最为发达的县域。
今年47岁的吴晓东是本土成长起来的干部。相关材料显示,吴晓东毕业于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早年做过老师,由东台团市委副书记踏入仕途,长期担任乡镇党政领导。
2012年9月-2016年11月,先后担任东台市沿海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兼任弶港镇党委书记,东台沿海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
2016年5月份,吴提拔为东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一度兼任东台沿海经济区党工委书记。
一年后,吴晓东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2017年6月,吴晓东被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意味着这起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
施悦在微博中为夫喊冤。 截屏图
2018年2月15日,农历大年三十,盐城市某地刑庭副庭长施悦发布长微博,为丈夫吴晓东“喊冤”。
侦查期间是否存在非法取证?
“由于自己的腐败堕落,不仅愧对组织,同时也给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抹了黑……”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吴晓东曾在《悔过书》中写道。
经检察机关侦查终结,该案于2017年10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半个月。
今年3月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吴晓东受贿案,主要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进行调查。法院称,吴晓东获得充分发言机会。
吴晓东在法庭上全部推翻了侦查期间的有罪供述,并称《悔过书》是在纪委办案点按照一名检察官的口述,书写而成。他认为,他当时正处于“双规”期间,因此《悔过书》不能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吴晓东自称,纪委和检察机关曾对其疲劳审讯、体罚虐待,还以增加罪名、“双规”其妻子相威胁。
吴的辩护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若辛向澎湃新闻介绍,他于第一次开庭前已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申请排除侦查期间的询问笔录、《悔过书》及13份证人证言。
3月5日的庭审中,吴晓东的辩护律师提交了一组证人的翻供证言。其中,曾作出行贿证言的崔某宣称,他在办案人员的“威胁”下,一点点把行贿金额加到4万元。
之后,法院驳回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一审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吴晓东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系侦查机关立案以后依法收集的。侦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连续不间断,侦查人员不存在威胁恐吓的语言。
一审法院表示,传唤、刑事拘留期间的讯问录音录像,未发现侦查人员存在对被告人吴晓东有指供、诱供以及威胁等情况,笔录也按照吴晓东的交代如实记载。
一审法院称,相关证据证实,吴晓东进入看守所之前,经过体检且身体没有外伤。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疲劳审讯。
一审法院还表示,个别翻供的证人在侦查期间形成的证言,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并且证人证言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所以,法院没有采信吴晓东及其辩护律师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130万元是否属于赃款?
案卷材料显示,2017年7月25日,吴晓东向检察机关供述,他收的钱以现金的形式,放在其妻子的表弟邓某某处,给的时候对邓说“是朋友的钱”,这件事没有告诉妻子,“怕她担心”。
第二天,吴晓东被带至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刑事拘留,他写了一张纸条,委托侦查机关交给邓某某。
纸条内容如下:“ 我现在已经到检察机关,前几年以朋友名义存放在你那的钱,如果方便的话,麻烦按检察机关的要求退还,如果你生意上有困难,看看我姐姐那里能不能拿一些,给你添麻烦了!”
邓某某是东台当地一家农机公司的老板。案卷材料显示,邓某某对检察机关说,吴晓东分三次将130万元存放在他这里,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邓主要将这些钱用在日常进货等用途。
不过,邓某某在做出藏赃证言后,又翻证了。邓某某证言提到,其在检察院的证言是“虚假”的,是相关人员以查其公司经营行为相威胁而获取的。
吴晓东的辩护律师仲若辛认为,吴将贿金以现金方式交给邓某某,然后将大额现金先放在家里,然后用于进货及注册公司,这些说法与事实不符。
仲若辛对澎湃新闻说,邓某某的证言说进货差钱,所以向吴晓东借款。但经查阅其银行流水发现,其经营资金充裕。而且他进货付款及销售回款均通过银行往来,其进货及销售记录和银行流水往来相互印证,邓某某经营过程中无使用现金习惯。
一审法院查明,邓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证明,吴晓东放在其处的130万元没有记账,从账上反映不出这笔钱的进出及使用情况,故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与证明赃款去向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同时,吴晓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邓某某证言相互印证,所以吴将晓东把贿金存于邓某某处应予认定。
调离岗位后还在收钱?
经一审法院认定,吴晓东收受的133.3万元贿金,来自16个单位或个人,受贿金额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金额最大的一笔高达30万元。
根据东台市沿海经济区相关人士称,吴晓东到该区任副主任后,协助分管全面工作,所以该区的工程款基本由他签批。他升任该区党工委书记、主任后,工程款也都由他签批。而施工单位的借款申请,最后也需要党工委书记、主任签批,才能借款给施工单位。
起诉书显示,行贿者中,吴晓东为在借款、工程款拨付、拆借资金方面谋取利益的有9人。其中,在东台弶港镇弶六路改造工程中,东台某公司副总经理郑某为在拨付工程款方面得到关照,送给吴晓东8万元。
对此,辩护律师表示,上述工程在2012年8月就已经竣工验收,而吴晓东于2012年8月30日才调至东台沿海经济区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同时兼任弶港镇党委书记。辩护律师认为,工程都已经验收了,还给刚到任的官员送钱,不符合情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工程虽然主体工程于2012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但是部分房屋于2013年10月才完成拆迁,在这期间,吴晓东审批的中间环节是不可或缺的。行贿人郑某负责的工程涉及工程款2700多万元,工程款直到2016年12月份才结清,而两次送钱发生在2013年、2014年春节前,均在吴晓东到任之后。
让辩护律师感到不解的是,吴晓东被指控在东台富安镇的“真石漆”项目中收受何某明4万元“好处费”。而何某明请托吴办理项目环评手续的出具时间,却是在吴调离东台市富安镇以后。
一审法院回应称,何某明的项目属于“先上车后买票”,在吴晓东还在富安镇任职期间,就已经开始租厂房、上设备、开工生产。而吴晓东收受贿赂并接受请托之时,吴晓东尚未离开富安镇。
法律也许是“公正”的。
消息来自凤凰网。
朱林现任盐城市阜宁县什么干部?
阜宁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示
2019-11-05 18:25 中共阜宁县委组织部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经县委研究决定,对下列同志进行任职前公示,具体名单为:
1、张梦洁,现任团县委书记。女,1989年8月生,汉族,江苏亭湖人,硕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8月参加工作。拟提名为镇人民政府镇长人选。
2、施晓明,现任现代服务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阜宁港物流集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女,1969年11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函授本科学历,200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2月参加工作。拟任园区正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3、周婧苏,现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科员。女,1983年6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本科学历,非中共党员,2005年9月参加工作。拟任县级机关正科职干部。
4、刘建兵,现任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男,1972年2月生,汉族,江苏滨海人,本科学历,199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1月参加工作。拟提名为县监察委员会委员人选。
5、朱帮华,现任县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男,1977年8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本科学历,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10月参加工作。拟提名为县监察委员会委员人选。
6、徐荣兵,现任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男,1973年1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党校函授本科学历,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11月参加工作。拟任县级机关副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7、徐挺,现任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男,1977年4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自考本科学历,200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12月参加工作。拟任县级机关副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8、杨绘宇,现任县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兼第三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副主任。男,1972年9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大专学历,199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12月参加工作。拟任县级机关副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9、朱正清,现任县纪委监委第九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兼第四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副主任。男,1971年10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函授本科学历,199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县级机关副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10、王新建,现任县委组织部党员管理科科长。男,1974年11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函授本科学历,199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县级机关副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11、王友华,现任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副科职级)。男,1982年10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本科学历,200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县级机关班子副职。
12、张顺,现任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男,1974年1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函授本科学历,200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县级机关班子副职。
13、蔡斌,现任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男,1973年4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党校函授本科学历,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12月参加工作。拟任县级机关班子副职。
14、邵挺,现任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副科级)。男,1981年11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自考本科学历,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县级机关班子副职。
15、李国辉,现任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第四检察部主任。男,1976年2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本科学历,非中共党员,1997年7月参加工作。拟任县级机关副科职干部。
16、李正坤,现任县法院东沟人民法庭庭长。男,1976年1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硕士研究生学历,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1月参加工作。拟任县级机关副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17、王彪,现任县纪委监委正股级干部。男,1986年7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本科学历,201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9月参加工作。拟任镇(街道)副科职干部。
18、姜庆红,现任县纪委监委第十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女,1984年1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函授本科学历,201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7月参加工作。拟任镇(街道)副科职干部。
19、李坤,现任县委办机要保密科科长。男,1988年6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本科学历,201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9月参加工作。拟任镇(街道)副科职干部。
20、戴兰兰,现任县司法局花园司法所所长。女,1987年3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本科学历,201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9月参加工作。拟任镇(街道)副科职干部。
21、刘永,现任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计划科科长。男,1982年2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本科学历,200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9月参加工作。拟任镇(街道)副科职干部。
22、倪斌,现任县绿化管理所所长。男,1981年2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本科学历,200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7月参加工作。拟任镇(街道)副科职干部。
23、庄昊,现任金沙湖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男,1986年10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本科学历,200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9月参加工作。拟任园区副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24、于家伟,现任金沙湖旅游度假区党政办公室副主任。男,1993年3月生,汉族,江苏响水人,本科学历,201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镇(街道)副科职干部。
25、陈志春,现任益林镇工业干事。男,1985年2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本科学历,201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7月参加工作。拟任镇(街道)副科职干部。
26、陈丽娟,现任县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挂任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科科长。女,1972年11月生,汉族,江苏阜宁人,函授本科学历,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6月参加工作。拟任县直属事业单位副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盐城一被告家属称遭法院领导骚扰,事情的始末是怎样的?
盐城一被告家属称遭法院领导骚扰,事情的始末是怎样的?
一、盐城一被告家属称遭法院领导骚扰是什么情况?
江苏盐城有一名女子在网上发布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当中声称,由于自己的家里人牵扯到了一些案件当中,所以,这名女子就去向当地的一个法院的领导求助,但是这位领导却让这名女子陪着外出喝酒,甚至还对这名女子做出了一些骚扰的举动。这篇文章被发出来之后,当地的相关部门就已经展开了调查,而这位法院的领导也已经被停职。
二、事情的始末是怎样的?
这件事情主要还是因为这名女子有求于这位法院的领导,因为她的丈夫和弟弟牵扯到了相关案件里面,并且被判处了19年和20亿年的有期徒刑,所以,这名女子就想着走个后门来帮助自己的丈夫和弟弟,没想到她找到的这位法院的领导却是一个伪君子,就这样,他被迫和这位法院的领导保持联系,法院的领导对这名女子做出了过分的事情,这才让这名女子没有办法忍受,并在网上发帖求助,所以这件事情当中,这名女子她的做法也是有问题的。不过,这位法院的院长肯定是很难再继续从事法院工作了。
三、怎么评价这件事?
其实这件事情的起因是这名女子的丈夫和弟弟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接受法律的制裁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这名女子她却心存侥幸,想要走后门,这才导致了这次事情的发生,所以无论什么时候,人都要认清事实,自己做的事情就要承认,就要承担责任,如果说大家都像这名女子一样,想要通过走后门来解决问题,整个社会都会变得非常的很混乱,但是很多人也觉得这名女子为我国的廉政建设做出了贡献,毕竟通过他的努力,这位法院的领导也露出了真面目,总算是做了一件为民除害的事情,但是个人认为,做人还是要坦坦荡荡,有错就认,千万不要想着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