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信用卡民事诉讼判决执行 信用卡上诉判决书范文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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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格式范文怎么写?

欠信用卡民事诉讼判决执行 信用卡上诉判决书范文图片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xx民初字第xx号。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1)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3)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本院于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尾部。

在判决书的结尾写明案件主审法官、书记员以及判决日期。

范文:

判决书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年××月××日。

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

导语:上诉状是对一审判决不满,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使用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我收集的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

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刘某某,女,1966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济南市历下区广播电视局员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6号,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

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上 诉 事 由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金额为112719.77元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恶意透支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的数额分别为8685.95元、9717.39元、7633元、4919.19元、4985元,上述五家银行均未超过一万元,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一万元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上诉人在上述五家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的数额均不超过1万元,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数额,上诉人认为不能作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计算在内,主要理由是:1、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的行为,这里可以明确是一张卡,并没有说是多张卡的累计,在以非法所得数额为犯罪的规定中,凡是要累加的,刑法都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上诉人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没有规定要累加计算,从其规定中来看,目前也不能得出有累加的意思,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及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上诉人的行为涉及的上述五家银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从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其无非就是为了给持卡人交易带来方便,鼓励消费和活跃商品经济市场,根据目的实践操作,办理一张信用卡之前,办卡银行需要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并和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即取得信用卡的前提是和银行有合同在先,信用卡交易还允许持卡人有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甚至超过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只要在发卡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都是可以的,都不认为是违法和违约行为,只有在催收后不归还才认为是违约行为,在违约行为中,由于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这种恶意透支违约行为一定程度规定为犯罪,把恶意透支达到一定程度列入我国刑法中,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第二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经过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然不归还构成犯罪,运用刑法手段加以制裁,说到底,本罪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刑事制裁,以保障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若允许将五次单独计算不构成犯罪的违约行为相加升格为犯罪,作为信用卡诈骗金额计算,岂不荒谬,另外,也违背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所谓谦抑性是指我国刑法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罚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动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必须有所抑制,而五次违法行为叠加说达到犯罪较大数额,构成犯罪,显然就是刑罚过于广泛介入民事生活中。

总之,虽然上诉人使用的上述五家银行的五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有一定恶意,但是均达到规定的1万元的立案标准,说到底也还只是在五家银行使用信用卡的违约行为,将五起违约行为累加升格为犯罪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设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罚的谦抑性法律原则,最好,不应该计算在本案的.信用卡诈骗罪之内。

二、上诉人刘某某在招商银行济南分行透支的金额20473.41元,该银行已经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解决,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并且立案执行了,亦不能再作为刑事案件重复处理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信用卡诈骗金额为112719.77元缺乏法律依据,应该为除去上述五家银行的不构成犯罪的金额共计:35940.53元,还应除去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金额:20473.41元,因此上诉人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应该为:56305.83元,上述所有的透支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上诉人已全部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某

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苏某,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福建省宁德市……号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消福建省宁德市……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一) 侦查程序存在可疑之瑕疵

1、2012年5月28日第一次讯问笔录显示,在侦察人员出示信用卡要求辨认之前,在出示对账单及消费记录要求辨认之前,被告人对自己所持有的四张信用卡申领年月日、16位卡号、四张卡16位卡号、四张卡的透支金额、四张卡的透支金额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以及四张卡透支金额的总和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这违背了常人的记忆能力和普通常识,是何原因?请法院查明!

2、2012年8月2日讯问笔录显示,事隔65天(两个月)之后,在侦察人员既未出示信用卡亦未出示对账单及消费记录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然明确、精确的描述了四张信用卡申领年月日、16位卡号、四张卡16位卡号、四张卡的透支金额、四张卡的透支金额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以及四张卡透支金额的总和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这违背了常人的记忆能力和普通常识,是何原因?请法院查明!

(二) 被害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存在严重过错及被告人透支金额不准确

1、根据银行信用卡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及被害人申请立案报告,2007年1月18日发、2004年9月16日发、2009年月1月16日发的三张信用卡已经明显过期,是否换发卡片?以及连续发放是否违背银行信用卡风险相关规定?还请法院查明!

2、根据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相关规定及被害人申请立案报告,2007年1月18日发、2004年9月16日发、2009年月1月16日发的三张信用卡表面上的信用额度是7500、5000、10000,但实际上三张卡的信用额度是共享的,即三张卡的总额度不会超过10000元。如果这样,被告人不可能三张卡都全额透支22500元!如果不是这样,信用额度超过了10000元,被害人则存在严重过错,即是被害人的过错给被告人违法透支创造了条件!因而超过部分不应当由被告人来承担责任。

3、根据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相关规定及被害人申请立案报告,2010年11月23日起,被害人开始上送催收任务,至被告人四张卡最后透支的最早日期2011年4月3日,已经达到五个月的逾期记录,而被害人却不采取停卡控制措施,致使被告人非法透支成功,因此,扩大的损失部分的刑事责任不应当由被告人来承担。

4、根据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相关规定及被害人提供的对账单显示,被告人可以在ATM机上一次性取出2500元(一般不可超过2000元)、可以在同一天连续两次以上在ATM机上提现(一般一天一次),以及被告人可以在网络上一次性消费10000元(在支付宝网络信用卡消费一个月不能超过500元),明显存在风险控制上的严重疏忽。这种疏忽所促成的被告人罪行的相应责任如何认定,请法庭慎重考虑。

5、根据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相关规定及被害人申请立案报告,被害人在2009年1月16日给被告人发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000元的信用卡之后又在2009年4月20日发了一张信用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严重违背了正常使用六个月之后才能调整额度及调整额度不能超过50%的风险控制原则。这种违背原则的发卡致使被告人获得违法犯罪的机会,责任如何能由被告来承担?

二、 关于诈骗罪

(一) 被害人可能不存在被欺诈。

1、根据相关法律,政府的招标投标属于行政行为,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被害人郭某、徐某、程某作为个人和公司业务人员应当明确知道相关程序规定及交纳保证金的违法性,因此,在被告人提出合股交纳保证金时,被害人存在非法目的,不存在构成诈骗罪的被害人的错误认识。

2、根据相关法律,政府的征税亦属于行政行为,有明确的征收标准和减免标准,被害人郭某作为公民,应当知道税务机关不属于商业机构、税务机关办理VIP客户的不可想象性,因此,在被告人提出为其办理VIP客户时,被害人存在非法利益观念,不存在构成诈骗罪的被害人的错误认识。

(二) 拿着“借条”来报“刑案”,说明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1、根据被害人的报案笔录、询问笔录,被告人在收受被害人金钱的当时就签署借条为负债证据,以利于被害人的追讨,说明被告人不具有构成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

2、被告人签署的借条、被害人签署的收条,说明双方对金额是否能够归还具有明确的预期,说明被害人亦明确知道被告人不具有构成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

最后,根据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口述,被告人是因为个人原因负债,一时无法偿还上述两罪被害人的债务,虽然存在欺骗行为,但一直在采取一些行动,努力希望偿还上述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能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请法院全面、系统的审查并依法改判!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还清信用卡7年后仍欠款一万多,男子状告招商银行两度胜诉

记者 李娜 实习记者 张梦依 报道

一男子还清招商银行信用卡欠款七年后,偶然发现自己存在一条不良征信记录,且账户显示仍然欠招行10251元,信用卡上多出来的欠款究竟从何而来?

还款7年后信用卡仍显示欠款

白某与招行信用卡中心的纠纷始于14年前。

2005年5月,白某向招商银行申请了三张信用卡,随后他又在2006年12月向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申请一张信用卡、2007年3月及4月向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申请两张信用卡、2007年5月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一张信用卡、2007年6月向深圳发展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使用名下信用卡透支消费并取现,透支本金共计90835.38元。

信用卡逾期后,白某被招行在内的银行多次催讨仍拒不还款。2012年3月15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到案后被告人白某已向被害单位退还了全部赃款,且在本院审理期间预交了人民币2000元以作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至此,白某与银行间的的诉讼本应告一段落。不想,2019年6月6日,白某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自己仍存在一则不良征信记录,且个人信用报告上显示,白某仍欠招商银行信用卡10251元,截至2019年5月5日,账户状态为呆帐。

对于账户上的一万多元欠款,招商银行信用卡解释称,白某还款确实和所欠本金一致,但是由于银行的记账方式是每月先冲抵利息、费用再冲抵本金,故原告还款的金额未用于冲抵全部本金,所以现在尚欠被告10251元,并非全部利息和费用,其中本金还有5612.09元。

但白某认为,自己已经全额返还欠款本金,本金金额已经过招行员工确认,且自己已接受了刑事处罚,招商银行不应再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不良征信。与招行沟通无果后,2019年9月2日,白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招行撤销自己的不良征信记录。

对于二者在信用卡欠款上的分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使用被告信用卡透支后,已接受刑事处罚,且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原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被害单位退还了全部赃款,被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报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未主动行使债权 招行二审败诉

招行银行信用卡中心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两个月后,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来看,招行信用卡中心的上诉理由包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白某已向被害单位退还了全部赃款”,但其中的”赃款”仅包含白某使用其持有的银行信用卡消费产生的”纯本金”,并未包含白某应当依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应支付的循环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招行认为,该”赃款”认定仅能适用于刑事案件的量刑裁判,检察院不能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信用卡账务民事纠纷作出裁判,刑事裁判书也不能被认定为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账务民事纠纷作出了认定。

此外,招行表示,一审认定白某的行为及金额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招行后续仍有权依据与白某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向其追讨信用卡本金之外的逾期利息、滞纳金等。不能因为被上诉人已接受了刑事处罚就可以此抵消其依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据此,招行信用卡提出请求,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白某此前的诉讼请求。

而另一方面,白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2020年2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在线网络开庭审理。该院认为,白某自2011年11月5日因刑事犯罪归还了22615.65元后,如招行信用卡中心认为白某对其仍有欠款10250.64元的事实,其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其他方式予以主张自身权利,现招行信用卡中心未向白某积极主张权利,也未有证据证明其通过电话、邮件、信件等其他方式向白春催收过信用卡欠款。

综合本案的情况,本案诉讼因白某对不良征信记录不服提起,亦并非招行信用卡中心主张债权的诉讼,招行信用卡中心对自身债权怠于行使权利,且招行信用卡中心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向白春明确主张过相应的债权,白某的上述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本院认为在此情形下,招行信用卡中心上诉要求白某归还其欠款的主张依据尚不充分。

综上,招行信用卡中心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去年招行信用卡不良贷款规模增长逾40%

近年来,信用卡透支问题日益突出。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以上总金额已超过918亿元,较去年末增长了近200亿元,增幅23.7%;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27%,较上年末增加0.29个百分点。

受信用卡风险上升影响,各大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亦承受下行压力。招商银行在2019年年报中表示,总体看,2019年新生成不良贷款442.15亿元,同比增加89.37亿元;不良贷款生成率1.13%,同比上升0.12个百分点。从业务大类看,信用卡不良生成额、不良生成率上升 。

数据显示,招行2019年信用卡不良贷款达90.33亿元,较去年增长26.41亿元,同比增长41.32%,信用卡不良率为1.35%,同比增长0.24个百分点;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为1.18%,同比增长0.05个百分点。

2020年第一季度末,招行信用卡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率继续增长。截至一季度末,该行信用卡不良贷款规模达118.21亿元,较去年末增长27.88亿元,增幅30.88%;信用卡不良贷款率升至1.89%,较去年末增长0.54个百分点;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1.35%,较去年末增长1.77个百分点。

招行认为,从短期看,目前行业仍处于风险释放期,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招商银行消费信贷类资产质量仍将面临压力,但从长期看,招商银行具备优质的客群基础,与共债风险客群的交叉主要集中在小部分次级客群且规模有限,资产质量将保持相对稳定。

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日前发布文件提醒消费者合理使用信用卡,银保监会表示”信用卡如有欠款或拖欠年费情况,会产生息费成本,也可能影响个人征信。消费者在申请、使用信用卡时,应充分了解信用卡计结息规则、账单日期、年费/违约金收取方式等信用卡相关信息。信用卡分期还款和最低还款方式可以暂时缓解压力,但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和利息,消费者应当合理选择信用卡分期还款或最低还款方式,避免信用卡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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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格式范文是什么?

判决书格式范文如下: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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