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区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泰山区区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关于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泰山区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泰山政办发〔2012〕57号)、《泰山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泰山财库[2005]1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区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的发放对象为预算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卡适用于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特殊情况下,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可使用现金进行结算。

  区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直至全部替代现金结算方式。   

  第四条 区级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管理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在免息还款期内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公务卡发卡行提供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为办理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区级财政部门应与发卡行分别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各预算单位应与发卡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公务卡由区级预算

泰山区区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从2011年开始,中央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除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项目外,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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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 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 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 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 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

第十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单位公务卡用于线下交易必须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核验。线下交易的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 POS)签购单、线上交易的记录凭据等,可作为辅助报销凭证。商户发票为必备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单位公务卡使用现行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报销和动态监控有关规定参照个人公务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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