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虹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书的简单介绍
今天给各位分享白虹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商初字第00770号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瑞商初字第770号
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志强。
被告陈彩芳。
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
行”)与被告陈彩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
委托代理人尤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彩芳经本院依法传唤后
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银行诉称:2013年5月28日,被告陈彩芳向原告申请
办理信用卡,原告审查后于2013年7月29日发放了授信额度为2000
0元的丰收信用卡一张,被告陈彩芳从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1月1
日用该信用卡共透支21892.73元。后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起诉请
求判令被告陈彩芳偿还信用卡截止2015年1月1日的透支款21892.7
3元(本金19991.41元、利息1242.87元、费用658.45元)并追索2
015年1月1日至还款日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关于
追索2015年1月1日至还款日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的诉讼请求。
原告农商银行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拟
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告身份证,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三,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丰收贷记卡收费表
、信用卡透支明细表,拟证明被告陈彩芳未按时偿还透支款的事
实。
被告陈彩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陈彩芳经本院依法传
唤后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
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8日,被告陈彩芳向
原告农商银行申领丰收贷记卡,并填写申请表,声明愿意遵守《
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经审查,2013年7月29日,原
告向被告陈彩芳发放卡号为62×××57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00
00元。《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贷记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
万分之五,透支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月底,在次日起息,按月计
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
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客户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最低还款额为发卡机构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在每
月月底计算,在对账单上通知客户,最低还款额包括累计未还消
费及取现(转账)本金的一定比例(10%),所有费用、利息、超
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
和,计算至等于欠款额为止。《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附件《丰
收贷记卡收费表》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
最低1元,最高500元;超限费按超信用额度部分5%收取,最低1元
,最高500元。被告陈彩芳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2014
年9月2日,被告陈彩芳透支消费共计本金20050元,扣除上期存款
余额58.59元,至2015年1月1日尚欠原告本金19991.41元、利息12
42.87元和滞纳金658.45元。
本院认为,原告农商银行与被告陈彩芳之间签订的《丰收卡(
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相关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
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向原告申领的信用卡尚有透
支款项未偿还,而被告作为该信用卡的持卡人,应对使用信用卡
所产生的透支本金和利息及滞纳金负有还款义务。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被告陈彩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1.41元、利息1242.87
元和滞纳金658.45元,合计21892.7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7元,由被告陈彩芳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7元
(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
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
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
)。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邹丽雅
人民 陪 审员 蔡永林
人民 陪 审员 戈金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戴程栋
还清信用卡7年后仍欠款一万多,男子状告招商银行两度胜诉
记者 李娜 实习记者 张梦依 报道
一男子还清招商银行信用卡欠款七年后,偶然发现自己存在一条不良征信记录,且账户显示仍然欠招行10251元,信用卡上多出来的欠款究竟从何而来?
还款7年后信用卡仍显示欠款
白某与招行信用卡中心的纠纷始于14年前。
2005年5月,白某向招商银行申请了三张信用卡,随后他又在2006年12月向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申请一张信用卡、2007年3月及4月向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申请两张信用卡、2007年5月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一张信用卡、2007年6月向深圳发展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使用名下信用卡透支消费并取现,透支本金共计90835.38元。
信用卡逾期后,白某被招行在内的银行多次催讨仍拒不还款。2012年3月15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到案后被告人白某已向被害单位退还了全部赃款,且在本院审理期间预交了人民币2000元以作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至此,白某与银行间的的诉讼本应告一段落。不想,2019年6月6日,白某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自己仍存在一则不良征信记录,且个人信用报告上显示,白某仍欠招商银行信用卡10251元,截至2019年5月5日,账户状态为呆帐。
对于账户上的一万多元欠款,招商银行信用卡解释称,白某还款确实和所欠本金一致,但是由于银行的记账方式是每月先冲抵利息、费用再冲抵本金,故原告还款的金额未用于冲抵全部本金,所以现在尚欠被告10251元,并非全部利息和费用,其中本金还有5612.09元。
但白某认为,自己已经全额返还欠款本金,本金金额已经过招行员工确认,且自己已接受了刑事处罚,招商银行不应再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不良征信。与招行沟通无果后,2019年9月2日,白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招行撤销自己的不良征信记录。
对于二者在信用卡欠款上的分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使用被告信用卡透支后,已接受刑事处罚,且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原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被害单位退还了全部赃款,被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报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未主动行使债权 招行二审败诉
招行银行信用卡中心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两个月后,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来看,招行信用卡中心的上诉理由包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白某已向被害单位退还了全部赃款”,但其中的”赃款”仅包含白某使用其持有的银行信用卡消费产生的”纯本金”,并未包含白某应当依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应支付的循环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招行认为,该”赃款”认定仅能适用于刑事案件的量刑裁判,检察院不能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信用卡账务民事纠纷作出裁判,刑事裁判书也不能被认定为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账务民事纠纷作出了认定。
此外,招行表示,一审认定白某的行为及金额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招行后续仍有权依据与白某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向其追讨信用卡本金之外的逾期利息、滞纳金等。不能因为被上诉人已接受了刑事处罚就可以此抵消其依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据此,招行信用卡提出请求,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白某此前的诉讼请求。
而另一方面,白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2020年2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在线网络开庭审理。该院认为,白某自2011年11月5日因刑事犯罪归还了22615.65元后,如招行信用卡中心认为白某对其仍有欠款10250.64元的事实,其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其他方式予以主张自身权利,现招行信用卡中心未向白某积极主张权利,也未有证据证明其通过电话、邮件、信件等其他方式向白春催收过信用卡欠款。
综合本案的情况,本案诉讼因白某对不良征信记录不服提起,亦并非招行信用卡中心主张债权的诉讼,招行信用卡中心对自身债权怠于行使权利,且招行信用卡中心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向白春明确主张过相应的债权,白某的上述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本院认为在此情形下,招行信用卡中心上诉要求白某归还其欠款的主张依据尚不充分。
综上,招行信用卡中心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去年招行信用卡不良贷款规模增长逾40%
近年来,信用卡透支问题日益突出。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以上总金额已超过918亿元,较去年末增长了近200亿元,增幅23.7%;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27%,较上年末增加0.29个百分点。
受信用卡风险上升影响,各大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亦承受下行压力。招商银行在2019年年报中表示,总体看,2019年新生成不良贷款442.15亿元,同比增加89.37亿元;不良贷款生成率1.13%,同比上升0.12个百分点。从业务大类看,信用卡不良生成额、不良生成率上升 。
数据显示,招行2019年信用卡不良贷款达90.33亿元,较去年增长26.41亿元,同比增长41.32%,信用卡不良率为1.35%,同比增长0.24个百分点;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为1.18%,同比增长0.05个百分点。
2020年第一季度末,招行信用卡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率继续增长。截至一季度末,该行信用卡不良贷款规模达118.21亿元,较去年末增长27.88亿元,增幅30.88%;信用卡不良贷款率升至1.89%,较去年末增长0.54个百分点;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1.35%,较去年末增长1.77个百分点。
招行认为,从短期看,目前行业仍处于风险释放期,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招商银行消费信贷类资产质量仍将面临压力,但从长期看,招商银行具备优质的客群基础,与共债风险客群的交叉主要集中在小部分次级客群且规模有限,资产质量将保持相对稳定。
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日前发布文件提醒消费者合理使用信用卡,银保监会表示”信用卡如有欠款或拖欠年费情况,会产生息费成本,也可能影响个人征信。消费者在申请、使用信用卡时,应充分了解信用卡计结息规则、账单日期、年费/违约金收取方式等信用卡相关信息。信用卡分期还款和最低还款方式可以暂时缓解压力,但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和利息,消费者应当合理选择信用卡分期还款或最低还款方式,避免信用卡逾期。”
线索征集热线:13621102659
中国银行免息仲裁有效吗
您好!无效!银行不可以签免还协议,签订免还协议,就等同放弃债权,银行没有这个权利。
免还协议是一种个人民事行为,但是比较接近金融诈骗。
白虹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书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白虹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书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