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概念有哪些(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概念)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如何界定?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概念有哪些(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概念)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这属于“法律拟制”。\x0d\x0a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x0d\x0a法律依据:\x0d\x0a\x0d\x0a《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x0d\x0a(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x0d\x0a(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x0d\x0a(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x0d\x0a(四)恶意透支的。\x0d\x0a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x0d\x0a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怎么定罪

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理所当然成立盗窃罪。换言之,即使没有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这种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构造,相反,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二是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并对自然人使用的行为(在银行柜台或者特约商户使用),就使用信用卡而言,应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理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刑法第196条第3款明文规定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或者说,该款规定将部分信用卡诈骗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就此而言,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盗窃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行为,原本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刑法仍然赋予其盗窃罪的法律后果。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这句话如何理解?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这是法律规定,没有任何质疑。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即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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