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信用卡 判刑(年底盗刷信用卡案例)
盗刷信用卡案例 千万不要走上歪路

对信用卡持有人来说,最恐怖的经历莫过于卡片明明在身上,交易提示短信却接二连三地飞过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再迟钝的人,都会意识到信用卡正在被人盗刷。
男子王某在和前女友宋某分手后,拿着宋某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家中的钥匙打起了歪主意。2017年3月18至20日,宋某随后报警。2017年8月20日,王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海口美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几年前,汪某认识了年纪与他相仿的李某,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在两人热恋时,汪某拿到了李某家的钥匙,并知道了李某的银行卡密码。不到三天,汪某偷偷拿着李某的信用卡和储蓄卡取现、花费将近5万余元。几个月后,汪某又拿着钥匙“溜进”李某家,盗走其信用卡和银行储蓄卡,共计套现12万元。
据李某推介,自己曾接到母亲的电话,母亲说收到银行信用卡客服的电话,称她名下的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副卡被刷爆了,问李某是如何回事。李某说自己并没有使用那张信用卡。当李某翻看自己的钱包时,发现一张信用卡和一张储蓄卡不见了。李某立刻优选了报警,经警方立案调查,最后抓捕了犯罪嫌疑人汪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汪某退赔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7万元。
信用卡盗刷示例频繁发生,小财分享一些防盗刷做法:
1、避免密码泄露。平时刷卡时留意保管好信用卡密码、卡号等有关信息。
2、限制花费金额。设置信用卡花费每日限制次数,对每次交易限制数额,将也许的损失减至最小。除此之外,信用卡网上花费、转账等业务的花费数额及次数都可进行人性化设置,避免一次损失过大。
3、及时核对账单信息。在商场刷卡花费完后,最好及时核对账单上的信息。另外,刷卡签字时还要留心购物单有无有两份重叠。
4、开通短信通知服务。持有人可开通短信通知服务,随时掌握自己的信用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一旦发现信用卡异常,持有人可在第一时间与银行联系,确认信用卡有无被盗刷。
关于ETC关联信用卡疑似“盗刷”的案例分析
“我行接到信用卡组织发来的紧急通报,您尾号XXXX的信用卡发生疑似账户信息泄露,存在被盗刷的风险,如不止付换卡,后续您的账户可能将蒙受盗刷损失……”。随后笔者又接到两通955XX客服热线,说是这张关联ETC高速缴费通行的信用卡疑似被小额盗刷,过去一年“高速”支出记账频繁。
因为这条短信和两通客服电话,加之315晚会揭开ETC卡被隔空盗刷,作为银行员工的我开始不淡定了,同意客服对原信用卡进行止付、换卡邮寄。但事后才发现:1、信用卡并未加载在ETC设备上;2、该信用卡无闪付功能。3、高速消费记录多,无法匹配出行日期和目的地。
目前信用卡账单ETC记录仅显示“高速”,事后回顾出行轨迹有点困难。
因955XX官方短信和致电,语气诚恳,事态“严重”,关乎用卡安全和金钱损失,笔者出于恐慌和谨慎心理,听取955XX的建议先止付、后换卡,再去柜台更新ETC信用卡信息。因为制卡寄送、卡片更新需要时间,大概等了三周时间,终于重新启用ETC设备。
期间,笔者去杭州高速通行走人工收费通道,便大大感受到没有ETC的不便。看着旁边ETC通道0.3秒的通行速度,而我这边排在很多货车后面,缓缓行驶,不仅浪费油钱,也影响出行心情。确有大力推广ETC绿色出行必要。
通过这次事件,案例启示和建议:一是银行端ETC信用卡账单需完善,提高用户体验。目前信用卡账单仅标注“高速”,且日期为出行日期后三个工作日。对于高速自驾游或一张信用卡关联多辆车的用户来讲,目前的账单记录信息过于简单,不太容易掌握行车轨迹。最好能标注高速出入口,例如“柯桥-杭州北”。当然同事建议我打ETC服务电话,我试过电话无人接听。
二是上述建议无法采纳的话,建议银行给用户安装完ETC设备时,要求用户关注ETC官方微信,通过身份证号码绑定用户,则可以进行查询通行记录,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明明白白消费。在大力推广ETC使用场景时,更应切实提升用户体验。
三是建议信用卡组织和银行发布盗刷预警时,特别是银行官方客服应先提醒用户查看ETC官方微信出行记录,匹配账单出行日期,而不是简单得建议换卡,造成用户等待、更新ETC信用卡等后续不便手续。
银行卡被盗刷起诉银行,银行有赔偿责任吗
如果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则银行有赔偿责任。
案例1、秦先生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异地被人通过ATM机盗刷了5.48万元,他认为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起诉要求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赔偿损失。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秦先生胜诉。
案例2、南昌市民张某信用卡“突然”在武汉某百货公司发生一笔27152元的透支消费。一个多月后,张某以银行信用卡被盗刷为由向南昌市公安部门报案,并于当日立案受理。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在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即与银行建立了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现原告主张其所持有的信用卡于2014年12月13日在武汉百货公司发生的27152元透支消费系被他人盗刷所致,应举证证明其本人不在信用卡刷卡消费现场或信用卡系被人盗刷的相关证据,而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扩展资料:
发现卡被盗刷后立即到ATM机操作银行卡,以此证明自己不在现场
法院提醒,如果发现信用卡或者银行卡被盗刷的现象后,持卡人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告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并挂失。
其次,持卡人应迅速到附近的ATM机操作银行卡,由于此前已办理挂失,ATM机将进行吞卡处理,持卡人应保留好凭条。此举的目的在于证明卡主和银行卡均不在盗刷现场,银行卡系被他人伪造并盗刷。
在伪卡盗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盗刷行为发生后及时通过ATM机进行真卡操作,是证明发生伪卡盗刷行为的有效方式之一。银行卡在做了被吞卡处理后,持卡人应及时到银行办理取卡手续,以便携带银行卡到公安机关办理报案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男子银行卡被盗刷5万余元银行拒赔起诉获判全赔
凤凰网-信用卡被盗刷告银行败诉法院教你”自救攻略”防盗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