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赌场提供pos机判几年 为赌博提供pos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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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场罪会判多少年徒刑

法律主观:

一、赌博罪的定义赌博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如果参与赌博活动,涉及金额很小,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的,不构成犯罪。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行为人一定要实际上赢利赚钱,只要是主观上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并且实施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即使事实上没有赢得钱财甚至输钱赔本,也不影响构成犯罪。二、我国对赌博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赌博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一)聚众赌博,即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时,行为人有的自己也参加赌博,有的则本人不参加赌博,但都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况;(二)开设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三)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了赌博犯罪。犯赌博罪的,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执行中,要注意区分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赌博犯罪时,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不是以此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场所、赌具等,但未从中渔利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三、赌博行为分类按情节轻重分两种:一种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行为,相对来说是轻的,是违法行为,一般会被处予15天以下行政拘留或罚款,严重点的会处劳动教养;另一种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四、聚众赌博怎么判刑最严重就构成犯罪最轻就是罚款或拘留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到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提供pos机给别人套现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使用pos机套现信用卡一般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犯罪。《刑法》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协助开设赌场罪怎么判

法律分析:

为规范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赌博违法案件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赌资的认定及处理

(一)下列财物应当认定为赌资:

1.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

2.赌博活动中换取筹码的款物;

3.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4.在利用计算机网络或组织他人赴境外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

5.在赌博活动中放贷的款物;

(二)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电子钱包移动支付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三)每次赌博查实的赌资应当累计计算。

(四)个人赌资能够查实的,优先适用个人查实赌资量罚;个人赌资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款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得出的人均赌资量罚。

(五)通过计算机网络、赌博机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赌博机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六)对查获的赌资应当收缴。对现场查获的赌资无法分清所有人的,可以作为参赌人员的共同赌资予以收缴。对现场查获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根据赌博方式、赌注大小、参赌时间等案件调查情况,查明属于赌资的,应当予以收缴。对参加计算机网络赌博的,按照查实的结算后实有赌资予以收缴。

二、对赌博活动中的交通、通讯工具的处理

对参与赌博人员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用作赌注的,应当收缴。

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的用于纠集、联络、运送参赌人员以及用于望风护赌的交通、通讯工具,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收缴。

三、对赌博行为治安处罚的裁量标准

对赌博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依据赌博方式、赌资数额,并结合其他情节确定处罚幅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赌博、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

1.参与聚众赌博、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3.一年内因赌博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赌博、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0元以上的;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治安处罚的裁量标准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应当依据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违法次数,并结合其他情节确定处罚幅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不满200元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不满5人次的;

3.设置赌博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的;

4.明知是赌博机而提供配件或维保服务不满5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2次的;

3.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5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的。

4.一年内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5.设置赌博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2台以上,不满5台的;

6.明知是赌博机而提供配件或维保服务5台以上,不满10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500元以上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3次以上的;

3.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10人次以上的;

4.明知他人赌博而放贷赌资的;

5.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6.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7.为未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8.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9.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10.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1.设置赌博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5台以上,不满10台的;

12.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赌博机的;

13.明知是赌博机而提供配件或维保服务10台以上的;

14.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的;

1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等情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5.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6.组织、领导实施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在共同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7.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1.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被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的;

4.自愿认错认罚,协助查禁赌博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5.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不以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的情形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家庭成员、亲属之间进行的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不以赌博论处;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二)提供棋牌服务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但明知他人赌博的除外。

(三)在赌博场所从事一般服务、领取固定工资报酬、不从赌博行为中抽取利润的工作人员,不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

(四)赌资数额未达到本意见起罚下限标准的,对赌博人员免予处罚,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未成年人有赌博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七、其他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明知”:

1.提供以筹码换现金服务的;

2.不收取固定服务费用,按照参赌人数的多少收取费用或者获利金额抽头渔利的;

3.参赌人员在桌面公开摆放赌资的;

4.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组织、招引他人赌博的;

5.在执法人员调查时,以向涉赌嫌疑人员通风报信、与涉赌人员串供等方式干扰调查的;

6.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系明知的。

(二)本意见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三)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省公安厅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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