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盗窃信用卡告诉乙违法吗《甲盗窃信用卡,骗乙是捡到的,乙在商场上使用》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属于犯罪吗?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涉嫌盗窃罪。犯此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法律刑法方面问题
甲盗窃信用卡一张,并告诉乙是拾得的,乙主观上认定该卡为甲偷盗所得。并随后与甲一起使用该信用卡。甲涉嫌盗窃罪,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甲窃得信用卡一张,告诉乙卡是拾得的,让乙到取款机取款后分赃。 甲…
1:甲是偷来的信用卡,其行为为盗窃,而乙并不知道也没有参与
2:乙明知道卡不是甲和自己的,还去取款并分赃,其行为为信用证诈骗罪
二人并没有预先计划并实施犯罪,所以不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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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怎么定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盗窃的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2)行为人盗窃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行为人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3)行为人知道盗窃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知道是作废的信用卡,对其进行技术操作后将死卡恢复功能并使用的;
(4)行为人盗窃的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刑法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中的信用卡应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盗窃伪造、作废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甲盗得一张信用卡,告诉乙说是捡的,让乙去取钱,乙信以为真果然去取了3万,问甲乙构成什么罪?
甲首先构成盗窃罪,其次他教唆乙去取现又构成了教唆罪,乙嘛,也属于盗窃罪,直接定性个团伙就行了,判的时间还长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