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信用卡贷记卡《牡丹准贷记卡是不是信用卡》

工行牡丹卡跟贷记卡的区别是什么?

牡丹信用卡贷记卡《牡丹准贷记卡是不是信用卡》

工行牡丹卡跟贷记卡的区别如下:

1、应用领域不同

牡丹卡应用领域从商贸、旅游、餐饮、娱乐、交通、电信、医疗、教育、证券、税务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牡丹卡代发工资、代收公用事业费、代发职工养老金等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并获得了社会各界有关方面的广泛欢迎。

而贷记卡持卡人可以凭信用卡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

2丶优点不同

牡丹卡可以消费后还款 ,尽享消费乐趣超长免息期 ,免除利息负担

使用信用额度消费,享有最短 25 天,最长 56 天的免透支利息优遇。循环信用 ,无需逐次申请在核定的额度内用卡,每次还款后,信用额度自动恢复。信用额度充裕灵活 ,可根据需要调整

而贷记卡是集金融业务与电脑技术于一体的高科技产物。

能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能提供结算服务,方便购物消费,增强安全感。能简化收款手续,节约社会劳动力。能促进商品销售,刺激社会需求

3丶有效期不同

牡丹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如果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甲方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

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并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年费。如甲方牡丹卡已过期,甲方在按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牡丹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及时将卡交还乙方并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联名牡丹卡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而贷记卡有效期一般为3年。

4、注意事项不同

牡丹卡容易被不法分子或犯罪集团以假卡或废卡(过期/遗失作废/磁带损毁…等)冒充正卡消费,直接蒙骗商家或者发卡机构,

而贷记卡容易被电脑系统遭恶意入侵,窃取客户基本/交易资讯。亦有机构内部从业人员监守自盗或内神通外鬼等不肖情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牡丹卡

牡丹卡是信用卡(贷记卡)吗?

有信用卡

牡丹卡分为牡丹国际卡、牡丹贷记卡、牡丹信用卡,由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牡丹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信用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等功能。

牡丹信用卡是我行发行的,持卡人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这个信用额度统一规定,即金卡 10000 元,普通卡 5000 元,您在信用额度内消费或取现、转账,自银行记账日起即开始计收透支利息。牡丹信用卡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息。

扩展资料:

牡丹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如果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甲方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

若成功申请牡丹运通卡、牡丹白金卡,乙方向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提供与其所持牡丹卡对应的指定免费增值服务,有关服务的种类、内容及要求以《牡丹运通卡使用指南和权益手册》、《牡丹白金卡使用指南》、《牡丹白金卡机场贵宾室指南》和乙方公告中有关指定免费增值服务的规定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牡丹卡

工行牡丹贷记卡是什么卡

牡丹贷记卡是人民币信用卡。

持有牡丹贷记卡,不仅可以享有购物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多种功能,还可享有以下待遇:先消费后还款–尽享消费乐趣;超长免息期–免除利息负担;使用信用额度消费,享有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免透支利息待遇。

【拓展资料】

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

我国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信用卡标准英文名为Credit Card。信用卡消费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时再进行还款。

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拥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原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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