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件?利用POS终端机非法套现行为的定性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真实案件?利用POS终端机非法套现行为的定性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本文目录

  • 利用POS终端机非法套现行为的定性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 为什么做保险的喜欢做POS机
  • 2018信用卡坐牢案例有哪些
  • 一、利用POS终端机非法套现行为的定性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誉埋迹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液没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3日,法释〔200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63号)

    裁判摘要:1.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数额,是否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2.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的现金,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3.明知他人为信用卡非法套现借用POS机,行为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4.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出租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本案是以被告人张虹飚为团伙核心的信用卡套现案,涉案人员较多,各被告人在套现过程中存在为自己套现、“拆东墙补西墙”式套现、无偿租用给他人套现、租用后无偿为出租人套现等各种复杂情况,给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以及非法经营数额造成一定的难度。

    (一)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经营”在传统意义上是指企业的供销,在供销经营关系中包括经营者和经营相对方两方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特约商户在自己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只有一方主体,不属于对外“经营”的范畴。

    我们认为,应当准确理解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2009年12月16日出台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上述规定,对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客观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特约商户持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时,行为人具有两种重合的主体身份,一是特约商户,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虚构的交易行为中,行为人一人担当交易双方的角色。其次,从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现行为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因为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庆并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套取现金,已经现实地使银行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侵犯了设立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的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再次,非法经营罪所体现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从事某种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事先获取经营许可资格,或者遵守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如果行为人未获取相关许可或者违反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就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申领POS机目的在于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不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刷卡,均违反了不得虚构交易的特定行业规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因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将此类非法套现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之外。

    既然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两种情形的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倪峥的辩护人所提不应将倪峥为其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现的数额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数额

    本案中,倪峥等人为了不让信用卡信誉度降低,方便继续套现,在某张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前,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从其他信用卡套取现金归还欠款,从而出现滚动套现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在计算此类套现行为的犯罪数额时应当以银行被占用资金(即“本数”)为基准。诈骗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数”确定犯罪数额。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我们认为,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非法经营数额。首先,诈骗与挪用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如果挪用的对象是公款,则挪用类犯罪还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要素以最终未能归还的实际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经营罪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严重扰乱,而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性。与内幕交易,操作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类似,行为人交易的次数、交易的数额本身就体现出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程度。套现行为制造的虚假交易,使经济总量虚高,还可能导致虚假的经济统计数据和虚假的经济繁荣景象,进而误导经济决策。本案中,张虹飚在短短15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单独或者伙同多人,非法套现2250万元,造成信用卡交易总量的虚假放大,对市场宏观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倘若以“本数”为犯罪数额,在行为人归还了所套取的“本数”现金金额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则必然背离非法经营罪设置的初衷。其次,从入罪标准看,也应当累计计算。考虑到套现交易金额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为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释》将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规定为三项:商户套现交易金额、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金额、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金额。从该规定分析,就第一项而言,即指客观上实际套现交易的数额,因此,对以后次套现归还前次套现的情形,套现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张虹飚的辩护人提出,张虹飚无偿出借给倪峥等人使用期间的套现数额应当从犯罪总额中扣除。

    我们认为,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即使是无偿出借,他人在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首先,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对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张虹飚除了自己实施非法套现行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机系从事刷卡套现违法活动情况下,仍违反银联公司相关规定将POS机租借给他人,并提供个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空白支票等。该情形下,其虽然未实施直接非法经营的实行行为,但向倪峥等人提供了该类犯罪能够得逞的关键设备,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张虹飚应当对提供POS机期间套现的金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二是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四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最终牟取了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张虹飚为他人实施非法信用卡套现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有偿与否,不影响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

    (四)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作为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其套现数额均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以这个大原则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是POS机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在审理过程中对此存在分歧。倪峥的辩护人提出,由于POS机是倪峥向张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峥使用POS机期间,张虹飚套现的数额应当在犯罪总数额中予以扣除。我们认为,该意见不能成立。首先,倪峥套取现金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构成本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限定,即并不必须是特约商户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倪峥违反国家规定,即使是租用POS机为POS机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张虹飚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其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次,作为POS机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应当对使用期间套现数额总额负责。虽然倪峥不是POS机的机主,但其是实际控制人,且经倪峥亲手操作为张虹飚套取现金。虽然张虹飚是持卡人,倪峥未收套现手续费,似乎并无直接经济收益,但潜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张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费,由张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间相互调换使用POS机以逃避监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况且,倪峥不收手续费的原因不论是双方合意,还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经营行为的组成部分,其是否获利不影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倪峥应当对其使用POS机期间的套现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张虹飚作为倪峥非法经营的共犯也应当对其作为持卡人的套现数额负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

    二、为什么做保险的喜欢做POS机

    很多朋友不知道什么是境外机,下面我来解释一下!境外机就是外国的pos机,通过特殊方法把通道拿到中国来,我们在中国用外国的pos机刷信用卡,银行会认为你人现在在国外,能出国旅游的一般都有较高的消费能力,银行会立马戚镇调高你的信用卡额度!从而让大家达到不出国就能立马提高个人在银行的综合评分和信用卡额度的效果,分分钟达到银行优质客户标准!多家银行为信用卡使用情况好、综合评分高的客户提供专享低息贷款更是数不胜数!(️平安备用金,️交通好享贷,️中信圆梦金,️浦发万用金,️广发智财金……)!

    (1)什么是境外机境外机:简单点讲就是国外的POS机,通过特殊方法或渠道搞到中国来,对接国外真实消费商户的机器。

    ①、提额:自己的信用卡想提额,养卡提高综合评分,运族方便了自己!

    ②、没事赚取点外快,人身边都是有人脉的,朋友、同事都会有信用卡的,没事帮朋友刷一下,帮同事刷一下,你收取多少费用,我们都不参与,最起码机器也没闲着,每刷一笔外刀,还有返润,你买的不是机器,而是商机,筷子给你了,你还不会夹菜吗?

    (3)境外POS对提额作用到底有多大?

    其一,一般境外机正常逻辑是在国外才有的,国内银行卡刷外币机,银行有较高的手续费可赚。其二,你刷信用卡银行默认你是出国了在国外消费,能出国的人群一般都能证明你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

    银行不怕你还不起,因此对提额肯定有帮助,(临时额度刀刀见血尤其有效,固定额度看你用卡情况,如果用卡实在太烂即使不能马上提额也能提高信用卡综合评分,有利于后期提高机率激活信用卡贷款,当然境外POS不是的并不是刷得越多提额就越多,我们要适当的刷刷就行,不要狂刷当国内机一样的去使用(刷卡成本大,谁都不能保证提额百分百成功,因为有的人卡实在太烂,所以不适合提现,只适合花点成本作为提额工具使用,或者给信用卡增加综合评分,建议每人手持一台境外POS,这才算上是一个真正合格的玩卡达人。多家银行为信用卡使用情况好、综合评分高的客户+境外POS配合=银行为你提供专享信用卡额外额度的贷款平安备用金、交通好享贷、中信圆梦金、浦发万用金、广发财智金、招商境外额度,这些额度经过境外POS刷卡很容易被激发出来。

    尤其是交通和中信的信用卡贷款成功率

    如果你有机会去国外刷卡,那账单会很漂亮。体现在银行的资质就会提升。因此有一句话叫境外过一刀顶精养卡旁仔弊三个月。不是说在境外刷卡立即马上就会提额,而是说你因此在银行的资质提升过后,更容易提升额度。根据我们的经验,从实际情况来看也是这样,提升额度不管是固定额度还是临时额度,都相对来说更容易。甚至有被银行关进小黑屋,几年都没有提过任何固定和临时额度的卡,飞了几次国外之后就来临时额度或者固定额度的。

    很简单。首先举个例子,从交行2016年的年度账单大数据揭秘的一部分来讲讲。

    交行2016年年度账单大数据中关于境外刷卡的数据如下:

    大数据告诉我们,5000万交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去过香港的只有96万人,全部出境消费的只有240万人。除去港澳只有110万人,只有2.2%真正出国消费过,这就是银行的优质客户啊,不给你提额,给谁提额,不给你白金卡,给谁白金卡。当然这也有一定的规律,黑龙江的卡去香港刷卡效果和深圳的卡去香港刷卡效果不是一个概念,你要做发卡地的优质客户,不是全国的优质客户,新疆内蒙东三省跑到香港就是当地的超优质的客户。北上广深的卡应该去美国、欧洲,中东刷卡消费,因为这地方的土豪太多了,银行已经不看在眼里了,当地卡部是做大数据比较,你比其他人跑得远你就是土豪。

    好了,以上说明了最基本的原理,接下来就是指导实践了。怎么实践?对于养卡提额的人来说,如果有境外刷卡的优质账单,那是最好的。对于专业养卡提额的中介来说,如果将你客户养的这些卡刷一些境外账单,将会更容易提额,你需要养卡提额的成本更加低廉。在原本就是暴利的基础上,更加赚钱。

    说一说世面上境外机的区别,最近朋友圈大量关于境外机提额信息,那么境外机真的会提额吗?

    (1)银行会认为你有较高消费能力,可能会马上提高的你信用额度。

    (2)提高个人在银行的综合评分,达到美化信用效果。

    (3)快速提升到达银行优质客户标准。

    (4)容易获得银行专享各种优惠服务,好处多多。

    这是银行给你提额的依据,银行看的是你日常消费情况,在你平常用卡良好的情况下,银行系统自动判断你的实际情况,从而会对你的信用卡有帮助。

    最关键的问题来了,安全吗?也就是卡友最担心的事就是会不会被复制盗刷?

    有些根本就不是真正的POS机,那个就只是一个读卡器,你消费完有的甚至第二天才显示交易成功,那我说一下这个时间干什么了呢?都知道国外的银行卡只有磁条卡没有芯片卡,你刷完之后你的个人信息会在后台经过专业人员破解给你复制卡片,盗刷你信用卡就没二话了,因为都没有什么客服或平台处理,那你只能自认倒霉了。在这再次提醒消费者一定认清了在去选择。做生意有竞争是正常的,但是欺骗不了解的消费者就不行!!是诚信和道德问题了,必须严惩不贷。这些产品连商标都没有,完全看不到是哪家机构出的。

    由于每个国家政治原因任何一家POS机支付公司想做到一台POS机刷不同国家的货币,这是每个国家不允许的。

    因为泰国用泰铢,香港用港币,美国用美元,台湾用台币,韩国用韩元

    日本用日元,新加坡用新加坡元,马来西亚用林吉特等没有统一的货币

    所以很难能转换,正规产品都会有自己的商标,他们的产品没有任何标识。

    世界各国出品POS机的公司或银行,必须要得到政府许可才可以,他们没有。

    他们这个就电脑安装一个软件,电脑连接一个读卡器。软件不是刷卡软件,就只是一个报单客户端软件,

    通过刷卡器读取一部分信用卡资料,然后再手动输入其它一些资料,这些资料全部发送到他们的服务器。

    他们在收到报单资料后,人工用客户的信用卡资料在他们的境外POS机上做无卡支付。

    这样做的风险:信用卡盗刷、复制信用卡

    客户通过客户端把资料发给服务器端,在客户请求刷卡的时候可以代客户做无卡支付,同样的道理,有了客户的信用卡资料就可以盗刷。

    众所周知国内信用卡有磁条和芯片的两种,那么卡友如何选择呢?

    第一此境外机必须支持芯片交易,目前市面上还没有可以把芯片给复制的,因为芯片卡又称集成电路卡,它是在大小和普通信用卡相同的塑料卡片上嵌置一个或多个集成电路构成的。集成电路芯片可以是存储器或向处理器。带有存储器的芯片卡又称为记忆卡或存储卡,带有微处理器的芯片卡又称为智能卡或智慧卡。记忆卡可以存储大量信息;智能卡则不仅具有记忆能力,而且还具有处理信息的功能。

    为降低银行卡被复制的风险、近年相关部门力推安全性能更高的金融IC卡。金融IC卡是以智能芯片(IC卡)为介质的银行卡、芯片容量大,可以存储密钥、数字证书、指纹等信息,能够同时处理多种功能、具有安全性好、存储容量大、使用方便等特点。

    第二就是目前被认可的真正境外通道是被国际银联认可的国际银联境外通道,因为银联要从中谋取利益所以真正的境外机是安全的。

    更多关于境外机请咨询315583314,请大家多关注我,谢谢

    三、2018信用卡坐牢案例有哪些

    使碧败源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使用信用卡后发生逾期、欠款不还的事件也越来越常见,甚至还有人会因信用卡使用不当而坐牢,大家经常会看到信用卡坐牢的新闻,这还真的不是吓唬大家的,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几个2018信用卡坐牢的真实案例。

    1、信用卡用户李某,使用信用卡透支5万元,未按信用卡规定偿还欠款,每月只还200元,银行向福建省宁化县检察院对悔态信用卡用户李某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李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因此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李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并且罚款2万元。

    2、信用卡用户沈某某,盗用朋友的信用卡,在ATM机取现,POS机进行刷卡套现,被起诉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由于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且涉及金额较大,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沈某某判刑并罚款,沈某某将面临三年有期徒刑,四年缓刑,以及三万元罚款。

    在生活中信用卡使用非常普遍,信用卡使用好了会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便利,但如果不好好使用,会给持卡人带来诸多不良后果。按照规定,信用卡逾期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信用卡用户就有可能会被银行起诉。一般信用枯早卡欠款金额只要不大,那么银行对逾期用户是不会轻易起诉的。银行起诉信用卡用户也是有一个过程的,通常在发生逾期后,银行会对用户进行催收,若在催收2次后,逾期银行仍然未还款,并且逾期超过3个月,那么银行就可以起诉信用卡用户了,只要欠款达到5000元以上,经过银行催讨后还未还款,那么就可以视为持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逾期用户有可能会坐牢,所以大家一定要良好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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