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随身携带11张他人信用卡,警方:涉嫌构成犯罪
近日,刘姓女子在上海火车站进行安检的时候,安检员发现其携带的蓝色行李箱内装有2部POS机,后经警方讯问,刘某交代称生意失利,向数位朋友借来信用卡,专门用于POS机套现,民警又从其钱包中发现了他人的信用卡11张。
民警讯问后,刘某认为事情不大,就借故要离开,但警察却告知,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顿时刘某放声大哭,那么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众所周知,信用卡是银行经申请人的申请,银行经过大数据的审核,发给申请人用于消费的贷记卡,信用卡只能用于消费,严禁出借、套现。
刘某已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何为数量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如何量刑?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刘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1张,已经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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