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冻结钱会不会被划走?

肯定不会。账户冻结是只能进不能出的,除非是涉及债务清偿问题,你欠了钱不还导致账户被司法冻结,那么里面的钱会被用于还款。

为他人作担保,银行帐户被冻结后,法院有权强行划走被冻结的钱吗?什么时候会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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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只能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到时会划走相应款项。在法院判决后经过上诉期限,并且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就会划走。担保人对于代替被担保人偿还的贷款数额有向被担保人追偿的权利。

法律分析

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区分两种情况来确定处理方式:原告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要先履行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后才能申请法院解除冻结。法院冻结主要是应为法院介入,估计有纠纷在身,解除的话要等到法院判决之后,到时就会解除的。法院不会直接划扣钱,除非是判决后没有执行,而采取强制执行。同时,要看在借款合同里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约定了连带责任。如果约定了,只要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则贷款人即可要求担保人连带偿还,如果没有约定,则应由借款人首先偿还贷款,包括用其所有资产进行偿还,直至无力偿还为止,才有担保人代为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院冻结银行卡后多久会把钱划走

被冻结的帐户,在法定的时间内,经法院通知,被执行人拒不主动执行的,法院可以将冻结的账户上的钱划走,然后转给申请执行人。银行应配合法院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这主要看被执行人的配合程度和法定时间。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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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银行卡会不会把钱全部划走

您好,不是全部划走。

只是冻结,不会划走,你就是取不出钱,也转不了账。

如果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上的判决结果来执行,法院又冻结了银行资金,如果还查到您的车子、房子等动产不动产,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银行资金会由法院划拨,动产不动产会查封拍卖,但这些都是在判决结果中的限额以内的。

冻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冻结主要出现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与执行措施之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财产查封冻结的期限分三种,一般是一年、两年和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担保人银行卡被冻结钱会被划走吗

银行卡被冻结,卡里的钱不会被取,但是可能会被划拨。担保人银行卡被冻结后,里面的钱不会直接被划拨。划拨只能是法院判决之后,才有权力划拨。所以如果是公安机关冻结的卡,或者是法院冻结、都不会被取,也不会轻易的划拨,只有是法院判决之后,判决了划拨你银行卡的钱的,才会划拨。其他的情况,是不会被取的,冻结状态的,你的钱依旧是在你的卡里的。《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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