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银监会最新监管政策信用卡(信用卡资金监管文件内容)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

2020年银监会最新监管政策信用卡(信用卡资金监管文件内容)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拓展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依据合同为特约商户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或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收单银行或收单业务的结算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教育机构脱产就读的学生。

虚拟信用卡监管要求

虚拟信用卡监管要求是指在虚拟信用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对持卡人和发卡机构所实施的一系列强制性要求,旨在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虚拟信用卡监管实施细则是指金融监管机构针对虚拟信用卡发行、使用和管理所制定的具体规则,具体包括:

一、发行方面:

1、虚拟信用卡发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虚拟信用卡发行和激活过程中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如身份信息审核、客户交易记录查询等。

2、虚拟信用卡发行机构必须提供银行卡分期等安全服务,以确保持卡人的款项安全。

二、使用方面:

1、虚拟信用卡发行机构应提供安全的支付服务,防止欺诈行为及其他安全隐患。

2、虚拟信用卡发行机构应提供电子支付功能,确保持卡人的支付安全。

三、管理方面:

1、虚拟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以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2、虚拟信用卡发行机构应按照金融法规要求开展定期对账,确保持卡人的资金安全。

信用卡资金用途新规定

信用卡资金用途新规定

信用卡资金用途新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客户的资信审核,对经查在不同机构存在多项债务记录的客户,应当从严审核,严格防范多头借贷风险。信用卡资金用途新规定。

信用卡资金用途新规定1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监测和管控信用卡资金实际用途。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通知》共八章三十七条,重点治理以下领域问题:

一是严格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部分银行存在息费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模糊实际使用成本,不合理设置过低的账单分期起点或不设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实施自动分期等问题,增加了客户准确理解和判断信用卡使用成本的难度,甚至加重客户息费负担。《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展示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统一采用利息形式。违约或逾期客户负担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不得通过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负担。同时,明确要求银行必须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二是强化治理信用卡过度授信。部分银行信用卡授信管控不审慎,不能严谨评估客户的资信状况,造成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经营风险,不合理推升客户杠杆水平。《通知》要求银行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防范跨行不合理叠加授信。

三是督促转变信用卡粗放发展模式。部分银行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通知》要求银行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信用卡比率不得超过20%,整改后仍超出该比例的银行不得新增发卡。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

四是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信用卡领域的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营销宣传不规范、投诉不畅、不当采集客户信息等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必须充分披露用卡风险、投诉渠道和解绑程序等,并强化客户数据安全管理。

五是严肃规范信用卡外部合作行为管理。

信用卡资金用途新规定2

中国银保监会12月1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不得对分期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对单一客户设置发卡数量上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者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者主要考核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冒欺诈办卡、过度办卡等风险。对单一客户设置发卡数量上限。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严格控制占比。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政策法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限制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信用卡绑定支付账户等其他账户时应当尊重客户真实意愿,并提供同等便利程度的解除绑定服务。对客户申请销卡的,应当在确认无未结清款项后,及时完成办理。应当实施严格的信用卡营销行为管理。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投资等领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客户的资信审核,对经查在不同机构存在多项债务记录的客户,应当从严审核,严格防范多头借贷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严格审慎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动态管理,至少每年对信用卡客户的授信额度实施一次重新评估、测算和确定。对于风险状况明显恶化的客户应当及时采取调减授信额度等措施。对调升授信额度的客户应当重新进行授信审批,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调升授信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设置调升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合理设定授信额度临时调升的幅度、次数、时间间隔和有效期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监测和管控信用卡资金实际用途。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的监测分析,持续优化交易监测规则,提升预警能力,持续有效防控各类欺诈风险。依法完整记录、保存信用卡交易等信息,并持续满足我国境内金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要求。未收到收单机构应当按规定发送的交易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等相关机构。对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限制措施,控制信用卡资金风险。

不得对分期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为客户办理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以简明易懂方式充分披露分期业务性质、办理程序、潜在风险和违约责任等,并由客户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确认知晓。应当与客户就每笔分期业务单独签订合同(协议),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者捆绑签订。信用卡分期资金需划转至客户本人账户的,应当划转至除信用卡之外的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预借现金业务进行额度和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不得对分期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不得仅提供或者默认勾选一次性收取全额分期利息的选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潇湘晨报综合

信用卡资金用途新规定3

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第三季度末我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66亿张,授信总额度高达15.59万亿,信用卡卡均授信额度2.43万元。

7.66亿张的信用卡,很多人可能感觉并不是很多,因为按照14亿的人口数量计算,人均也就0.5张左右,但是我们要知道信用卡不同于储蓄卡,信用卡申请是有年龄限制的,申请人年龄要求在18周岁至60岁之间,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实际上一些未成年人和一部分的退休老人是没有信用卡的,这样算下来,基本上18岁-60岁之间的成年人都持有一张左右的信用卡。那为什么信用卡发卡量会这么多呢?

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银行放低了申请的门槛,信用卡业务对银行来讲是利润的一大来源,银行之间为了争夺客户,不断的降低申请门槛,以前银行对于申请信用卡的客户资质要求很高,但是现在却一直在放宽准入门槛,这对于一些缺钱的客户来讲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所以信用卡的发卡量就不断增多,个别的人甚至持有十几个银行的信用卡。

上面我们也提到了信用卡的卡均授信额度达到了2.43万元,如果是持有多张信用卡,那么总的授信额度可能就能达到几十万。对于自制能力强或者收入高的人来讲,可能问题不大,但是对于那些自制能力差、收入水平又低的人来讲可能就是灾难了,这些人很容易就会出现逾期,最终成为失信人员。

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第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就达到了906.638亿元,而要知道2010年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的金额还不到80亿元,短短10年时间就增长了十几倍,并不是好现象,所以为了遏制住这种现象,央行和银监会对信用卡也是不断的加强监管,比如12月16日银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而这次的信用卡监管新政重点治理的主要就是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授信过渡问题,每一家银行都喜欢优质的客户,所以只要有优质的客户申请信用卡,那么一般都很容易就能通过,而有些客户就利用这个“漏洞”,同时在多家银行申请多张信用卡,那么总的授信额度就变得很高,比如一家银行给的额度是5万,那么10家就是50万。

而银行给5万的额度是认为该客户有能力归还,但是多家银行都给了5万额度,那么就超过了这名客户的归还能力,就很容易会出现逾期,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银监会明确要求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防范跨行不合理叠加授信,所以以后客户在申请信用卡时,额度可能会受到限制了,在额度满了之后,就没办法再申请到信用卡了。

第二就是限制信用卡资产偿还贷款,拿去投资等,信用卡发卡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客户消费,并不是让客户用来还贷款、投资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持卡用户却存在“以卡养卡”或者套【现】还贷、投资等行为,这明显违背了信用卡的发卡初衷,所以这次银监会也是发布了规定,要求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当然这次监管对银行也要提高了要求,明确要求银行必须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不要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

信用卡是一个好东西能解决我们生活中的很多问题,但我们也要合理规范的使用信用卡,不要老想着钻漏洞,因为钻着钻着很容易会让自己陷入进去,毁了自己。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第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依据合同为特约商户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或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收单银行或收单业务的结算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教育机构脱产就读的学生。第三章 业务准入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具备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

(七)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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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信用卡整治内容有哪些,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对近期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损害客户利益等乱象做出明确规范。2022信用卡整治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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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和央行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全面规范,有几个方面与我们息息相关:

第一,不能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了,信用卡的资金不能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禁止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以前有不少人的贷款还不上,就办新的信用卡,用新卡套 现来还旧卡,这种拆东墙补西墙只会让风险越来越大,还有用信用卡的钱来炒股,一旦亏损,只会难上加难。

第二,信用卡的总授信将会设置上限,不少银行除了自己派业务员发放信用卡外,还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比如通过各种互联网公司进行联合发卡,有些人就会在不同的合作机构申请很多张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都有新的额度,这会出现授信过度的情况,设置总上限,办新卡也没用了。

第三,债务记录审核从严,有些人在一家银行办了信用卡,结果透支完了,又到其他银行办新的信用卡,存在多头借贷的情况,以后要求银行必须对客户信用状况交叉验证,如果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债务,就需要从严审核,无法再办新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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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

当前信用卡的业务收费五花八门,不仅有年费、利息等,在实际操作中,某些银行更是片面宣传低费率,背后用各种名义收取利息费用,不顾实际使用成本。因此,信用卡收费较为混乱,长期缺乏规范制度,客户敢怒不敢言。

分期业务作为目前信用卡收费花样最多的领域。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都会收到来自银行的分期还款广告,夸大片面宣传,用“免利息”“零利率”等字眼吸引眼球,等着持卡人“愿者上钩”。一旦持卡人“上钩”,就会发现原来令人心动的宣传不假,但是收费依然存在,只不过是“改头换面”了而已,事实上不少银行都会对分期还款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针对上述信用卡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及透明度,并要求在信用卡合同内明确严格履行息费说明义务,直接、清楚地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

同时,金融机构也被要求在分期业务合同的首页明确写明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息费的计算方式等,且分期业务的资本使用成本必须采用统一形式,不得假借其他形式收费。金融机构分期业必须明确最低的’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对已经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不得再次办理分期,并且对分期业务期限严格规定,不得超过5年。

除此之外,规定还要求银行在遵纪守法,有效覆盖风险的前提下,持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信用卡息费合理下行。

长期睡眠卡比例不得超过20%

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部分银行盲目追求扩大市场占比,谋取经济利益。加之疫情影响,一些人为了保证生活水平不下降,受到超前消费观念的影响选择使用信用卡,银行大规模发行信用卡,甚至出现重复发卡的情况,市场竞争处于无序状态,资源浪费严重,客户选择五花八门,信用卡发行银行信用度也有所下降。

现在一个人拥有一张甚至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实际上人们经常使用的一般只有一两张信用卡,久而久之,其他卡也就成了睡眠卡。过多的睡眠账号,不仅长期占用银行电脑资源,不便于管理,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的成本。清理长期睡眠账号,“减负”迫在眉睫。

基于此现状,通知一方面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将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市场排名等作为直接或间接的考核标准,制定监管标准以便更好解决银行长期的睡眠卡问题。另一方面通知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冒欺诈办卡、过度发卡、重复发卡等风险,并要求对每一位银行客户设置其在本机构的发卡数量上限。

通过强化对睡眠信用卡的动态监测管理,严格控制睡眠卡占比,有连续18个月以上无主动交易记录且当前卡内透支金额及溢缴款为0的信用卡,占比不得超过该机构总发卡数的20%。如比例已经超过20%的银行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设置授信额度上限,审核债务记录

目前部分银行已突破总授信额度上限管控依然开展授信,对于“刚性扣减”要求置若罔闻,过度授信、多头授信等问题突出,客户偿还能力有限,导致发卡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针对授信管理不当,通知要求银行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将其纳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并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额度总授信额度的15%。

并且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适度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实行严格审慎的信用卡授权动态管理,强化信用卡风险模型管理,防止将风险模型管理职责外包。此外通知中还提及将按照风险可控、委托有序的原则,通过试点等方式探索线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力求促进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为了避免出现持卡人多头借贷的情况,通知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对信用卡客户的资信审查核验,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渠道了解并分析客户的信用状况,实行必要的多维度交叉验证,并注重对客户身份及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的审核。

如发现客户在不同机构存在多项债务记录,应当严格审核,重新评定信用卡资信,严防多头借贷风险,筑牢风险管理防线。

2022信用卡整治内容有哪些3

信用卡新规的制定可能对三类银行产生一定影响:一是近年来信用卡发卡数量增长过快的银行;二是借助外部机构合作发卡较多的银行;三是长期“睡眠卡”占比较高的银行。对银行来说,应加快转变理念,优化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息费适中、特色鲜明的信用卡产品,提升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

特别是要用好央行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下限管理的政策,对不同区域、群体和客户进行差异化定价,以优质服务吸引和留住持卡人。对持卡人来说,应理性使用信用卡,不过度透支,不违规套 现,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让信用卡成为个人的“信用名片”。

有鉴于此,规范信用卡业务,应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转变发展模式、治理过度授信、规范息费收取、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严格外部合作管理等多个方面,稳妥施策。

一是强化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通知》要求,银行制定审慎稳健的信用卡发展战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和薪酬支付机制,规范员工行为和发卡营销,加强分期业务规范管理。特别是对分期业务,要求银行必须与客户就每笔分期业务单独签订合同,统一采用利息而不是手续费形式展示资金成本。

这些规定有助于治理不规范的市场竞争行为,引导银行摒弃信用卡业务发展的“速度情结”和“规模情结”,回归本源,从根本上推动信用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明确责任和提升服务相结合。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信用卡业务的重要环节和流程,强化银行在信用卡营销、授信、风控、催收等方面的责任。比如,要对关键环节采取录音录像或其他措施记录重要信息,授信审批时应扣减客户在他行已获额度,以及规范催收行为。

对日常投诉较多的收费问题,银行必须严格履行息费说明义务,并以明显方式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这有助于压实银行主体责任,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信用卡服务质效。

三是自主经营和规范合作相结合。信用卡是持牌机构经营的特许金融业务,客户办理信用卡包括联名卡都须通过银行渠道,不能存在中间商和掮客,不能将信用卡申请、客户信息采集等核心环节外包。

外包合作不应完全否定,而是对营销获客、联名卡、催收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比如,通过合作机构获取申请的,发卡数量不得超过总发卡数量25%,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总授信额度15%,这将有效抑制部分银行通过外部机构直接扩张发卡规模。

四是加强监管和推动创新相结合。不得简单地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等作为考核指标、“睡眠卡”占比不得超过20%等,坚持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结合,全面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管。

同时,还要预留创新空间,积极推动线上信用卡业务试点。加快信用卡数字化转型和线上信用卡产品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互联网消费信贷服务,这或将成为信用卡业务发展的“第二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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