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被骗手段《pos机骗局揭秘》
最近接到很多陌生电话说要给我寄低费率的POS机是什么情况?

这是骗子的新手段,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诈骗。
骗子会以你使用pos机品牌的客服为由做回访,问是否有跳码的情况,有反馈费率高的问题,所以现在免费更换一台低费率的pos机,我们只要出快寄费就可以了,或收取押金,激活后退回等。如果相信了并使用了,那说明的资金已经不安全了,轻者pos机跳码,虚假商户,引起的降额,封卡,重者可能后期我们交易大笔金额里,会出现不到账。
如遇电销直接挂电话拉黑名单,真想了解,那么致电代理商或者直接打POS品牌支付公司的官方客服,核实了解情况,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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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央行85号文件早已令禁止电话销售POS机。但是电销POS仍成愈演愈烈的趋势,有用户反映,装机刚收到验证码电销切机电话就打过来了,不可为不快。
1、许多通过邮寄来的机器都承诺是免费的,但收到时却用信用卡冻结付款。客户不会被提前告知,这意味着客户仍然花钱购买机器。
2、大多数电销售的低佣金需要花费数百元购买VIP包。如果不花钱购买VIP服务费,即使当时的价格相对较低,也会在短时间内调整为较高的佣金,这就超过了用户的得失。
3、有两台清机,诈骗公司直接刷卡步到账上,卷钱跑了。
4、更换安装的机器,只要我们一旦使用,我们就刷卡全部信息,包括卡号、交易密码、磁条等。将会复制,后期实施偷刷。
5、廉价地获取我们的信息,然后转售给非法机构获取另一利润。
6、有奸商机器说怎么好骗我们付钱,然后直接屏蔽,货不可能。针对一些电销售公司的一些人也提出了一些反电销售的技巧,比如抱怨什么啊,但是说实话却没有什么用,什么都不用。
我用了一台新中付pos机,刷卡被骗了,怎么办
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请及时报警,避免更多财产损失。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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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欺骗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根据2015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撤销)的相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根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采取的手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二)采用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商品销售数量不足的;(三)销售“经过处理的产品”、“缺陷产品”、“不合格产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4)使用虚假的“结算价”、“卖出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未按照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志销售商品的;(七)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媒体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方式,不提供商品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条件提供商品,骗取钱财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的。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则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则个人消费者不得以证明其误解为由主张欺诈成立。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一般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需要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根据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认定为欺诈。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判断。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就文本而言,欺诈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因此,并不是经营者的主观故意状态不需要具备,而是“欺诈”一词本身就包含或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因此,在下列情形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应当承担欺骗消费者的法律责任”:⑴销售无效或者变质的商品;(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字号的商品的;(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经营者能够证明的,不属于欺诈;如果不能证明,就构成欺诈。
我用了一台新中付pos机,刷卡被骗了,怎么办?
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请及时报警,避免更多财产损失。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拓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撤销)2015年3月15日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