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被注册后别人还能用吗《帮别人注册pos机危害》

支付通别人用过的还可以用不

POS机被注册后别人还能用吗《帮别人注册pos机危害》

不行。

所有的支付通的pos机器都是需要使用手机实名制去注册的,别人注册使用过的是不可以再被另一个人接着用的,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直接去申请一个新的。

自己身份证银行卡注册的POS机会不会盗刷?

不会,你把你身份证银行卡注册的POS机看好,不要让别人乱动,就不会被盗刷。

朋友用我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卡办理了一个pos机,对我有什么影响?

套现属于违法行为,用你的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办理pos机之后,他人使用该机器刷卡后,钱款是到了你注册的银行卡里,如果他套现行为被发现,那你同样也是违法了,是协助他人犯罪行为。建议赶紧把机器收回,或者联系pos办理单位将机器停掉。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银行金融管理制度和商业经营管理制度。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相关司法解释: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别人拿我的去注册了pos机,会不会有事

经常会碰到卡友问:“用自己身份证办的POS机,刷自己的信用卡,有影响吗?”卡友们这样说,大部分原因是对pos机清算流程不了解,再加上一点“做贼心虚”的心理作祟。今天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得明白信用卡刷卡的原理。从用户角度看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当我们的用户拿POS机刷持卡人的卡,持卡人的账户少了对应的金额,POS机打出小票,次日这个钱到账。而从代理商或者说收单机构方面,我们看不到的步骤是,首先系统终端将信息首先发送到银联的平台,银联平台识别相关信息之后会将扣款信息发送到发卡银行,经发卡银行确认之后,再回发信息至银联平台,银联确认之后,会再将已处理的信息发送至前置终端,终端收到确认后的信息,然后打印单据。

传统T+1模式

刷卡交易以后,资金统一进银联备付金账户,第二个工作日,银联备付金账户扣下对应的手续费后再和每台pos机的结算账户打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银联也可以说是收单机构向结算账户打款,也就是说,银联备付金账户就像信用卡发卡行和结算银行之间的一堵墙,彼此信息阻隔了。

现在的T+0模式

现在的POS机提现大多是T+0到帐,准确来说是D+S模式,也就是秒到。刷信用卡以后到我们帐上的资金一般是收单机构或其合作银行先行垫付,而非信用卡发卡行直接打给我们。

pos机属于第三方支付公司,信用卡属于银行,彼此之间信息也不通。银行看不到pos机的具体机主是谁,支付公司也不知道刷信用卡的持卡人具体是谁。再者,如果你刷的是A银行的卡,到了B银行的借记卡账户,A银行难道能查询到B银行的账户信息么?当时是不可能的啦。

提醒一下,选择机具一定要选有支付牌照的一清机,资金安全还是第一位的。

想要了解更多信用卡资讯、申卡提额技巧等

pos机可以借给别人营业使用吗?

不可以。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助他人开设POS机,以免助长非法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POS机套现需要多方形成合力,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强化对银行体系的金融业务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POS机特约商户的规范管理。

检察官介绍,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案件之所以多发,与银行体系内部的工作机制不尽合理,信用卡监督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有关,总体上呈“重发卡、轻管理”的现象。部分POS机提供商一味看重从每单刷卡中获得的收益,在POS机管理上存在监督不全面、反应不及时的问题。

收单银行与发卡银行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更侧重于希望获得与收单相伴的金融业务往来,从而占用结算沉淀存款,发现的信用卡套现的嫌疑和线索时往往怠于追究。即使是同一家银行,发卡职能往往放在垂直管理的信用卡中心,而收单职能往往在各地分支行。

扩展资料:

明知他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非法套取现金,仍然提供POS机供他人非法套现,获利100万余元。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夏某、汪某均被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

2012年2月,夏某以通讯器材经营部名义向银行申领了一台POS机。2014年8月底,汪某找到夏某,称自己的朋友(另案处理)想借一台POS机刷卡套现,并承诺将付给高额手续费,夏某遂同意。8月30日,夏某与汪某一同将POS机、网银U盾送至滁州市交给了汪某的朋友。

2014年8月30日、31日,汪某的朋友伙同他人,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分别使用5张信用卡在夏某的POS机上连续刷卡34笔,交易金额高达496万余元。其中198万余元被转出,其余部分未来得及转出即被银行冻结。夏某、汪某二人从中获得“手续费”共计1089800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成立多家公司申请POS机借他人非法套现被公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出借POS机供他人非法套现 非法获利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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