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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POS机免费送!武汉首起利用POS机诈骗案被破获,具体是如何破获的?

  • 2、毒驾引发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增多。我国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答案是什么?
  • 3、vpay是什么平台,是传销吗?违法吗 pos机查获  pos机查真伪
  • 4、如果银行卡的后四位给了诈骗的人咋办?
  • 5、央视曝光:这些人因POS机养卡提额被抓,涉案金额3000万
  • 6、用刷卡机业务员会知道吗

POS机免费送!武汉首起利用POS机诈骗案被破获,具体是如何破获的?

当地的民警在知道犯罪团伙的作案过程之后,就展开了具体的调查,然后就在犯罪团伙正在实施诈骗的时候把他们抓获了。

毒驾引发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增多。我国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答案是什么?

毒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不断,我国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扩展资料:

案例:交警夜检查获毒驾 驾驶人被拘留驾驶证被注销

近日,交警和平路大队在夜检行动中查获一名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人。

7月30日21时许,和平路大队交警在和平区张自忠路与荣吉大街交口进行机动车违法行为夜间检查中,发现一辆东风标致牌小客车行驶缓慢,接近路口看到交警拦检后向后倒车,形迹可疑,遂上前对其进行拦检。

民警通过移动POS机比对驾驶人信息,发现该车驾驶人王某某的登记信息显示为吸毒人员,有毒驾嫌疑。执勤民警立即向大队报告,大队随即组织民警到场处置,并与属地派出所取得联系。

经过派出所调查取证,王某某的尿液毒品检测为阳性,确认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和平分局劝业场派出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另外,交管部门还将依法注销王某某的驾驶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交警夜检查获毒驾 驾驶人被拘留驾驶证被注销

vpay是什么平台,是传销吗?违法吗

vpay是一个涉嫌诈骗及盗窃银行卡信息等犯罪行为的跨国违法平台

是传销更涉及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国家列为跨国追击追逃。

2018年6月30日至7月13日,在公安部、省厅经侦局的统筹指挥下,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联合宝安、龙岗、盐田、光明四个分局经侦部门出动100多名警力组成八个行动组,开展“利剑13号”打击跨境窃取信用卡信息犯罪“VPAY”专案统一收网行动。

为全链条打击境内外窃取信用卡信息犯罪团伙,公安部经侦局领导高度重视,组成由部猎狐办王成副调研员为组长,省厅经侦局吴义来副局长参加的6人境外抓捕工作组,于6月25日火速赶赴马来西亚吉隆坡开展落地核查工作。

境外抓捕工作组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团伙使用的刷卡机器是从国内寄到吉隆坡的,通过追踪快递单号初步找到犯罪嫌疑人的落脚处。由于快递收件人并非犯罪嫌疑人而是马来西亚当地华人,起初工作组并不能确定快递收件地址是犯罪团伙的作案地点,只能在周围观察,寻找突破点。

在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参赞的协调下,工作组借租房为由,联系房产中介前往收件地址所在的公寓楼层进行排查,初步确认该处为犯罪团伙作案及住宿地。

为了等待合适的抓捕时机,工作组便租下与犯罪团伙同一楼层的公寓,进行观察。经过2天2夜的轮流蹲守,终于在6月30日,深圳经侦一大队副大队长尚德虎发现疑似犯罪嫌疑人傅某的男子外出取钱,通过反复核对其相貌特征,确定他就是要找的傅某。

工作组第一时间联络吉隆坡警方,在马来西亚商业犯罪调查局的积极协调下,火速派出警力,捣毁银行卡复制卡刷卡窝点1个,抓获涉案嫌疑人傅某等4名,缴获被窃取的银行卡磁条信息60多万条、作案POS机38个、侧录器9个、克隆白卡245张及刷卡小票等一大批。

从6月25日至6月30日,境外抓捕组仅用六天时间便成功捣毁境外作案窝点,并取得大量物证,为境内同步抓捕奠定坚实的基础。

办案民警在上述报道中介绍了“境外机”的使用过程:

持卡人首先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App,绑定相关注册信息和一张借记卡,交易时在一款手机移动POS机上刷卡,然后在App上选择交易的国家和地区,点进去后,输入消费的金额,即可完成“在银行显示境外交易”的过程,从而激活发卡银行的提额规则。提升额度成功后,还要支付每笔刷卡金额20%-50%的手续费。

办案民警揭秘,实际上持卡人下载的该App后台有设定程序,在持卡人刷卡的同时即窃取了该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并自动上传到服务器。

与此同时,犯罪分子设在境外的窝点登录服务器,利用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制造出一张克隆卡来,然后在境外合作商户的POS机上刷卡,虚拟境外消费的场景,完成“境外交易”过程,给银行制造出假象。这等于将信用卡信息拱手让人,隐藏盗刷风险。

扩展资料

广东省公安厅2018年7月23日通报称,近日先后组织深圳、东莞、中山、珠海、惠州等地发起“利剑1号”“利剑12号”“利剑13号”涉银行卡犯罪专案收网行动,成功打掉犯罪团伙1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名,缴获POS机、伪卡、侧录器等涉案物品一批。

据了解,在“利剑行动”的强力推动下,全省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取得突出成效。2018年1至6月份,全省公安机关共立经济犯罪案件8360余起、破案4130余起、刑拘7840余人、逮捕4360余人。

省公安厅经侦局依托经济犯罪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工作中,年初发现互联网上有人正在销售“一机多国提额神器”(品牌为“VPAY”)等相关产品,存在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非法经营以及信用风险等问题。

该团伙以科技公司研发的“一机多国提额神器”为幌子,通过层层发展代理商,利用网络APP秘密大批量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及密码后,在境外制成伪卡,并申办境外POS机进行消费。

该案涉及境内广东深圳、东莞、惠州,山东临沂,福建厦门、漳州,境外马来西亚、香港等多个银行卡犯罪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40余名。伪卡刷卡消费地在马来西亚等地。

在公安部经侦局统一指挥下,广东省公安机关对新型跨境大批量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VPAY”专案展开统一收网行动,在境内外同步抓捕,全链条摧毁了运营已久的跨境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犯罪和非法从事跨境支付业务的犯罪网络,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7名,查获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平台5个,涉案金额达10亿余元人民币。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特区报-一机多国提额神器”特大跨境窃取银行卡信息案告破

如果银行卡的后四位给了诈骗的人咋办?

裁判摘要】

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他人提供诈骗所需银行卡及转账所需POS机,通过在POS机刷卡等方式为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尚未用于诈骗犯罪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祥,男,1974年4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2001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29日因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詹志仁,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嘉明,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中专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邵昭赞,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那笈村。2015年8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邵昭赞犯诈骗罪,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为获利,明知他人通过冒充被害人亲友、骗取被害人汇款的方式实施诈骗,仍由被告人张伟祥负责和实施诈骗人员联系,并提供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被告人詹志仁提供POS机,并和被告人林嘉明通过该POS机刷卡的方某将所骗得钱款转移,以便将款项取出。被告人邵昭赞为获利,明知他人为实施诈骗而需要银行卡,仍向被告人张伟祥出售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参与诈骗29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48.472万元。

2012年,被告人邵昭赞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通过黄柳棠(另案处理)为他人提供诈骗所需银行卡,并指使黄柳棠将诈骗所得转至户名为陈宁红(系邵昭赞妻子,已判刑)的账户内,后由陈宁红取出。

2015年7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民警从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的出租屋内,当场查获尚未用于诈骗的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合计38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伟祥对指控其犯诈骗罪表示自愿认罪,但对指控诈骗的涉案金额有异议,辩称其不是主犯,其仅参与12起,对指控其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认罪。被告人张伟祥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的诈骗29起诈骗犯罪事实中,有17起(诈骗金额人民币102.32万元)与张伟祥无关,故该17起不应计入被告人张伟祥诈骗涉案金额。2、被告人张伟祥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詹志仁对指控其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表示自愿认罪,同时辩称其仅参与12起。另17起未扣押到银行卡的不是张伟祥给的卡刷的,其是帮他人刷卡套现。其在诈骗中帮助刷卡,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其辩护人补充提出:1、被告人詹志仁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应被诈骗罪所吸收。2、被告人詹志仁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嘉明对指控其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不认罪,辩解其和詹志仁是帮张伟祥用POS机刷卡转账,没有参与具体诈骗活动,所起作用小,查获的未用于诈骗的38张银行卡其不知道哪来的。其辩护人补充提出:被告人林嘉明获利较小,案发后主动退账3万元,到案后主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昭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邵昭赞与他人共同诈骗中,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其对其中10万元知情并指使其妻子将该10万元取出,其余2.5万元其并不知情也没有指使他人取出该款。2、被告人邵昭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共同诈骗

2015年1月以来,他人打电话冒充是被害人亲朋、领导等身份,虚构需要借钱送礼等理由,骗得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向他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中汇款。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为获利,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在广东省广州市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景明珠K2栋1611房,由被告人张伟祥负责和实施诈骗人员联系,并向其提供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被告人詹志仁提供POS机,并和被告人林嘉明通过该POS机刷卡的方某将所骗得钱款转移,以便将款项取出。被告人邵昭赞为获利,明知他人为实施诈骗而需要银行卡,仍向被告人张伟祥出售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参与诈骗29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48.472万元。

被告人张伟祥在侦查期间供述:2014年10月,詹志仁找其商量,让其找诈骗的上家和提供银行卡,他出POS机,赚了钱一人一半。其就负责和诈骗的上家联系,提供银行卡给他们,詹志仁喊林嘉明一起刷卡。骗到钱上家就联系其,其就告诉詹志仁和林嘉明,他们把进钱的卡找出来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将被骗的钱转到POS机绑定的银行卡上,他们再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网银把钱转到其提供的银行卡,其再把钱取出来将钱交给上家。上家得被骗钱的90%,其三人得10%,其和詹志仁一人一半,詹志仁和林嘉明怎么分其不清楚。转账用的POS机有2台,分别是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的,是詹志仁提供的户名为林小刚,平时一般用交通银行这台POS机。上家给了其10张左右不同人开户的卡,因有些卡被锁住不能用,2015年2、3月其就向邵昭赞先后买了8、9套银行卡50张左右用于电信诈骗,即同一开户名有4-5张不同银行的卡,有的成套还带开户人的身份证,其买后将卡背面贴了小标签,注明开户人名字和密码。詹志仁也提供了10张左右的银行卡,其中有4、5张卡的开户名为林小刚,包括绑定POS机上的二张卡。这些卡平常放在租住房内,邵昭赞卖给其的卡基本上被搜查扣押了,还有些使用中被冻结的卡其烧毁或扔掉了。邵昭赞是专门卖银行卡给电信诈骗的人,邵昭赞知道其买银行卡做什么。

被告人詹志仁在侦查期间供述:2014年下半年,其和林小刚合伙做服装生意办了3台POS机,以林小刚名义办的,服装店关门后POS机给了其。电白区做诈骗的人比较多,有一次其和张伟祥提出找电话诈骗的人替他们刷钱,张伟祥同意了。其喊来林嘉明,三人一起参与,从中拿手续费,并约定其和林嘉明负责POS机刷卡和银行转账,张伟祥负责联系诈骗的人员和提供银行卡。后林嘉明借了詹小杰的身份证到水东镇租了海景明珠的房子,把POS机之类的东西全部搬到海景明珠去了。其三人从去年年底开始刷钱,由张伟祥把银行卡号提供给诈骗的上家,诈骗上家骗到钱后和张伟祥联系,张伟祥让其和林嘉明把骗来的钱通过POS刷出来,一般通过交通银行的POS机刷,刷到交通银行卡里面的钱用网银转账到民生银行卡上,张伟祥负责取出来,因为民生银行卡取钱不要手续费。刷出的钱要给诈骗的人90%,剩下10%扣除手续费,其和林嘉明拿一半,张伟祥拿一半。张伟祥买来的卡都是成套的,每套卡有4-5张,在使用中一些卡锁了用不起来张伟祥就拿走,这些被查的卡是专门帮诈骗上家转账的。交通银行的POS机一直放在其和林嘉明处,由二人使用,帮诈骗的人转账,没有用于其他事情。

被告人林嘉明在侦查期间供述:其表哥詹志仁以林小刚身份办理了3台POS机,后找到张伟祥商量,喊其一起帮诈骗上家刷卡取钱。张伟祥负责跟诈骗上家联系并把卡号告诉他们,骗到钱后张伟祥叫其和詹志仁把卡找出来通过POS机刷到绑定的交通银行卡上,后转账到林小刚那张民生银行卡里面,再把钱取出来。因为村上宽带上网信号不好,其三个用詹小杰的名义租赁了水东镇海景明珠的房子帮诈骗上家刷卡转账。诈骗到的钱90%给诈骗上家,10%出去手续费后其二人和张伟祥平分,其和詹志仁得5%、张伟祥得5%。开始张伟祥给了其二人10多张卡,后不用了,张伟祥又买来些成套卡,背面有开户人姓名和密码,一直放在其租住房内,这些卡有时被冻结或骗的钱多,张伟祥就扔掉。从住处扣押的交通银行卡是用来作案的,开户人林小刚,和交通银行的POS机绑定在一起。交通银行POS机一直是自己和詹志仁使用,没有用于其它人和经营活动。

被告人邵昭赞在侦查期间供述:2015年清明前后,张伟祥开始向其买银行卡,其知道他是帮诈骗的人取钱的,电白区搞诈骗的很多,像张伟祥这样需要很多银行卡的人肯定是做诈骗的。其总共分6次卖了10-12套共60张左右的卡给他,每次卖1、2套卡。一套卡是指一张身份证带4-5张银行卡,每张卡400元左右,身份证150元左右。银行卡是其向潮友买来的,其卖给张伟祥的银行卡密码都是102030。

二、被告人邵昭赞与他人共同诈骗

2012年,被告人邵昭赞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通过黄柳棠(另案处理)为他人提供诈骗所需银行卡,并指使黄柳棠将诈骗款转至户名为陈宁红(系邵昭赞妻子,已判刑)的账户内,后由陈宁红取出。具体事实是:2012年11月2日9时许,他人冒称被害人蒋某的妹夫,以找小姐被公安局抓获需借钱办理保释为由,骗取蒋某向苗永胜(卡号:62×××18)银行卡内,先后转入人民币2.5万元、10万元。经多次转账后,蒋某汇入的人民币10万元转入陈宁红的账户中。当日,陈宁红取出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妨害信用卡管理

2015年7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民警从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景明珠K2栋1611房的出租屋内,当场查获尚未用于诈骗的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合计31张。对该节事实,被告人供述如下:

被告人张伟祥供述:其几张作案用的银行卡中,有五张左右户名为林小刚的是詹志仁弄来的,上家“西门庆”给过其十张左右不同人开户的卡,今年2、3月份,其向邵昭赞先后买了约50张卡,均是成套卡,每套至少4张,有些还带了身份证。其向邵昭赞买的卡基本上被搜查扣押了,还有些卡冻结后被其烧掉或扔掉了。在其住处海景明珠K幢2梯1611房内被查获的62张银行卡是其三人用来帮诈骗上家转账取款的。

被告人詹志仁供述:在其三人租的海景明珠处被扣押的银行卡都是专门帮诈骗上家转账取款用的,共有三种,第一种是提供给诈骗上家卡号的银行卡,是张伟祥拿的,开始只有十张左右,后卡被锁住用不起来,张伟祥就买来些成套卡使用,第二种是绑定POS机的,是林小刚的户名,第三种是用于银行转账也是取款的卡,大都是其茂名本地的卡。上述卡锁住不能用的张伟祥就带走。

被告人林嘉明供述:海景明珠的房间是张伟祥和詹志仁拿了詹晓仁的身份证在2015年1月份租的,平常其和詹志仁、张伟祥、邹雅四人住,邹雅是2015年4、5月份才住进来。被扣押的银行卡都是用于诈骗转账取款的,之前一些用的时间长、诈骗数额大或被冻结的银行卡已经被扔掉了。

另,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被抓获归案。2015年8月6日,被告人邵昭赞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伟祥协助公案机关抓捕被告人邵昭赞。归案后,被告人林嘉明退赔赃款人民币3万元。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述四被告人参与通过拨打电话,虚构事实,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伙同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共同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邵昭赞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伟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伟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邵昭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昭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嘉明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邵昭赞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邵昭赞与他人共同诈骗数额人民币12.5万元不当,应予纠正。理由:经查,被害人蒋某被骗后先后向户名为苗永胜的银行卡内汇款人民币2.5万元、10万元,后由陈宁红取出人民币10万元,余款2.5万元虽在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显示被转账、取出,但无证据证明该款系被告人邵昭赞指使他人或提供银行卡转账取款,故不宜计入其诈骗犯罪数额;指控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不当,应予纠正。理由:民警在上述三被告人住所当场查获银行卡62张,均系他人户名的银行卡。其中绑定POS机用于诈骗的林小刚户名银行卡3张,无法查实户名的银行卡4张,已用于诈骗转账的银行卡24张,故尚未用于诈骗的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合计31张。

关于被告人张伟祥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詹志仁提出“指控的诈骗29起涉案金额148.472元不属实”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四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各被害人的陈述及提供的部分转账汇款凭证、银行卡开户资料以及交易明细等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四被告人共同诈骗29起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当庭供述只参与12起诈骗与事实不符,且二被告人供述的参与具体次数亦相互矛盾,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及各自辩护人均提出“其三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为牟利,为诈骗上线转账取款,分工明确,行为积极,为诈骗犯罪行为最终目的实现起到关键作用,不属于从属地位,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的辩护人提出“其三被告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意见,经查,(1)在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的共同租住地被当场扣押的大量银行卡标识为他人户名,结合三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三被告人明知这些银行卡系他人户名,仍持有,属非法持有;(2)指控认定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非法持有的银行卡尚未用于实施诈骗行为,与诈骗行为是二种独立行为,该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认定,不能被诈骗罪吸收,综上,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林嘉明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嘉明是帮张伟祥用POS机刷卡转账,没有参与诈骗,其是在被抓后才知银行卡里的钱是诈骗而来,无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故其不构罪,即使构罪亦是非法经营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嘉明在侦查期间的多次供述稳定一致且排除非法取证,与其他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亦相一致,证实其等人共同参与诈骗,被告人林嘉明当庭翻供未作出合理解释且与常理不符,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詹志仁、林嘉明的辩护人各自提出“被告人詹志仁、林嘉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詹志仁、林嘉明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当庭未能如实供述,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邵昭赞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的29起诈骗中仅有部分银行卡系被告人邵昭赞提供给张伟祥的,对被告人邵昭赞不应全部认定其犯罪次数和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邵昭赞为牟利,明知被告人张伟祥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作案所需的他人户名的多套银行卡,并有被告人张伟祥、邵昭赞的供述相印证,被告人邵昭赞应对诈骗共同犯罪承担全部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邵昭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昭赞与他人共同诈骗的数额应为10万元而非12.5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伟祥、林嘉明、邵昭赞的辩护人各自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苏0118刑初123号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被告人詹志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林嘉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被告人邵昭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令被告人林嘉明退赔的赃款人民币3万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责令四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来海洪、吴六根等29人损失合计人民币145.472万元,发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张伟祥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原审判决认定其诈骗数额有误,有17起事实为詹志仁实施,与其无关。第二,原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不当,其只是负责取款,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第三,其为了诈骗取款而持有多张银行卡的行为应为诈骗罪吸收,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四,原审判决未体现其立功情节,量刑过重。

上诉人詹志仁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其未与实施诈骗的行为人通谋,且并未直接参与实施诈骗,只是帮助取款,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第三,其持有的银行卡为犯罪工具,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四,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林嘉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其在共同犯罪中协助詹志仁、张伟祥刷卡转账,所得赃款较少,应当认定为从犯。第二,公安机关查获的银行卡均为詹志仁、张伟祥购买的,与其本人无关,其也不能自由支配这些银行卡,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三,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原审被告人邵昭赞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取款、转款等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上诉人张伟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其诈骗数额有误,有17起事实为詹志仁实施,与其无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张伟祥、詹志仁的供述证实,其二人共谋共同帮助实施诈骗的他人取款,张伟祥负责与实施诈骗的他人联系并提供银行卡,待相关银行卡内有诈骗钱款转入后通知詹志仁,由詹志仁、林嘉明用POS机刷卡转账。詹志仁、林嘉明控制的绑定交通银行卡的POS机专用于帮助实施诈骗的他人转账,未用于其它用途。而相关银行卡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被害人提供的转款银行账号、汇款凭证证实,共有29起共计人民币139.672万元钱款转入詹志仁持有的上述交通银行卡内。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张伟祥伙同詹志仁等人实施诈骗29起,故上诉人张伟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詹志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不应构成诈骗罪,而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詹志仁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为其提供转账、取款帮助,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故上诉人詹志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三上诉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转账、取款等帮助,对于诈骗犯罪的完成起重要作用,并非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均不应认定为从犯,故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在案证据证实,三上诉人所持信用卡皆非本人所申领,三上诉人均不是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其持有他人信用卡均无合法根据,依法应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属数量较大。原审判决认定三上诉人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未用于诈骗犯罪,与认定的诈骗犯罪事实并非基于同一宗诈骗犯罪事实,故应予以分别评价。故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综合三上诉人的犯罪数额、情节,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量刑,量刑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并无不当,故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苏01刑终472号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央视曝光:这些人因POS机养卡提额被抓,涉案金额3000万

电销、网销POS机乱象丛生,遭到各大支付机构严打,而在线下市场,养卡、提额等现象盛行,利用线下店面开展业务的背后,有人却因专营POS机套现和养卡被抓了。

撰文 | 张浩东

出品 | 支付百科

自选商户POS机落幕后,养卡等行为曾受到短暂性波及,但这并没有长期影响存在巨大市场需求的养卡业务,除利用POS机刷卡外,大量的专业养卡门店扮演着重要角色,充分解决了持卡人的需求。

近日,央视新闻报道,郑州市中牟县公安局侦破了一起特大专营POS机养卡套现案 , 8名涉案人员通过线下商铺进行养卡提额等业务,涉案资金高达3000余万元。

这起3000万POS大案的告破,由一起信用卡盗刷事件引起,因这次信用卡盗刷导致当地8家以经营养卡、套现业务为主的门店最终关闭,8名涉案人员也被警方抓获。

持卡人赵某是一名普通的信用卡爱好者,对额度的追求使他找到了一家街头小店进行养卡,在将信用卡交由他人养卡提额的过程中,赵某的信用卡被刷走1万元后,店主迟迟没有为其进行还款。

赵某随后发现该店店主处于失联状态,电话无人接听,且线下门店也已关门,赵某养卡过程中1万元的刷卡消费被迫自己偿还。

被骗的赵某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警方在调查后发现该店打着销售POS机的旗号,实际上在开展非法养卡、提额、还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除了赵某养卡的店铺外,还有多家类似的店铺分散在不同区域。

在警方的严查之下, 8家以养卡提额为主营业务的窝点被警方打掉,总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查获157台POS机及大量信用卡 ,最终8名涉案人员因涉嫌非法支付结算被采取强制措施。

事实上,这种靠持卡人养卡提额盈利的小店近年来数量不断上升,POS机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找新的生意,靠养卡提额来牟利便是一片新的市场,玩家少且市场需求大,依靠一家线下门店即可入局。

这些人当中曾经有一部分是POS机代理,还有一部分是资深信用卡代还从业者,这些人长期以来打着政策与法规的擦边球,而警方对此次利用POS机养卡行为的打击,为其它从事养卡提额业务的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据「支付百科」了解,目前在线下支付市场, 许多商铺打着“信用卡服务”的旗号,实则在做着套现、养卡的业务 ,帮助持卡人进行资金周转或者偿还信用卡,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这种类型的商铺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经营范围多样,办理信用、办理POS机、信用卡养卡提额、信用卡代还等都包含在内,基本涵盖了主流的C端支付业务,但是也存在不合规的风险。

信用卡快速上升的发卡量及居高不下的逾期,激发了养卡市场的潜力,加之央行二代征信系统的上线,使重视征信的持卡人不得不通过POS刷卡的方式来实现按时还款。

在支付行业,POS机刷卡已成为持卡人重要的资金周转方式,通过POS机刷卡,持卡人可以以极低的成本,将信用卡内的资金转移到储蓄卡中,从而达到按时还款的目的,伴随着持卡人的资金需求,手刷、mPOS近年来非常火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处理。

许多持卡人利用POS资金周转,与通过POS机向持卡人提供养卡套现服务并从中牟利的行为有一定区别, 虽然构不成非法经营罪的标准,但持卡人在POS刷卡时会受到发卡银行的监测。

此前,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防控的监管意见》(《意见》),指出当前银行卡业务面临的信用卡授信不审慎等突出风险问题,要求各银行加强防范银行卡账户开立风险、严格信用卡授信管理、加强银行卡交易监控。

多家银行也开始整顿信用卡业务,部分银行更是以降低信用卡额度的方式,以此来减少信用卡带来的逾期,广发银行前不久更是发公告,表示将分批实施信用卡交易限制。

银行此举主要是针对POS机虚假交易,长期利用POS机不正常交易的持卡人, 当银行信用卡风控模型监测到持卡人用卡状态、用卡安全、用卡规范、偿债能力等出现异常时,银行就会主动采取调低预授信额度、暂停用卡等风险保护措施。

此外,一旦被银行发现使用信用卡虚假交易,除了封卡,也很可能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更重要的是,如果利用中介公司等机构进行养卡提额,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风险。

用刷卡机业务员会知道吗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无需从POS机导出银行卡信息,也无需偷窥密码,只要你在改装过的POS机上刷卡消费,相关信息和密码就会被自动传输至指定手机,用以制作“伪卡”实施盗刷。记者获悉,近日我省铜陵警方侦破一起采用“新技术”的银行卡盗刷案。

银行卡盗刷案连续发生11起

去年下半年,铜陵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陆续接到群众报案,称自己使用的信用卡(或储蓄卡)在卡未丢失和密码未透露情况下,被异地取现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初步梳理,类似案件发生11起涉案金额60余万元。警方发现被盗刷的银行卡此前均在铜陵某酒店有过刷卡消费,于是判断很可能是此次刷卡出了问题。铜陵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嫌疑人同一地点取款露马脚

民警调查发现“伪卡”取款地点较集中于上海市某银行ATM取款点,随即赶赴上海,最终通过多个监控比对确定了一名可疑的取款男子。民警判断,男子既然频繁在此取款,可能就在附近居住,所以还会再来取款。经过多日守候,民警果然等来了可疑男子李某并将其抓获,在其包内查获制作“伪卡”的刷卡器以及“伪卡”等作案工具。根据李某交代,警方将向其贩卖银行卡信息的铜陵人祁某抓获。祁某是某正规公司的POS机安装员,他通过网络购买改装“POS机”后再给铜陵市的酒店商户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后发送给李某等多名下线制作伪卡在异地取现,双方按约比例分成获利。

网售改装POS机在多省作案

祁某的改装POS机从哪来?随着调查深入,警方又发现了一个以蔡某为首的窝藏在西安市制售改装POS机的犯罪团伙,他们不仅自己在全国多省市作案,还通过网络出售改装POS机帮他人作案。随后在西安警方的支持下,铜陵警方将正在租住房内改装POS机的蔡某等人抓获,现场查获大量用于改装POS机的工具以及改装完成准备销售的POS机,并及时将相关线索上报公安部。昨日,记者获悉近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部署下发起集群战役,多个省市同步开展侦查工作,蔡某的下线肖某被黑龙江警方抓获,以方某为首的采集、盗刷信用卡团伙被浙江警方抓获。

经查,蔡某等人起初通过网络贩卖改装POS机谋取利益,然而,他们并不仅仅满足于改装POS机,于是决定冒充一些公司的POS机推销员去商户安装被改装的POS机,直接偷取信息盗刷银行卡,除了铜陵,他们还在黑龙江多次成功作案,获利30余万元。与以往利用POS机复制银行卡进行盗刷不同,蔡某等人不需要将POS机回收从而收集里面的信息,而是使用了“新技术”:给POS机植入相关的模块和程序,外观与正规POS机无异。

然而商户安装后,消费者一旦刷卡,银行卡的相关信息以及密码会被同时采集并直接发送至犯罪嫌疑人指定的手机,这意味着他们坐在家里就能收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之后迅速通过刷卡器制作成“伪卡”消费或者取现。目前多名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新技术”]改装POS机的秘密

商户安装改装POS机后,消费者一旦刷卡,银行卡相关信息以及密码会被同时采集并发送至犯罪嫌疑人指定手机,这意味着他们坐在家里就能收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之后迅速通过刷卡器制作成“伪卡”消费或者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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