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虚构交易未满100万 利用pos机虚构交易

用0.8的pos机刷的

pos机虚构交易未满100万 利用pos机虚构交易

POS机优劣势:

固定POS机优点是:1、软件升级和维护比较容易; 2、网络拨号方式,拨号速度快; 3、POS交易清算比较容易。缺点是:需要连线操作,客人需要到收银台付账。适用一体化改造的项目的商户。无线POS机优点是:1、无线操作,付款地点形式自由; 2、体积小。缺点是:1、通讯信号不稳定;2、数据易丢失;3、成本高。适用是到客人住所收款商户类型。

POS机种类:

POS机是分种类的:机器分为一清机、二清机、三清机三种:一清的机子就是刷的钱直接到自己账户,不是转到别人的账户在转给你,有自己的独立后台,有官方的后台,这样的机器安全。市场上也有很多二清机,二清的机子就是你刷的钱是先转到别人的账户,别人在转给你,这个叫二清,也叫二次清算。这就意味着商家的POS机在使用中有人在从中操纵刷卡交易的资金,存在很大的风险,资金随时有可能被操纵者拿钱跑路。没有自己的独立后台,只有官方的后台,资金相对不安全;三清机就是有两个中间账户,经过三次转账过程。账户安全性,可想而知。

POS机法规:

涉嫌非法经营罪。 1、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以上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以上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POS机政策国家目前出台法律,拒绝二清机进入市场,但是仍有很多在流动,因此,目前一清机较少,现代金控是国家控股,正规一清机。市面二清优乐通、酷刷、嘉联、移付通、随行付、移小宝、金卡通、盒子 、银汛、 聚财通、 即付、 特付宝、 银付通、 银通领域、 佰付通、 钱宝、 和付、 闪付宝 、申付通等等数量非常之多。

现代金控代理政策

公司代理:

1.有固定的办公场地;2.有POS支付类产品的销售、技术、售后团队;3.提供公司全套信息资料与法人信息资料;4.没有股权债务类纠纷的独立的正规公司为签约主体;

个人代理:

所提供的代理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无金融类相关行业犯罪前科;2.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邮箱、电话、地址等相关信息;

费率政策

按照国家的要求,pos机费率是0.6,如果高费率,那么该台pos机的上级代理商可以赚很多钱,如果低于0.6,按照国家要求,水电煤等生活行业是0费率或低费率,那么这种pos机会跳码将你的正常旅游消费转嫁到水煤电消费,试想一下,你每个月用信用卡交水电费几万元,银行肯定会起疑,所以,这个导致的结果是信用卡降额或冻结。

请问套现100万元以上。会怎么判刑。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等方法来套现数额较大的,比如套现100万元以上,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至于如何量刑,不同的金额造成的程度都是不同的,所以要面对的处罚也会有相应的不同,具体怎么量刑,要根据实际涉及到的金额来确定。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套现100万元以上,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央行放大招!今天起,POS机套现将被严打!支付宝微信转账笔数受限!

央行下发银发〔2016〕26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中也明确提到目前支付市场的比较火热的T+0结算管理问题以及手刷和MPOS产品,目前的这2类产品基本上的都被用作移动支付产品终端无法像传统POS一样确认使用地点,根据要求可能面临全部关停的风险!自12月1日起T+0结算和MPOS将受到影响!支付账转账笔数也将受限制!

《通知》对 支付宝 、微信支付等支付机构的个人支付账户进行了约束。与对银行的要求类似,自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全功能支付账户。同时,要求支付机构自12月1日起,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POS机“养卡”暗藏多重风险 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

随着移动支付的迅速发展,类似如家用刷卡机、移动手机POS机等各类便携式终端的出现,POS机在生活中的应用愈加广泛。有了这样的设备,缴费充值、 信用卡 还款、网购支付都变得十分便捷,因此受到许多百姓的喜爱。

可利益背后往往暗藏着风险,随着POS机安装数量的增多,信用卡套现利润的诱惑,这个小小的机器逐渐成为许多人触碰法律“红线”、游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进行非法牟利的一种手段。

信用卡套现行为频发 “专业养卡”变身“无息 贷款 ”业务

利用POS机可以进行套现,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套现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其实十分普遍。据《中国信用卡报告》显示,仅2013~2014年,就有21.29%的人表示有过信用卡套现行为。

从事于装修材料经营的王先生,在需要大批量进货时,常常为资金周转问题所困扰,在偶然间想到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套现。王先生有数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从2万元到8万元不等,在每次需要进货之时就找认识的拥有POS机的商户进行套现,往往是其中一张卡的还款日快到了,就用另一张卡套现还钱,只收取极低的手续费,这样轻易地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

对于一些商户来说,偶尔的套现是为了资金周转或者给亲朋好友“江湖救急”,但对于某些商户来说POS机套现是一项可以获取惊人利润的“好营生”。

有这样一种公司,专门从事替别人打理信用卡,进行套现、代还、再套现一系列业务,以保证持卡人信用度完好,并从中收取一定的利润,这样的行为称之为“养卡”,这样的公司则称之为“养卡公司”。

养卡公司与信用卡持卡人,通过“假消费、真刷卡”,可以将信用卡透支额度现金全部套现。由于信用卡用户拥有免息期,POS机刷卡的手续费也极低,只需要付给经营者一点好处费,就能够套现一笔现金,如果到了免息期无法还款,还可以由经营者帮助还款后再次套现,这便是所谓的“无息贷款”。

个人POS机成网络热销款 手机+刷卡器=“个人套现神器”?

除了商家可通过银行办理POS机之外,个人也能从网上购买供个人使用的POS机。

打开淘宝网搜索“个人POS机”字样,数十条相关商品出现在眼帘,最高销量记录达到了一万多条。这是一种在网上十分热销的手机POS机,大小不一,最小的只有火柴盒般大。这样的商品多达70多页,大多数以“POS机”“刷卡器”“养卡”等为关键词。这些POS机价格在数十元和数百元之间不等,只要在手机上安装相应的软件或直接插入手机耳机孔就可以使用。

在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任职HR的桂小姐偶尔会使用公司的POS机进行套现,随着开销增大、资金收紧,在朋友介绍下她专门在网上花200多元自己购买了移动POS机,“相比去ATM机取现,用POS机套现的手续费明显要低一些。”桂小姐表示。

个人POS机之所以会被称为养卡、套现的“神器”,低廉且可灵活选择的费率是重要原因。据悉,用信用卡在普通的提款机上也可以提现,但金额有限,且手续费和利息远高于POS机刷卡。但在网上,很容易就能买到费率为0.78%、0.6%、0.5%甚至0.35%的刷卡器,有的甚至还能“25元/35元”封顶。

比如,以5万元为成本,正常取现按照20~50天免息期、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以及250元手续费计算,意味着手续费达到1000多元,而个人POS机套现只需要数百元手续费,相比之下套现可省下一大半的钱。

业内人士透露,对于专门从事“养卡”的公司来说,会选择费率更低的POS机,比如“25元/35元”封顶的那一类,这样计算下来,利润比个人套现更为惊人。

据媒体报道统计,一般通过个人POS机为信用卡套现的主要有两种人:一类是持卡人个人行为,通过个人POS机将自有信用卡套现,只需承担交易手续费;二是将个人POS机作为资金“中介”,通过为他人信用卡套现来非法牟利,获取一定的手续费。

“养卡”套现藏多重风险 情节严重或涉嫌非法经营罪

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看似能够获得可观利益,但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200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终端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若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50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面临15年有期徒刑,并处1到5倍罚金、没收财产。

除了违法风险,持卡人的信息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比如通过“养卡公司”套现,不仅需要交付信用卡,还得交给“养卡公司”个人信用卡密码、身份证复印件、对账单等重要信息,很容易遭到他人信用卡冒领、恶意透支的侵害。而一些在网上销售的移动POS机也属于“三无产品”,个人在套现使用的同时,个人信息会在不知不觉中泄露。

更重要的是,持卡人透支 信用卡逾期 未还或者利用信用卡还款周期巧妙进行“空手套白狼”,一旦被发现会直接计入个人信用档案。而若恶意透支信用卡后无法还款,还会被认定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业内专家指出,利用POS机套现危害了国家金融稳定,增加资金链安全风险,同时放大了信贷风险。打击 银行卡 犯罪要从源头入手,加强风险控制。建议银行审查部门除审查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还应严查申请人对公账户和网上银行账户,并实地调查其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税务征收等情况,在银行与商户的协议中,也应明确商户协助持卡人套现的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此前央行下发了261号文,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引发了用户注销卡片的热潮,但是有些网友反映“银行卡异地注销难”。

用POS机虚构交易套现违反国家什么规定?

您好,套现,是指用违法或虚假的手段交换取得现金利益。

多用于信用卡套现。套现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退换现金、退货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如果您真的着急用钱,那也也请您千万不要用这种违法的方式来换钱,可以推荐能用一种APP叫做“有钱花”,不仅借款方便也是好口碑的品牌,您借着放心。

工行pos机一次可以刷100万么

工行POS机一次也是可以刷100万的,只要保证我们的信用卡有充足的额度就可以了。

个人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信用卡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操作才行,只有这样才可以不影响我们的生活,如果POS机恶意套现的话,也会非常严重的影响我们的个人征信,频烦交易,甚至会出现止付的情况,希望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够理性操作才好,如果有相应业务的话可以选择去银行进行咨询,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了。

扩展资料:

POS机套现:

一是非法中介、商户使用POS机套现。不法分子自己申请POS机或向别人租用POS机,持卡人在POS机上刷卡后,当即将刷卡金额支付给持卡人,并按照套现金额0.8%至2%收取手续费,扣除向银行缴纳的刷卡扣率,从中非法牟利。

二是克隆POS机犯罪。犯罪嫌疑人以虚假身份证申请信用卡及POS机后,通过刷卡购物等手段取得商户POS机刷卡小票,利用上面反映的商户POS机信息,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将犯罪嫌疑人自带的POS机内参数修改成和商户的信息一样。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再对上次交易进行撤销(或退货)操作。

三是利用程序时间差诈骗。不法分子利用POS机、银联与银行系统信息传递的几分钟时间差,进行套现。一般与卡主合谋,由卡主持现金到银行柜台存入账号,嫌疑人在其他地方与此同时用资金积累好的POS机刷卡将钱转出。而后在银行柜台的卡主以填错账号等由而拒绝签名,将钱取回或存入其他账号。而POS机的刷卡交易信息,通常要延迟一两分钟之后才能从银联系统反馈到银行,因此一般不易被银行察觉。

pos机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您好,对于使用pos机刷卡套现,现有明确法律规定,在达到某些数额的情况下,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下详)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会处六个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