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自查 《pos机查账》
央行正在查打不出明细的pos机吗

央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号),央行人士称:这一文件主要是在前期打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以持证机构为重点检查对象,全面检查持证机构违规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机构(下称“无证机构/无牌公司”)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行为。
综上所诉,使用“二清”存在严重的隐患,央行发布的文件让“二清”POS机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而且危机也不远了,就在今年4月。
既然“二清”POS机如此危险,那如何避免使用“二清”POS机呢?
1、一清机带有官方独立后台,支持实时查询交易明细。通过和官方客服核对工商执照信息和结算账户信息能准确分辨是否为一清机,如果没独立后台的一定是POS机二清机。
2、看pos资金结算来源打款方,通常,pos刷卡资金结算方式是T+1方式结账。我们可以在网银交易明细中查看到pos资金是否由收单机构转账的,备注一般为:客户备付金。
2017年11月底,央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即217号文),要求坚决彻查“二清”。同时,通知明确提出整改时限,要求持证机构自查在2017年12月底前自查自纠;各地人行在2018年2月底前开始大检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处罚与总结工作
85号文要求POS机关闭自选商户,对此你们怎么看?
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是在情理之中。现在pos机市场鱼目混杂,各大支付公司都打着“几千优质商户任意选择,低费率,带积分,秒到账,信用卡完美养卡”等口号。但是伴随着很多违法犯罪活动随之而来。
首先就是信用卡违规套现。其实这个大家都在知道,现在市面上很多POS机,特别是手刷机的用户基本都是个人用户。他们的POS机根本就不是用来做正常收款的。就是用来养卡的。当然说实话,对于这种行为,道理上肯定是违规的。因为信用卡明令禁止一切套现行为。但是对于目前信用卡高负债,高坏账率的 社会 问题来说。大部分发卡行已经对这种行为是睁只眼闭只眼,只要你不逾期,基本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随着国家对金融政策的不断调控,可能银行会在这方面逐渐加强管理。
其次就是会出现违规收款,甚至盗刷信用卡等违法犯罪活动,因为现在很多POS机可以进行多商户切换。相对而言如果出现上述的犯罪行为。对于相关部门查实难度会增加。也就是【85号文件】中提到的问题,要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实名制管理。让POS机所收款资金的来往情况更加明晰。
关于【85号文】的具体内容,我想大家随便在都可以查询的到,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我总结出来也就是为了整顿金融秩序,加强资金安全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些多商户pos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当然,这个举措收到影响最大的肯定就是各大支付公司。特别是专注做手刷机的这些支付公司,同时可能会对于部分正在利用这些多商户POS机的进行刷卡套现养卡的持卡人来也会带来很大影响。
“中付收单机构”打响第一枪,第一个关闭了自选商户功能,当然也是因为中付因为自选被罚的原因,随后瑞银信,随行付相继关闭,其他各机构业务6.14晚24:00前全部关闭。
无论关闭自选是出于什么原因,其本质都是没问题的,POS机本来就应该服务于商家,而商家有哪里需要多商户呢,更何况以前没有自选持卡人不也是照常用吗!
商户自选已成陌路,我们就当作从未拥有过!
无论是自选也好还是机选也好,持卡人都应该放平心态,该刷的自然要刷,跟怎么选没一毛钱关系,心态转不过来怎么都不行。
各收单机构关闭自选以后纷纷上线了各自的智能匹配系统,然后各机构如此火急火燎的上线到底如何呢?这两天根据全国各地的持卡人反馈不算很好。
其实仔细想一下完全可以理解,第一各机构紧急上线匹配系统,各机构技术人员并无任何准备;第二每次遇到行业的变化大多数收单机构总会捞一把。
从自选到匹配再到智能匹配,中间必须有一个过渡期,这个时间不会太长也不会太短,和以前一样该稳定的POS机以后自然靠谱稳定,因为智能匹配是以后机构的主要竞争手段。
我个人认为:
1、关闭自选从短期来看影响持卡人的正常用卡,支付机构和从业人员也是损失最惨重的。
2、长远来看关闭自选使收单行业更正规,也是一次大洗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持卡人用卡也有了一定的约束。
我个人建议:
1、关闭自选不代表是坏事,该用的时候依然要用。
2、不要妄想寻找可以自选的机器,这两天已经有很多人上当受骗。
3、对于自选将严查到10月份,但以后如何请放平心态。
4、不要过度用卡,信用卡是把双刃剑,可以周转但切记成为卡奴。
5、智能匹配定会崛起,行业的变更不代表行业消失。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这是我朋友圈 卖pos机发的
央行于今年3月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简称“85号文件”。文件对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等要求:
随后银联管委会针对央行下发的“85号文件”于端午节前发布的《关于就部分规范问题开展全面自查整改的通知》。这也注定行业迎来大洗牌和大整顿,监管力度的上升。
通知明确提到 严禁一机多商户行为。各收单机构要全面排查梳理自身收单业务开展情况,确保交易商户的真实性,严禁存在一机多商户违规情形,包括终端用户自选、APP用户自选、微信公众号自选、优惠券自选等各类衍生手段。确保于2019年6且15日前全面完成整改,上送真实准确交易数据。一纸政策谁也无法抵挡,逆流而上那是傻!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不“自选”刚刚关闭各家机构已经上线“智能匹配”功能,手动挡换成自动挡。至于是不是永久关停我们只能观望,官方肯定不会明确说明。据了解本次严查会持续到10月份。
关闭“自选”不等于世界末日, 以前没有“自选”甚至“T+0”时,业务大家也运营的挺好。POS代理商的商户都什么类型我想大家都清楚,这里就不明说了。这部分人群的刷卡量占据总体总体交易额的大部分,一刀切整治TX的概率极低。这里面很多因素在里面,只能说会一点一点进行完善,我相信到最后肯定是一个良性的市场,不过这个时间是缓慢的。
“智能匹配”功能简单来讲就是根据你刷卡的金额和时间,系统自动帮你匹配到合适的商户,从以前的手动挡换成现在自动挡。不过各机构今天表并不是很的理想,商户质量有待提升。10000多元吃了顿羊肉,6000多理了个发等等情况并不是很好。
不过匆忙上线肯定要给技术人员一些时间来适配和解决相关逻辑问题,接下来“智能匹配”是各家支付公司竞争的利器,哪家做得不好就有可能被淘汰,所以“智能匹配”我们还是有理由期待一下。
一般来讲这个肯定都是本地地区,虽然这个不敢100%保证,但我相信跨地区跳地区是不存在的。文章开头也提到很多支付公司也发布了通知严禁异地移机使用,央行和银联的先关监管文件也是不允许跨地区使用,原则上来讲你在哪个地区注册的就只能在哪个地区使用。
答案肯定不可信的!这次的严查涉及的问题很多,监管力度和打击力度也很大。对于一金难求的支付牌照来讲,无论是哪家机构也不会拿自己牌照开玩笑。顶峰作案逆流而上有几个好下场?铤而走险的只会跌得很惨,除非它真的不想在这个行业混了!跟这政策走才是明智之举。所以请不要相信任何“虚假宣传”。
我庆幸自己不用担心每月还不上信用卡发愁了,我曾经是卡奴,欠了很多信用卡饥荒,学会阶梯还款的那段时间,表面感觉不错,通过信用卡10~20%的钱就可以周转开了!危机暂时解除了!
可是今天在这个墙采两块砖放到另一个墙上,来回拆东墙补西墙,有限资金被不断的吃掉!因为没有啥来钱路子,这么还款早晚是要死掉的!现在每个人身边可能都有很多人已经面临无法按时还信用卡了,银行再严厉监管,估计一大批失信人员浮出水面了,严重关注
人行85号文有要求不假,但仅仅是要求关闭商户自选功能,没有要求关闭个人用户,支付公司都是自给自足的,也就是真实商户入网与个人套现户同步的,真实商户除了日常交易还会进进入支付公司的所谓商户池,以供跳码使用,在这个时候突然关闭是因为人行及银联要求,关闭后考验的是支付机构商户池的好坏,同时考验的是后台计算能力,忘各支付机构且行且珍惜,这两天笑话还是挺多的。
关闭自选商户,可以有效防止手刷中的跳码和套码违规操作。
其实一机多商户,自选商户一直是某些不法手刷宣传的卖点,答主通过自己用机体验,可以很负责地说,所谓的自选商户远远比系统匹配商户来的水深,很多时候不知不觉地跳码,特别是信用卡刷大额的时候,基本上就是5000往上,跳码更频繁,而且多是跳优惠码和0费率码。
国家政策谁也没法改变至于未来,谁也不好说,但是做好自己的就行。对于一个从业多年的人来说,经历过费改,经历过机器从几千一台到机器免费送,就是一句话,做好当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过现在是刚出来,正是风头浪尖上,未来谁也不知道会怎么样?当然也对于一个卡奴,还是稍微有点影响的,所以刷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同一张卡刷卡,间隔3个小时以上再说。畅捷,喔刷都还行
随行付pos机安全吗
第三方支付是不安全的。
像随行付pos机这样的第三方支付是以互联网作为基础,在数据传递、网络运行安全方面,而遇到类似的问题,而第三方支付规模参差不齐,所以在处理特殊状况非常不足,网络安全问题有待改善。
扩展资料:
9月12日,央行正式下发了针对汇付天下、富友、易宝、随行付这四家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处罚意见,要求其退出部分省市的现有收单业务。
其实早在今年3月,央行就要求从4月1日起,汇付天下、易宝支付、随行付、富友、卡友、海科融通、盛付通、捷付睿通在内的8家机构全国范围内暂停接入新商户。另外,中国银联旗下的银联商务、广东嘉联两家则被要求自查。央行此举并未取得预期的警示效果。
央行发的惩罚意见显示,汇付天下一年内将退出15个省市的现有收单业务,富友及易宝将退出7个省的收单业务,随行付将撤离5省2市的收单业务。所列省市之外的地区继续停止发展新商户,并对所有存量商户和受理终端按规定进行全面清理。
上述处罚有利于促进整个收单市场的健康发展,不过收单仅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小型业务,所以此举对于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来说影响有限。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央行严厉整顿第三方支付
核定征收后,能定偷税吗?
定期定额户未申报可否定性为偷税基本案情某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零售业务,增值税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当地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的实际销售额超出核定销售额774万元,少缴增值税22.5万元。当地税务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对该个体户作出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的决定。该个体工商户同意按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但对按偷税行为进行处罚表示不服,于2015年3月20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复议委员会于当日受理此案。个体工商户认为:核定定额是税务机关的职责,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缴足税款后,即使实际经营额明显超过了核定经营额,在定期定额执行期间,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申报补缴税款即可。理由如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9号)规定,定期定额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进行虚报申报的,按偷税处理。由于该文件已被《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所以,定期定额纳税人未如实申报或虚假申报,也不按偷税处理。《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明确规定,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不能认定其为偷税,也不应当进行处罚。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对超过定额的销售收入未进行如实申报纳税,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查实了个体工商户在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的POS机刷卡销售记录、同期按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缴纳税款记录、2013年10月17日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在向个体工商户送达的《核定税额通知书》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此外,在2013年《×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询问(调查)笔录》(以下简称《询问(调查)笔录》)中,个体工商户聘用的财务人员证实个体工商户指使或直接销毁销售单据,财务经理承认税务机关已经告知个体工商户对2009年1月~2012年8月期间的销售情况需要如实进行补充申报。《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税务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有销毁凭证和隐匿POS机刷卡取得收入的行为,在税务机关要求其自查时,仍隐匿销售收入,拒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存在主观故意偷税行为,并造成少缴增值税22.5万元。因此,税务机关认为,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是充分的。案例分析本案是否构成偷税,征纳双方各执一词,分析如下:(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负有申报义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同时,《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284号)第四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因此,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补缴税款。《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由此可见,尽管核定定额的权力和职责在税务机关,但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间,如果经营额、所得额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幅度,需要申报补缴税款,如果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内均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还有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的义务。(二)本案符合偷税行为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偷税如前所述,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负有纳税申报的义务。税务机关已掌握个体工商户销毁凭证和隐匿POS机刷卡取得收入的证据,且在税务机关告知其需要按期如实申报的情况下仍不申报,并导致少缴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此处并未否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的界定,只是表明对于此类情况,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滞纳金后,需按照实际情况具体定性处理。本案中,税务机关定性该个体工商户偷税后,对于该个体工商户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额的情况,应依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重新核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于该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定额与对其偷税行为的认定并不冲突。(三)关于国税函[1996]619号文件及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的效力国税函[1996]619号文件被废止,是基于其引用的《税收征管法》已经修订,并且该文件所规范的内容已被《办法》所替代,并非否定“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同样,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是基于原《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作出的解释,《办法》出台后,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应予废止。即使该文有效,其效力也仅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影响税务机关根据《办法》(行政规章)第二十条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该个体户偷税行为的认定。(四)对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点评税务机关引用《办法》第十八条不当。《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即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该条款适用于所有定期定额户,即无论经营额、所得额是否超过定额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时,引用了《办法》第十八条,并称“申请人对超过定额的销售收入未进行如实申报纳税,违反了税法相关规定。”这与事实不符,因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定额执行期未满。税务机关称,可以不执行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而是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是充分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法律层面向个体工商户说明“为什么可以不执行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这样才能令纳税人信服。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定性偷税在证据链上存有瑕疵,就税务机关取得的证据而言,仅能证明个体工商户在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POS机刷卡的金额以及个体工商户在该期间的申报纳税情况,POS机可能会存在刷单行为,因此,刷卡金额并不必然等同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销售收入,仅凭财务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来认定申请人存在销毁凭证、隐匿收入等主观恶意,在证据链上不够完整闭合,证明力不强,容易被纳税人否认与推翻。虽然此案中个体工商户对于销毁凭证、隐瞒收入的行为并未否认,但是税务机关并未对个体工商户偷税行为的主观性通过证据加以固定,且对于此类问题,要定性纳税人存有隐匿收入的偷税行为,最好能向购货方(第三方)调查取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复议委员会经过反复讨论,最终作出了维护原处罚决定的审理意见。案例点评随着《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深入推进,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执法行为不规范等现象,应引起足够重视。作为纳税人,应树立税收风险意识,积极学法、守法,将税收风险防患于未然。
银联商务pos机检测到商户风险交易钱何时到账
看是被谁检测到的了,如果是银联商务系统自查到的,那需要问你办机的人都需要提交什么资料,提交上去会审核,审核过了才会放款,快的3-5个工作日,要是有特殊问题时间会更长,一个月半个月也不是没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