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收款人和开票单位不一致》pos机收款人和开票单位不一致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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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pos机打出票据上商户名称和银行账单不一致是怎么回事

《pos机收款人和开票单位不一致》pos机收款人和开票单位不一致怎么处理

银联pos机打出票据上商户名称和银行账单不一致的原因如下:

1、pos机注册用的是公司的营业执照,所以小票上面显示的商户名称就是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注册名。有些收单机构可以将商户名称设为店铺名,这个按商户需求而定。

2、收到机构套费率。所谓的套费率,是指用另一家商户的营业执照来申请某家商户用的pos机。第三方支付的机子可以做持机人指定的商户行的,如果是第三方的一清机帐单上肯定显示的是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二清机一般比较危险,需要慎重。

扩展资料

一、常见问题

在税务审查中,如果发现没有入账的资金收付,要认真查找原因,可能存在被查单位以现金支付交易款、出借银行账户、收入不入账、挪用资金、伪造变造银行对账单等问题。

二、银行对账单作用

1、有助于企业防范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企业会计人员计算记账金额时出现的运算错误,登记账户的错误,以及银行操作人员记账错误等。

2、有助于企业防范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有缺陷或者是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得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有机会侵占企业的资金。内部人员侵占企业资金可能会通过两种方式:现金或转账。

3、银行对账单有助于企业编制现金收支计划。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量入为出”,由于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现实的收入未必能为将来的支出提供100%保证,因此,企业要充分关注银行存款。

企业有多少银行存款,只有与银行核对之后,才能准确的确定,并以此为基础编制现金收支计划,避免签发空头支票以及陷入支付危机。如果企业净现金流量为流出,那么企业就应该调整支出规则,或者是采用一些放大企业资金的方法。

4、有助于企业检查其财务制度的有效性。

银企对账有助于企业检查其财务制度的有效性,防范管理风险。通过分析银企对账中查出的问题,判断相关的财务制度是否有效的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银行对账单

pos刷卡的商户名称与发票名称不一样,需要报销怎么写证明?

POS刷卡的商户名称与发票名称不一样,需要报销可以书写一个转让声明。

发票报销的流程如下:

1、开具发票,取得合法凭证;

2、粘贴原始凭证;

3、依照原始凭证发生的交易时间分类详细填写报销单,并编号;

4、报销单必须经过上级领导人员批准;

5、经批准后,财务人员还需要对单据、报销标准进行复核;

6、付款出纳根据审批签字的报销审批单进行付款。

发票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付款单位和发票开票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付款单位和发票开票单位不一致,双方应该协调沟通,发票接收公司部是付款公司,需要发票公司出具说明由其他公司代付,需要重新签订协议,三方协议上要清楚的说明货物由谁配送,发票由谁提供,款项支付给谁。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普通发票的开具有以下几点: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收款方和开票方不是同一个单位怎么办?

1、通常情况下,销售货物必须保证票、货、款一致,也就是说货物由甲单位销出,发票也必须由甲开具,货款也必须转入甲的账户,否则,税务部门可认定为代开发票或虚开发票,然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2、收款和开票一致是为了防止货物的丢失,也是为了后期的付款作为凭证,所以双方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这样才能确保货物的准确位置,单位名称使用碳素笔书写,并且不能划改,如果出现不一致,只能重新开具一致的单据。

3、现金或对私转账应该没问题,对公的话个人还是建议你要求对方提供标准的发票,不要无缘无故给自己增加隐患。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发票与收款人不一致,这个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发票与收款人不一致,这个违反了发表管理法。可能涉嫌代开发票。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有可能涉及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涉嫌代开发票。但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常见,原则上合同与谁签订就由谁开具发票,至于实际收款人与发票开具方不同,一般需要由这两家单位共同盖章出具一份委托收款函即可。税务部门的要求总结一句话:三流一致。发票流、现金流、物流必须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货方,受票方,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如果违反上面的规定,就可以能造成虚开虚抵。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这种情况到还是经常有:第一种情况属于虚开发票,第二种情况属于代付货款,如果第二种情况取得A委托B公司的代付货款通知书或者证明,从法律角度讲还算是合理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将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入账务处理,不得擅自退还给销售方,并按规定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之后销毁。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上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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