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条例》信用卡条例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信用卡条例,以及信用卡条例管理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办理pos机请添加微信18127011016
本文目录一览:
1、银行违反信用卡管理条例57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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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停息挂账
- 3、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
银行违反信用卡管理条例57条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银行违反信用卡管理条例五十七条的规定是:发卡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一)不执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二)不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三)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
【法律依据】:《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发卡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一)不执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二)不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三)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
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停息挂账
您好,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一、什么是停息挂账?
银行挂账停息是指借款人因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暂停按期计息的账务处理,所欠借款余额及利息账面趴着(即挂账)留待以后处理。借款人获得贷款后,未按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贷款,因银行内部或外界因素或理由,该贷款及利息不会也不能在短期内获得偿还,为了管理或处理的需要,对该贷款余额不再做计息处理,但贷款本金余额及以前产生尚未归还的利息仍记在原借款人名下。
二、申请停息挂账要求?
根据信用卡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满足以下4点可以申请停息挂账:
条件一、持卡人具有还款意愿的;
条件二、持卡人具备分期还款能力的;
条件三、持卡人已经逾期而且无法一次性偿还欠款的;
条件四、持卡人想回归正常生活环境的,停止催收电话不想被执行的;
信用卡逾期后,高额的违约金和罚息是必不可少的,很多人喜欢有钱就还一点进去,但如果不能连同本金一起还清的话,还进去的钱首先是抵扣违约金和利息的,本金几乎没有减少,这么一来,债务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信用卡逾期之后,持卡人也不要盲目还钱,银行停息挂账的方案均可帮我们忙。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持卡人可以和银行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拓展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依据合同为特约商户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或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收单银行或收单业务的结算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教育机构脱产就读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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