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主体》信用卡主体指标同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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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信用卡纠纷起诉主体是分行还是支行
- 2、信用卡申请app的运营主体
- 3、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 4、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有哪些

信用卡纠纷起诉主体是分行还是支行
发卡银行起诉时,原告有时列的是总行,有时是其分行或该行信用卡中心,与《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上盖章单位名称不一致,甚至没有盖章,部分持卡人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实践中,法院认为诉讼主体可为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信用卡申请app的运营主体
主体是经过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银行
信用卡的发行主体和对象分别是:商业银行是发行的主体;资信状况良好的客户是其对象。
功能: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信用贷款、查询等功能。
优点:功能多、方便、节省、安全。
在中国,信用卡App的发展历史已有九年之久。早在2010年,招商银行就推出了国内第一款专门的信用卡App——掌上生活。2011年,中信银行又紧随其后发布独立的信用卡App——动卡空间。
在接下来的数年内,各大银行纷纷将信用卡业务从传统的银行App中剥离出来,发布了独立的信用卡App。目前,绝大多数大型的股份制银行都已经有了自己的信用卡App。独立的发展和运营信用卡App已经成为了各大银行所认同的主流趋势。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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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有哪些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能够与境外的公司、企业签订贸易合同并能够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和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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