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ps怎么输入罗马数字 故意伤害信用卡案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故意伤害信用卡案例,以及wps怎么输入罗马数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办理pos机添加微信18127011016

术有专攻,案例为王

wps怎么输入罗马数字 故意伤害信用卡案例

术有专攻,案例为王—胡建平律师简介

胡建平, 1968年8月29日生,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1995年辞去公职,开始投身律师行业,系山西建志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几十年如一日,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秉持“三有”辩护理念,力求案案经典。

作为刑辩律师,最大的挑战是没有固定的客户,唯有技艺精湛,认真负责,才能获得市场的尊重,正所谓,赢在法庭,胜在专业。

作家最美丽的语言是作品,律师最美丽的语言是案例。

无罪辩护成功的,累计25 件:

1.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原看守所所长王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2.为涉嫌贪污罪的柳林县城关镇某村委主任杜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3.为涉嫌盗窃罪的中阳县宁乡镇尚家峪村任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4.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交口县任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5.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交口县陈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6.为涉嫌非法行医罪的临县徐XX辩护(历经三年,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宣告无罪)

7.为离石县某村委主任闫XX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主动撤销指控)

8.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柳林县赵XX提供法律帮助(经与办案单位交涉,当天被释放)

9.为涉嫌强奸罪的柳林县段某某辩护[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撤诉]

10.为涉嫌贪污罪的原中阳县某村支部书记曹某某辩护[开庭后,检察机关撤诉]

11.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冯某某辩护(无罪)

12.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煤老板刘某某辩护(无罪)

13.为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古交宏远煤矿有限公司辩护(无罪)

14.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冯某某辩护(审查起诉阶段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15.为涉嫌逃税2000万的刘某某辩护(经两次退补,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

16.为涉嫌合同诈骗240万的王某某辩护(检察机关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17.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贺某某辩护(检察机关撤诉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8.为涉嫌敲诈勒索2亿元的刘某某辩护(无罪)

19.为涉嫌诈骗500万的李某某辩护(无罪)

20.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王某某辩护(经两次退补后撤销案件)

21.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农科院某研究所的财务科长辩护(开庭后,检察机关撤诉)

22.为涉嫌诉讼诈骗300万元的任某某辩护,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3.为涉嫌故意伤害的田某某辩护(无罪)

24.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的王某某辩护(不起诉)

25.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冯某某辩护(无罪)

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1.为震惊中外的山西文水假酒案的主犯王X辩护

2.为名列太原市99年度十大要案之一的华宇购物中心爆炸案的第二被告郑XX辩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改判为四年]

为山西燕子帮执法长老高XX辩护[指控的两项罪名,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宣告无罪,寻衅滋事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3.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的某县公安局领导辩护[前两项指控被宣告无罪,窝藏罪被免于刑事处分]

4.为轰动全国的山西中阳乔家沟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的主犯张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5.为发生在307国道柳沟收费站的山西第一起以驾车冲卡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的被告人王XX辩护

6.为绑架山西大土河煤焦集团总公司董事长之子,索要赎金二百余万元的第一被告赵XX辩护[采纳律师就程序方面的辩护人意见,庭审后检察机关撤诉]

7.为中央电视台《血色黄昏》专题报道的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某县征费所稽查队长某某辩护[被判缓刑]

为太原市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项罪名的刘某某辩护。

8.为冀城特大爆炸案的主犯温某某辩护

9.为2012年公安部督办的第9号涉嫌非法集资20亿的王某某辩护

10.为2014年公安部猎狐行动第一个回国自首的7.28金融票据诈骗案的朱某某辩护

11.为张志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第二被告张某某辩护

12.为7.14专案(陈鸿志黑社会性组织)凌志公司安保处处长白某某辩护

13.为7.30专案(王世君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薛某某辩护

14.为马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积极参加者赵某某辩护。

15.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张某某辩护。(庭审后,检察院主动撤回了涉黑指控)

16.为308专案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李某某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脱黑)

17.为涉嫌非法集资近20亿的牛某某辩护

相对典型的刑事案件还有:

1.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临县成XX辩护(在一片喊杀声中,面对律师提出的重重疑点,一审法院终于刀下留人,判其死缓)

2.为涉嫌绑架罪的中阳县宁乡镇刘家坪村的王XX进行二审辩护(一审按绑架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二审采纳律师意见,按抢劫未遂判三年有期徒刑)

3.在惨绝人寰的某县职业中学薛XX杀人案中,为受害人一方代理(戳穿被告人伪装精神病的假象,最终被处以极刑]

4.为发生在离石市稻香村酒店的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的高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按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中阳县枝柯镇马家峪村的张XX辩护(鉴于律师提出的疑点无法排除,所有被告均幸免于极刑.)

6.为涉嫌敲诈勒索(致人死亡)罪的方山县的李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从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7.为涉嫌故意伤害(重伤)罪的离石市的张XX辩护(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法院虽未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最终以缓刑方式让被告回归社会)

8.为涉嫌暴力取证罪的某县公安局干警高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分]

9.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看守所干警柴某辩护[免于刑事处分]

为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的某县交警大队干警刘某某辩护[缓刑]

10.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柳林某某煤矿矿长朱某某辩护[缓刑]

11.为涉嫌抢劫、杀人、绑架罪的孝义市刘某某辩护[一审被判极刑后,在重审期间家属委托本律师辩护,改判死缓]

12.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的原联盛集团保安宋某某辩护[其中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宣告无罪]

13.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太原某局干部郭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14.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某县乡镇企业局副局长郝某某辩护[历经二审,不予追诉]

15.为涉嫌盗窃罪的任某某辩护(一审按盗窃罪判处十一年,经二审发回重审后,采纳律师意见,按诈骗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6.为涉嫌盗窃罪的太钢王某某、众力公司赵某某、柳林梁某某辩护(若按指控罪名,对应刑期均在十年以上,此三案均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按职务侵占罪论处,轻者仅处刑六个月,最重者也为五年半)

17.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市烟草公司经理辩护(一审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后,二审采纳律师意见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18.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国土局士干部李某某辩护(初审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19.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煤管局某干部曹某某辩护(采纳律师意见,免于刑事处罚)

20.为涉嫌强奸罪的张某某辩护(一审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三年零六个月)

21.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县司法局局长刘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2.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某县税务局局长穆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3.为公安厅督办的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某公安派出所所长张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4.为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罪的李某某辩护(一审采纳律师部分辩护意见,数罪并罚判处八年,二审采纳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寻衅滋事被宣告无罪,开设赌场变更为聚众赌博,同时剔除了部分非法拘禁事实,减为四年半)

25.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县民政局干部高某某辩护(初审判十年有期徒刑,经两次重审,最终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

26.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安监局干部闫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7.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劳动局干部郑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8.为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的吕梁市孙某某辩护[寻衅滋事被宣告无罪、强迫交易被判缓刑]

29.为涉嫌挪用公款320万的霍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分)

为涉嫌受贿罪某国企项目经理辩护(改变定性,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0.为涉嫌受贿的某交通局局长辩护,(一审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中止审理)

31.为涉嫌贷款诈骗逾1000万的郭某某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定性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重罪改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三年以下的轻罪)

32.为涉嫌职务侵占5000余万元的杨某某辩护(改变定性,从原判十一年改为四年)

33.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薛某某辩护(减轻处罚,判七年有期徒刑)

34.为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某法院执行局长张某某辩护(挪用公款宣告无罪,受贿核减85万元)

35.为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的某市旅游局总工周某某辩护(一审判处八年,二审改判四年)

36.为涉嫌受贿、行贿、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某公安局经侦大队长辩护(三罪变两罪,从轻判处五年零六个月)

胡某,女,33岁,无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之一.1)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所以不会加刑

刑事案例分析

1、就被害人丙的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乙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且属于既遂,丁不构成犯罪。从犯罪构成分析,甲的主观方面是对丙伤害,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乙是主观上有杀害丙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丙死亡的既遂结果;丁没有伤害丙的故意,也不知道更没有参与实施对丙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行为。三人没有共同的犯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2、甲与丁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万元。甲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丁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万元。

3、甲盗得信用卡并让乙取出3万元,属于盗窃犯罪,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万元。乙不知是盗窃得来信用卡,以为是拾得信用卡,去银行取款,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

4、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不构成立功,因为投案自首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其供述甲的盗窃犯罪事实,是构成自首的条件。其没有供述后来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

5、对甲应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盗窃罪定罪处罚,实行数罪并罚。

对乙应按故意杀人罪、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行数罪并罚。

对丁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道法律案例题,希望尽快给予回答,有高分!

(一)2015年3月2日下午14时,甲(男,15岁)欲抢夺同学乙(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时,乙用脚将甲踢开,致甲摔倒,造成轻微伤。事后,甲邀约丙(男,18岁)一起教训一下乙,二人将乙堵在学校附近,丙要求乙赔偿医药费,用木棍指着乙,说“不赔就打死你”。乙不同意,甲随即给了乙几拳,乙未还手。

问题:1、对于甲、丙、乙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甲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和欧打他人的行为。

丙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

甲的两个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裁定、合并执行,但不入所执行行政拘留。

丙的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逻经过,直接将三人传唤至派出所。下午15时到达派出所后,甲、乙要求联系其家长,民警未予许可。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各自陈述大不相同,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继续询问调查。当晚22时,甲的母亲听说儿子在派出所,便赶来要求见儿子一面,派出所民警以甲正在接受调查为由拒绝。次日下午16时,民警结束调查。3日后,派出所对甲作出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对丙未作处罚。

问题:2、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1、对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2、派出所对三人的留置调查超过了24小时传唤不应超过24小时。。3、甲作为未成年人,应准许其与监护人见面且甲、乙作为未成年人,接受询问应当有监护人在场。。4、如甲是初犯,对甲的抢夺行为,应作责成家长严加管教的处理。5、乙某推开张某是正当防卫,不承担责任。6、对丙某可作治安罚款处理。

(二)段某(男,25岁)与李某(女,24岁)建立恋爱关系后常因琐事争吵。2011年8月14日晚,李某与段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段某将李某打伤,邻居赵某、韩某、王某三人前来劝架,将李某送至区医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鉴定,李某为轻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段某立案,并将段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传唤12小时期满后,公安机关将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第一次讯问后,公安机关决定对段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段某逃往外地。公安机关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其电话进行监听,后将段某抓获,并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公安机关在抓获段某后再次对其进行讯问时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段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律师许某,但律师要求会见段某时,公安机关以该律师不是段某所聘请为由予以拒绝。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拒绝并告知其等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后李某与段某自愿进行和解。

问题一:公安机关对段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不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不在其列

问题二:公安机关将对段某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不正确。段某逃跑。逮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仅能执行,所以不能变更。

问题三:除上述问题外,本案中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错误做法还有哪些?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1、 传唤12小时期满后,公安机关将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

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除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 段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律师许某,但律师要求会见段某时,公安机关以该律师不是段某所聘请为由予以拒绝。公安机关违法。

3、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拒绝并告知其等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公安机关违法。

问题四:李某与段某自愿和解,公安机关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甲1999年3月因抢劫被判刑15年,2014年3月甲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15年1月的一天,甲在某小区使用万能钥匙将价值30万元高档轿车开走兜风,后找到朋友乙告诉其自己偷了车,要求为其保管。乙让甲将车开到其位于郊区的库房内,并让甲将车钥匙交给其保管。一日乙在车内发现一个公文包,内有某国家机关印有绝密字样的文件三份、一张信用卡(背后写有密码)、一条金项链,乙为了炫耀将上述文件内容发布到互联网,将金项链据为己有并持该信用卡去商场刷卡购物达2万余元。后乙将该车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其表弟丙使用,获利1万元。

问题: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甲有何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

甲构成盗窃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乙明知车辆系甲盗窃而来,提供场所予以存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私自将车内物品据为己有,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将窃得的信用卡使用,构成盗窃罪;乙又公文包内某国家机关印有绝密字样的文件内容发布到互联网,构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数罪并罚。

公安机关接到失主报案后将甲抓获并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乙在逃。甲的律师丙准备会见甲,看守所要求其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以及丙的身份证复印件。丙按照要求提供并会见了甲。两天后,丙找到办案民警丁希望查阅案卷材料,在查阅过程中,丙经丁允许对案卷部分材料进行复印。后民警将甲提出看守所到公安机关讯问室再次进行讯问。根据甲的供述,民警戊、庚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乙的妻子拒绝搜查,民警戊就让街道干部将乙的妻子带离,并和庚一起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经搜查,未发现犯罪证据,民警戊、庚就返回单位,未制作检查笔录,口头向领导汇报了搜查情况。

问题:2、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的要求存在以下问题:

⑴要求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错误,《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⑵丁让丙查阅案卷材料,在查阅过程中,对案卷部分材料进行复印错误,《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⑶民警将甲提出看守所到公安机关讯问室再次进行讯问错误。《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⑷搜查乙住所未依法审批搜查证错误,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⑸乙的妻子拒绝搜查,民警戊就让街道干部将乙的妻子带离,并和庚一起对乙的住所进行搜查错误,《刑诉法》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⑹未制作搜查笔录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求助一道法律案例

我认为是抢劫,暴力劫取财物,只是行为方式特殊

当然,强的是密码,但是这个已经体现了他的“求财”的主观意图,犯罪结果也有财产损失

我仍然认为是抢劫,只不过是行为方式比较特殊罢了

信用卡诈骗,一般是说用伪造、作废的卡,或者恶意透支的;当然也有冒充持卡人这种行为方式,但是一般适用在比如说捡到卡之类的主观恶性比较小的情况,与案例不太相符合

案例中,主观意图是通过伤害来劫财,所以我认为定抢劫应该没有问题

关于故意伤害信用卡案例和wps怎么输入罗马数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办理pos机添加微信18127011016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