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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村镇银行二三线履职能力

各银保监分局(含济源监管组),郑州辖区各村镇银行:
为推动主发起行有效履行大股东职责,正确处理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权责关系,持续提升主发起行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促进有效监管和各方联动,确保村镇银行问题整改和风险有效化解,经营管理逐步规范,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增强主发起行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
主发起行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设立或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村镇银行相关工作,制定并及时完善对村镇银行的支持政策和中长期发展战略,指导其合规审慎经营,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牵头组织重大风险或问题机构处置工作。主发起行不得在履职过程中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将村镇银行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通道。
(一)加强党建引领。设立直接隶属主发起行党委的村镇银行基层党组织,主发起行党委要定期研究和推动村镇银行党建工作开展,健全完善党建制度规定,全面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推动村镇银行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和重要依据,深入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同时,督促村镇银行主动接受地方党政的领导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巩固和提高对村镇银行持股比例。主发起行应协助村镇银行及时识别股东关联关系,及时发现并引退存在超比例持股等问题的股东,通过受让股权或定向募股等方式,提高在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逐步实现对村镇银行的绝对控股或有效管控。要确立主发起行在村镇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中的主导地位,防止社会股东不当干预甚至谋取村镇银行控制权。
(三)完善对村镇银行的管理体系。主发起行要在提高对村镇银行持股比例的基础上,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一是完善管理体系。明确负责村镇银行相关工作的高管人员、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根据需要充实管理部门人员力量。二是制定发展战略。主发起行应科学制定和完善村镇银行中长期发展战略,设立村镇银行5家以上的,要按年度向本行董事会提交村镇银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三是加强风险监测。主发起行应将村镇银行纳入自身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时了解掌握村镇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明确村镇银行需要报告事项及路径、方式。同时,河南省联社应加强对省内农商行作为主发起行的行业管理,明确专门部门做好村镇银行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
(四)明确对村镇银行管控重点。一是加强村镇银行“董监高”人员管理。主发起行应牵头选优配强村镇银行“董监高”人员,避免“三长”缺位,保障“三会一层”规范运转。立足提升村镇银行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需要,在主发起行或其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之间开展管理人员交流,并做好履职回避相关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派出人员的履职监督,推动其忠实勤勉尽职,切实防止“内部人控制”。主发起行不得将村镇银行作为本行退休或退居“二线”人员的安置渠道。二是加强村镇银行的激励约束。应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指导村镇银行完善薪酬制度,薪酬水平应符合村镇银行经营状况和实际风险,绩效考评应充分体现支农支小、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三类指标,严格落实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三是加强对村镇银行的风险管控。要指导村镇银行做好风险管理,持续关注关联交易、大额授信、不良处置、异地同业等重点业务领域,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视管理实际需要,向村镇银行选派风险或合规管理人员,帮助村镇银行合规审慎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和持续强化风险控制。四是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指导。主发起行应通过推动村镇银行完善制度、优化系统等方式,加强贷款投向和限额管控,推动其坚守主业定位。五是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审计监督。主发起行应加强对村镇银行战略执行、市场定位、风险防控和高管履职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每年应至少一次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对村镇银行的全面审计。主发起行需将对村镇银行的审计计划、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风险以及审计结果报送村镇银行属地监管部门,并督促村镇银行抓好问题整改。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帮助。主发起行可将自身成熟的支农支小商业模式复制到村镇银行,或为村镇银行引入信贷技术、定制业务模式、支持产品创新。主发起行应帮助村镇银行建立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科技系统,为村镇银行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帮助。鼓励主发起行为村镇银行统一品牌命名、统一业务系统、统一结算渠道。要加强人才智力支持,根据村镇银行需要提供人才输出、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要为村镇银行积极提供政策指导和法律咨询服务,利用自身协调优势,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为村镇银行发展争取优惠政策支持。
(六)牵头组织重大风险处置。当村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时,主发起行应承担组织重大风险或问题的处置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机制濒临或已经失效,社会股东非法控制村镇银行,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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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七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第九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第十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一条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第七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八)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且考虑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拟组建机构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第九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第十一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应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
(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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