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朋友跑业务Poss机的知识,其中也会对POS机业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朋友在做POS机业务,到处给人发,这个真能赚到钱吗
  • 2、提供POSS机给他人套现,要定罪吗? 《朋友跑业务Poss机》POS机业务
  • 3、为什么现在天天有人上门推销pos机和信用卡?
  • 4、POS机可以借用的吗?

朋友在做POS机业务,到处给人发,这个真能赚到钱吗

能。

POS机业内较常见的分润率是万分之八左右。每笔交易的手续费是交易金额的0.6%,向支付机构的结算点为0.52%,代理商每笔交易所能获得的分润率就是0.08%。但有的品牌pos机手续费是0.63%,向支付机构的结算率是0.52%,代理商的分润率高达0.11%。

重庆市面上的pos机品牌有很多种,除了新中付,还有乐刷、立刷、瑞和宝、海科融通等。代理们除了从刷卡交易中获得利润外,有的品牌还实行会员制。如果开通会员,刷卡费率就低些。

一位pos机界业内人士说,不要小瞧万分之八、万分之七。当机器多,使用的人也多时,资金流水也就越大,分润就越多,月入百万元都不是梦。

扩展资料:

POS机代理商尝到刷卡提成的甜头。

据有关数据显示,从1985年发行第一张开始,到2017年信用卡发行累计达到7.9亿张。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我国信用卡授信余额为14.7万亿元,应偿余额6.6万亿元,在贷款总额中占比4.96%。

从事多年办卡业务的小刘说,他在帮人办理信用卡的同时都会送一个pos机,并且教会怎么使用,如何养卡、套现、切换商户等。也可发展自己的下线,同样也可提成。如果专做套现业务,除了扣除相应手续费之外,还有大笔额外费用,一般套现1万元收费200元。

小刘代理的pos机品牌是新中付,体积小巧,携带方便,蓝牙连接手机就可使用,并且根据不同的代理等级划分不同的分润,高的1万元可分7~8元甚至更高,发展的下级代理利润相对少些。

参考资料:人民网-利用pos机刷卡 发展下线可拿分润 甚至月入百万元

提供POSS机给他人套现,要定罪吗?

该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受到刑事处罚。一方面,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早已对POS机的使用有着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其中包括明令禁止非法牟利,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已经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第3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究。

为什么现在天天有人上门推销pos机和信用卡?

这个是他们的业务,推销一个你用了他们会有提成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法分子利用pos设备偷盗你的财物,如果你有需要直接去银行办理就行。

POS机可以借用的吗?

您好!安全起见,最好不要外借。不知道楼主用的是那种类型的pos机,如果是能够刷银行卡的你坚决不要外借,因为银行给你装机的时候登记的是你的名字,如果除了问题,责任是由你来负的,而且本人估计,能跟银行扯上问题的也都是大问题,估计责任会很大。至于普通的收银机,建议你也不要外借,因为pos机里有你自己商店的营业信息,我相信 每个店主都不希望自己的营业信息外泄吧!

pos机可以借给别人营业使用吗?0

不可以。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助他人开设POS机,以免助长非法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POS机套现需要多方形成合力,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强化对银行体系的金融业务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POS机特约商户的规范管理。

检察官介绍,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案件之所以多发,与银行体系内部的工作机制不尽合理,信用卡监督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有关,总体上呈“重发卡、轻管理”的现象。部分POS机提供商一味看重从每单刷卡中获得的收益,在POS机管理上存在监督不全面、反应不及时的问题。

收单银行与发卡银行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更侧重于希望获得与收单相伴的金融业务往来,从而占用结算沉淀存款,发现的信用卡套现的嫌疑和线索时往往怠于追究。即使是同一家银行,发卡职能往往放在垂直管理的信用卡中心,而收单职能往往在各地分支行。

扩展资料:

明知他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非法套取现金,仍然提供POS机供他人非法套现,获利100万余元。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夏某、汪某均被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

2012年2月,夏某以通讯器材经营部名义向银行申领了一台POS机。2014年8月底,汪某找到夏某,称自己的朋友(另案处理)想借一台POS机刷卡套现,并承诺将付给高额手续费,夏某遂同意。8月30日,夏某与汪某一同将POS机、网银U盾送至滁州市交给了汪某的朋友。

2014年8月30日、31日,汪某的朋友伙同他人,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分别使用5张信用卡在夏某的POS机上连续刷卡34笔,交易金额高达496万余元。其中198万余元被转出,其余部分未来得及转出即被银行冻结。夏某、汪某二人从中获得“手续费”共计1089800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成立多家公司申请POS机借他人非法套现被公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出借POS机供他人非法套现 非法获利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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