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境内,卡在手上,为何收到银行卡在泰国取款、消费的短信通知?
为了一张卡100块佣金,两名被告人一人被判七年,一人被判十年。
日前,晋江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涉案26名被害人的银行卡均莫名在异地被使用、盗刷,两名被告人均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余某,26岁,四川人;被告人黄某,23岁,江西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余某、黄某在明知施某(另案处理)伪造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利用在晋江市青阳街道某商务会所担任楼面领班、负责帮客人刷卡买单的工作便利,使用施某提供的改装POS机窃取被害人洪某、郑某等26名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后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施某,由对方负责实施伪造信用卡并盗刷走被害人洪某等26人信用卡卡内共计50.4万元。被告人余某还在施某唆使下,利用上述POS机绑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0127的结算卡在ATM机取款,按施某的指示将部分钱款留做作案流动资金,其余钱款交给施某。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被告人余某、黄某供述,两人使用施某提供改装过的POS机刷客人卡后,客人的银行卡的信息会导入至POS机系统中,两人再将POS机交给施某,由施某将POS机存储银行卡信息导入电脑中。而施某则以每张卡100元佣金分别“奖励”给两人。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黄某明知他人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仍予以提供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两人犯罪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余某、黄某退赔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
银行卡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也无处不在。本案的被害人即是在商务会所消费结算时,被诈骗分子通过改装的POS机窃取银行卡信息,后导致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因此,平时一定要注意保管好银行卡相关信息,不在非正规的商铺刷卡,保证银行卡在视线范围内;若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应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客服人员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文:黄小燕
编辑:尤燕玲张凯霜
?大拇指点一下呗~长按图片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