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5期▼

10月21日,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孟土恒等9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在缙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部分家属等7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

员额检察官、检委会专职委员陈缙华,员额检察官胡海霞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土恒、孟利云、刘明辉、黄龙、刘荣兴、黄平德、方旭阳、尹文长等人为逼讨非法债务,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孟土恒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孟利云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6名被告人应当按照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孟土恒、黄丽芳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平德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丽芳、尹文长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土恒、孟利云、刘明辉、黄龙、黄平德、刘荣兴、方旭阳、尹文长、黄丽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权威发布】以孟土恒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缙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首要分子孟土恒因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罪集团其他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刑期。被告人黄丽芳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案情链接】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以孟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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