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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想起诉一间银行,我丢失了信用卡被盗用了3000块,银行要我去还这笔款项。我该怎么起诉他们!
- 2、如果信用卡丢了,卡号也不知道,超过三个月没有还钱,银行会怎么处理?会不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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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的信用卡在吃饭的时候不小心丢了,然后被人捡到,给餐馆老板了,然后餐馆老板弄丢了,我可以报案吗?
- 4、信用卡借给朋友了,如果他玩失踪我是否可以用法律来追究责任
- 5、银行卡丢了几个月还能报案吗?大概丢了1000块左右的钱,还能立案吗?
我想起诉一间银行,我丢失了信用卡被盗用了3000块,银行要我去还这笔款项。我该怎么起诉他们!
您本身就应该当时挂失,因为本身卡丢失就具备盗用风险,您的过失也是要自己负责任的,当时您也应该查询一下自己帐户情况,即使是借记卡丢失客户也会询问帐户明细.
据我所知如果卡内有欠款是无法销户的,我很奇怪您的信用卡是那个行的.我的建行信用卡欠费就不能销户.所以您只好抓住如果有欠款就不应该为我销户这一点来为自己辩护了.胜诉几率不太大,肯定您要还一大部分.毕竟信用卡开卡后在丢失情况下作挂失处理才是上上之策.
如果信用卡丢了,卡号也不知道,超过三个月没有还钱,银行会怎么处理?会不会起诉?
看你的未还款额度是多少,多的话会起诉。建议你不论多少一定要还得,因为会影响你的个人信用记录,以后贷款购房什么的都会受很大影响,会因小失大的。而且丢失信用卡很好办的,只要拨打客服按流程申报就可以了,很好解决的
我的信用卡在吃饭的时候不小心丢了,然后被人捡到,给餐馆老板了,然后餐馆老板弄丢了,我可以报案吗?
这个报案没有用的,因为你并没有财产类的损失,如果是别人捡到卡拿去刷了,可以报案,或者用你得卡做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才可以报案。餐馆老板也不一定就是故意的。
信用卡借给朋友了,如果他玩失踪我是否可以用法律来追究责任
是的,银行规定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借给别人使用的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如银行起诉持卡人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强行执行持卡人财产等)。
相关信用卡章程: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电话服务密码和自动柜员机取款密码等交易密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等。
对不遵守有关法规及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银行卡丢了几个月还能报案吗?大概丢了1000块左右的钱,还能立案吗?
银行卡丢了,去发卡行挂失补卡即可,银行卡里的钱如果没有被人取走,就不会有损失。
银行卡里的钱没有丢的话,就不用报警。就算丢了的话,金额1000元,公安局不会立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银行卡并使用,即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银行卡。
2004年 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刑法》中“信用卡”的含义,统一了司法机关对信用卡类犯罪的认定和惩处标准,加强了对银行卡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按照该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比照1999年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可以看出,该立法解释中定义的“信用卡”基本上采纳了“银行卡”的现行定义,即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