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戴平平

个体工商户于行政处罚期间被注销是否仍具强制执行条件
【案情】

行政机关现场检查发现某个体工商户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进入执行程序,但调查发现,该个体工商户已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间注销了字号。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该个体工商户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驳回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评析】

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注销字号的,人民法院以缺乏民事主体资格,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否正确?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本案中,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被注销,被处罚的主体已不存在,处罚决定存在错误,应驳回强制执行申请。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强制执行申请裁定属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便是认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执行行政处罚。在执行中发现新的基本事实,符合不准予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当依法纠正原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而非针对同一执行受理事项作出新的民事执行裁定。同时,对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的救济程序,与裁定驳回民事执行申请的救济程序有差异。人民法院将民事执行受理审查标准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受理审查,损害了执行双方的诉讼权益。因此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强制执行申请违反了法定程序。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根据该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判例可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是否存在字号、是否被注销,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时,个体工商户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信息,含有明确的经营者,应当认定为有具体的责任主体。虽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被注销,但责任主体仍存在,即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承担连带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除写明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外,依法注明了经营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个体工商户字号虽被注销,但经营者应对行政处罚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以行政处罚主体不存在为由驳回强制执行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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