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黄浦区检察院对刘某某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经查,2018年1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易生支付有限公司办理POS机,POS机绑定其个人卡号为62220217050********的工商银行账户。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刘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上述POS机刷取其本人以及他人信用卡进行套现,套现资金由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套现人账户。
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7日为苏某某名下的四张信用卡实施套现。2019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以刘刘某某可能为苏某某诈骗犯罪的共犯,在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将其抓获。到案后,刘某某除了供述自己在不知苏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申领的POS机为苏某某名下四张银行卡套现外,又主动供述了自己使用涉案POS机为自己和他人套现的相关犯罪事实。
经审计,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刘某某使用其领用的POS机,虚构交易,为自己及他人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47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