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心期待着自己全款购买的商铺就要下来了,却看到自己购买的商铺张贴了他人的出租信息,这让汉川市民向某很诧异。

是谁“卖”了向某的商铺?原来,罪魁祸首正是当初买房的销售人员邓某,邓某利用其担任汉川某房地产公司销售员的身份便利和公司财务管理漏洞进行诈骗,非法获取640922元购房款供自己挥霍。

伪造票据瞒天过海

汉川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武汉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汉川某小区提供营销代理服务。邓某系武汉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从事销售该小区房产的工作。

2019年12月,邓某向原告向某推荐购买汉川某小区8-119号商铺(总价640922元)。同年12月14日,向某在该小区售楼部交定金100000元。同年12月19日,向某缴商铺尾款时,邓某让其在售楼部财务室分243504元和300000元两笔刷pos机缴款,后邓某在该财务室开具2582元的商铺维修基金票据,并将事先伪造的640922元全款购买商铺的假票据给向某。同时以汉川某房地产公司名义与向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汉川某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交付商铺。

一房二卖“房”不胜防,汉川法院一审诈骗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9年12月20日,邓某到汉川某房地产公司财务室开具向某缴纳240922元的票据。

2019年12月21日,邓某又以幸某的身份信息,自行伪造该小区三期3-1-2901房屋认购合同书,将向某pos机刷的300000元谎称是幸某缴纳的购房诚意金到财务室开具票据,并于12月27日以幸某的身份信息向公司提出客户要求退房,获取300000元供自己挥霍。

2020年10月,邓某又假借向某的名义要求退还商铺并向公司提出退房申请,随后获取340922元购房款供自己挥霍。

“一房二卖”真相浮出

2021年6月28日,汉川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汉川某小区8-119号商铺卖给了李某,并在同年9月24日将该商铺交付给了李某。2021年10月,向某到自己购买的商铺所在地进行查看,发现商铺大门上张贴了出租信息,经与该出租信息上的出租人李某联系,发现汉川某房产公司早已将向某购买的商铺卖给了李某。意识被骗后,向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房产商还款并赔偿

汉川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虽系武汉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但其从事销售汉川某小区房产的工作,其具有委托销售商铺的代理权限,邓某在销售涉案商铺过程中的行为后果应由汉川某房地产公司承担。邓某利用汉川某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管理漏洞骗取了购房款,从本质上来说,邓某骗取的是汉川某房地产公司账户中的商铺销售款。因此判令解除向某与汉川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汉川某房地产公司向向某返还购房款640922元和房屋维修基金2582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利息。

谎言破灭身陷囹圄

邓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汉川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2年2月21日,汉川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640922元。

法官说法

邓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务,致使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在本案中,除了邓某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房地产公司本身也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审批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从而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官提醒,房产交易涉及金额较大,购房者应全面、准确地了解房产信息和交易流程,在交易时注意保存相关转账记录,核实购房票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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