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公告

丹东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公告

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17】3号)规定,居民购房享受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惠政策补贴范围和标准

1.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12月31日,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买市辖区范围内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

2.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12月31日,对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和居住在200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居民、无自有住房的户籍家庭,以及毕业5年以内(含5年)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购买市辖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0元补贴;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60元补贴。

3.房交会期间本地居民、外地居民在市辖区范围内购买参展开发企业新建商品住房和购买二手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0元补贴;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60元补贴。购买参展开发企业新建商品非住房(不含车库、房库),按每平方米100元补贴。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所得收益减半收取。

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期限

在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房交会期间购买参展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和购买二手住房的,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截止日期为房交会结束之日。

三、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应提交的材料

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购房居民,需在上述规定期限提交相关材料,到房产交易市场(地址:振兴区七纬路9-2号)一楼咨询窗口提出申请。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复印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成交金额、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字页);

2.购房发票(客户联,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3.税收缴款书(收据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银行出具的注明购房人姓名的现金交款单或购房人刷卡POS单据(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5.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交验原件,提交正反面复印件三份);

6.其他证明材料:农业转移人口证明(农村户口、新农合证,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查档证明,提交原件一份);棚改货币化安置居民证明(棚改货币化安置协议,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居住在200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居民证明(以房屋竣工验收或房产档案记载时间为准);无自有住房的户籍家庭证明(以房产档案记载为准);毕业5年以内(含5年)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证明(2012年以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证书,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打印学信网学历认证单一份)。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提交原件一份);

2.税收缴款书(收据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4.补贴申领人身份证(交验原件,提交正反面复印件三份);

5.确认领取补贴人告知单(提交原件一份)。

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税收缴款书等房屋产权来源证明材料,均需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发生并取得。

特此公告。

丹东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

2017年3月20日

[编辑|夏雪潇潇资料来源|鸭绿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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