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专用pos机 新房专用pos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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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搞装修,怎么贷款

新房搞装修,可选择办理建行安居贷。
一、安居分期付款业务
指持卡人申请用其信用卡在建行指定安居商户(具体包括:装修、建材、家具、家居、家电、婚庆、教育培训、旅游、百货等)购买商品或服务,建行核准后,持卡人在建行指定商户通过专用分期POS机具支付安居款项,相应交易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二、安居分期的两种模式
① 可以选择与建行合作的装修公司包工包料,一次性付款给装修公司。
② 也可以同时选择多家与建行合作的瓷砖、壁纸、橱柜、家具、家电等商户,选购材料,自己装修。
三、期数、额度及使用、手续费
① 期数:6期、12期、18期、24期、36期,每期为一个月。
② 额度及使用:申请额度2万元(含)以上,100万(含)以下,额度有效期为从放款之日起6个月;可在不同商户多次刷卡,但每次刷卡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③ 手续费:总手续费率为6个月2%、1年4.5%、18个月6%、2年8%、3年12%,商户承担手续费率不低于1%,其余手续费由客户承担。
四、业务特点
① 专项额度—专享分期额度,不影响客户信用卡固定额度的使用。
② 灵活使用—多家指定合作商户灵活使用,与个贷的受托支付方式相比,客户消费范围更加广泛。
③ 手续简便—专享一站式通道办理,客户申办手续简单快捷。
五、客户申请所需资料
① 《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
② 身份证明;
③ 建设银行信用卡复印件(正反两面);
④ 财力证明;
⑤ 房产证明;
⑥ 《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额度用途承诺书》;
⑦ 《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面签调查表》。
注意:需要装修住房的申请人必须为业主本人及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
六、放款及使用
① 从建行收到客户完整的申请资料到额度到帐可以刷卡支付,有卡客户大概需要10个工作日,无卡客户大概需要15个工作日。
② 审批过程中建行工作人员需与申请人联系,对申请相关信息进行核对,请申请人在申请提交后注意保持联系电话畅通,以免影响审批时效。
③ 审批通过后,建行会短信、电话通知持卡人额度已经到帐。持卡人持建行信用卡至合作商户处使用建行专用POS机刷卡支付,专用额度可根据装修工程进度分次使用,但每次刷卡金额不能小于1000元。同时注意刷卡完毕后要注意核对POS回单所列期数和手续费。
七、手续费收取及还款
① 安居分期付款业务“0”利息、“0”首付、手续费第一期还款时一次性收取,额度到帐后不使用不支付手续费。
② 例如:客户16日刷卡10万元一年期安居分期,手续费率3.5%,账单日为每月17日,到期还款日为次月7日。第一次还款时需还款总额=10万元*3.5%+10万元/12=3500+8334=11834元,以后11个月每次还款8334元。
《天津市新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8月1日起施行
7月30日,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公示。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详细情况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7日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本市(滨海新区除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委托区住房建设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监管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监管资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调整。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第六条 完善全市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监管账号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购房人应当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转账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资金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第十三条 监管资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40%;
(二)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70%;
(三)完成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4%;
(四)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9%;
(五)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
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5%;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和“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和60%。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时,应当按节点向资金监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可直接申请该节点监管资金;
(二)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提交主体结构质量验收相关材料;
(三)完成竣工验收的,提交竣工质量验收相关材料;
(四)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材料;
(五)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相关材料。
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的、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和“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前,应当由区住房建设委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看,现场查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的,退回补正。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应当依据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于当日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所辖开户行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资金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
第二十一条 应纳入监管的预售资金与实际缴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不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资金冲正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冲正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申请解除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商业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资金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暂停其资金拨付、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擅自拨付或者挪用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款项,资金监管机构暂停与该违规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格式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筑设计规范、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和相应资金使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滨海新区范围内商品房项目的资金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pos机是什么?
POS机POS 是英文Point of sales 的简称,中文意思是销售点终端。 \x0d\x0a它可分为两种: \x0d\x0a一,有线POS机,通过电话线运转数据; \x0d\x0a二,无线POS机,通过中国移动公司的SIM卡里面的GPRS功能运转数据。 \x0d\x0a根据另种情况又可分为以下两种: \x0d\x0a一,消费POS,具有消费、预授权、查询止付名单等功能,主要用于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消费; \x0d\x0a二,转帐POS,具有财务转帐和卡卡转帐等功能,主要用于单位财务部门。 \x0d\x0a申请安装刷卡机您只需准备以下材料: \x0d\x0a1, 营业执照副本 \x0d\x0a2,税务登记证副本 \x0d\x0a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x0d\x0a4,银行开户许可证 (对公帐户) \x0d\x0a5,法人身份证 \x0d\x0a6,公章,法人章.
买房刷pos机能300万吗
可以。
买房转账全额付款300万可以刷pos机,购买新房首付由开发商或代理商收取,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现场刷卡,也可以银行转账,通常情况下在售楼处都有POS机,大多数购房者都选择的是现场刷卡支付房款。
POS的中文意思是“销售点”,全称为销售点情报管理系统,是一种配有条码或OCR码技术终端阅读器,有现金或易货额度出纳功能。
天津:购买新房时,购房款需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8月9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提示广大购房群众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
《风险提示》包括9方面内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对外销售。购买商品房前,要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拟购房屋是否在销售范围内,对未取证项目或房屋,请不要向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支付定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以免上当受骗。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危害性极大,不但助长企业违规销售行为,购房人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天津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应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切勿将房款直接交由开发企业或其存入其普通账户。
三、天津实施严格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对在天津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若不符合购房资格,不要私下购买,否则不但无法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不动产登记,还会面临一房多卖、合同违约等多种风险,造成经济损失。
四、购房前应仔细查看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材料,充分了解购房政策以及可售房源、房屋销售价格、房屋性质、销售状态等基本信息,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售房屋销控表、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
五、预定和购买商品房前,应充分阅读和认真理解合同条款,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对未注明或有疑义的内容要与开发企业进行充分协商,在预定协议、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六、购房前,应要求开发企业明确房屋是否设定抵押权,对拟购抵押房屋的,要求开发企业出具书面告知书,明确约定解除抵押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
七、请不要购买司法查封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否则利益可能难以得到保障。
八、请注意保存购房过程中所有相关资料,如售楼书、房型图、预定协议、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等相关凭证,协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向区住建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天津住建委表示,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天津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规定,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情况下,违法收取购房款,无证售房;违反天津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收取购房款后未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逃避资金监管;违反天津限购政策,向不具备购房资格人员售房,严重侵害了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对项目正常开发建设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对此,住建部门采取严厉措施,通过约谈警示、行政处罚、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关闭商品房合同网签功能等手段,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规范销售行为,维护群众利益,规范市场秩序。
此前的8月4日,天津发布新版《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项目建设节点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并应当用于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企业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其资金拨付、关闭涉事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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