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一、什么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法律分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1、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2、“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3、“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提供信息卡信息罪司法解释?
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流转收取通道,自2020年10月10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断卡”行动。目前,涉及收买、提供银行卡(包括实体卡、账户、密码及U盾)刑事案件被告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为获取好处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被称之为“卡农”;另一类是向“卡农”收买银行卡再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被称之为“卡商”,“卡商”是打击重点。在无法证实“卡商”、“卡农”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构成共犯的前提下,对“卡农”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没有争议,但对于“卡商”,有观点认为要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不能定帮信罪。本文探寻两个罪名的立法原意,以明确对“卡商”的正确定罪。
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法律适用
该罪系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罪名,同时新增的罪名还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些具体的犯罪行为都属于伪造信用卡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遏制伪造信用卡的犯罪行为,所提供的信用卡信息是被用于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的关键环节是在空白信用卡磁条中写入发卡行代码、持卡人姓名、账号、密码等加密电子数据。没有这些信用卡信息,信用卡无法使用。设立该罪,实质是阻断伪造信用卡的信息资料来源,以维护金融秩序。
2.帮信罪的法律适用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明确了增设该罪的目的——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帮信罪的立法目的是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剪除信息网络犯罪的各类帮助行为,以遏制信息网络犯罪。
3.刑罚配置符合两罪的法律适用
在法定刑配置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量刑档次,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帮信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三年。在入罪标准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一张的即可入罪,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帮信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关于私刻公章是什么罪?怎么处理到底?
如果有自首情节被司法机关认定,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但是这个案子情节较轻,后果不是很严重,和公安搞好私人关系可以免予诉就没事的。 以下是有关司法解释: 刑法第五章侵犯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法律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合同诈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的。鉴于这类犯罪比较严重,又不同于普通的诈骗罪,刑法第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三十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两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部分。为了具体执法操作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按照刑法266条处以3年以下有期以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则会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按照以前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衡量标准,3万元以上的诈骗就能够算上就算是数额特别巨还会涉及到由哪个地区的地区不同,可能对金额的认定会有一些差异。 关于私刻公章与盗盖公章的问题 行为人私刻公章是指非单位工作人员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该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该单位的名称刻制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单位对行为人私刻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事实处于不明知的状态。而行为人盗盖单位公章,是指行为人(包括本单位工作人员和非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秘密手段盗盖单位公章对外从事一定的活动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私刻公章行为的本身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私刻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私刻公章单位的名称权及国家对印章刻制的管理,而仅实施盗盖公章的行为而不实施其他犯罪的,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人盗盖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盗盖公章单位对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有无关联性是区分私刻和盗盖单位公章犯罪的重要标准。 1 、私刻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在私刻公章的情况下,由于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对私刻的行为并不知情,私刻公章的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单位对行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单位名称的印单并使用印章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事实已经明知,但因出于对本单位声誉、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对行为人私刻公章进行犯罪活动不采取任何司法救济措施予以制止,对行为人持有公章并实施犯罪持放任态度,致使行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实施经济犯罪活动,并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此时,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在主观上已明显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私刻公章的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盗盖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盗盖单位公章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利用单位对公章管理的疏漏或者利用自己曾经管理和使用过公章的机会盗盖单位公章;二是行为人利用犯罪手段(如盗窃)盗盖单位公章。《若干规定》第五条对盗用公章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不认为单位有过错,做了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但在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进行犯罪的情况下,若单位对善意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持漠视态度,不论其有无过错,均认定单位不存在过错,使其完全免责,显然不符合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能确认被盗盖公章的单位是因对公章管理的重大失误致使行为人盗盖公章进行犯罪活动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就应当认定被盗盖公章的单位存在过错,可以判令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根据“轻微过失免责,重大过失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样更能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 3 、关于防止私刻和盗盖公章的措施 ( 1 )关于防止私刻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①提高公章的制作技术含量,制止私刻或伪造,可以采用类似人民币的防伪技术,使私刻十分不易。 ②严格控制监督公章制作单位的数量和技术设备数量,从源头上杜绝私刻行为。 ③加大打击私刻公章的力度,定罪、量刑方面从重从严处罚,建议对私刻公章进行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④使用“盖章 + 签字”的方法双重防范措施,防止私刻犯罪行为的得逞,借鉴外国的做法,在经济交往中不但要求盖上单位公章,而且要求代表人签字,否则引起的风险由交易双方分担。 ⑤利用新技术发明“文字条码章”,把单位的条形密码加上去,因为单位的条形码一般情况下不容易被仿造。 ⑥加大交易过程中的审查义务,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实施签章前的确认、核实程序。 ⑦健全法制,降低法人准入门槛。因为有些犯罪行为正是利用法人(单位)的资格而达到非法目的的。 ⑧完善法律体系,建立诚实信用的法律监督与惩罚机制。 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个人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 2 )关于防止盗盖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①加大对公章的保管力度和防盗盖措施,必要时可以像财务保管现金一样将印章放入保险柜中。 ②严格公章的使用申请,建立审批和使用人签字确认的一整套登记备案制度和制约机制 ③严格使用后收回工作制度和应收未收的公示告知制度,对于废弃不用的公章和到使用期的公章要及时收回和采取公示告知方法告知有关当事人。 ④加大对方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及时提醒对方注意识别防范。 ⑤在刑法分则中确立“盗盖公章”是犯罪行为,并制定一套处罚制度。 ⑥加大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⑦加大对过错行为人的追偿责任。 ⑧完善法制,建立诚实信用的法律监督机制和过错责任的赔偿机制。 ⑨运用多种手段,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个人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3 回答者: 吴田田 - 十六级 2006-5-26 13:24 我来评论>> 相关内容 ? 私刻公章会受什么样的处罚 4 2009-10-28? 私刻公章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2007-6-6? 私刻公章会被定什么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 2006-8-26? 驻外办事处为使工作方便私刻公章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009-6-19? 私刻公章罪如何处罚 16 2009-4-17 更多关于私刻公章是什么罪的问题>>查看同主题问题: 私刻公章 受到处罚 其他回答 共 1 条 关于私刻公章与盗盖公章的问题 行为人私刻公章是指非单位工作人员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该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该单位的名称刻制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单位对行为人私刻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事实处于不明知的状态。而行为人盗盖单位公章,是指行为人(包括本单位工作人员和非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秘密手段盗盖单位公章对外从事一定的活动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私刻公章行为的本身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私刻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私刻公章单位的名称权及国家对印章刻制的管理,而仅实施盗盖公章的行为而不实施其他犯罪的,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人盗盖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盗盖公章单位对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有无关联性是区分私刻和盗盖单位公章犯罪的重要标准。 1 、私刻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在私刻公章的情况下,由于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对私刻的行为并不知情,私刻公章的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单位对行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单位名称的印单并使用印章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事实已经明知,但因出于对本单位声誉、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对行为人私刻公章进行犯罪活动不采取任何司法救济措施予以制止,对行为人持有公章并实施犯罪持放任态度,致使行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实施经济犯罪活动,并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此时,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在主观上已明显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私刻公章的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盗盖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盗盖单位公章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利用单位对公章管理的疏漏或者利用自己曾经管理和使用过公章的机会盗盖单位公章;二是行为人利用犯罪手段(如盗窃)盗盖单位公章。《若干规定》第五条对盗用公章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不认为单位有过错,做了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但在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进行犯罪的情况下,若单位对善意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持漠视态度,不论其有无过错,均认定单位不存在过错,使其完全免责,显然不符合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能确认被盗盖公章的单位是因对公章管理的重大失误致使行为人盗盖公章进行犯罪活动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就应当认定被盗盖公章的单位存在过错,可以判令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根据“轻微过失免责,重大过失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样更能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 3 、关于防止私刻和盗盖公章的措施 ( 1 )关于防止私刻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①提高公章的制作技术含量,制止私刻或伪造,可以采用类似人民币的防伪技术,使私刻十分不易。 ②严格控制监督公章制作单位的数量和技术设备数量,从源头上杜绝私刻行为。 ③加大打击私刻公章的力度,定罪、量刑方面从重从严处罚,建议对私刻公章进行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④使用“盖章 + 签字”的方法双重防范措施,防止私刻犯罪行为的得逞,借鉴外国的做法,在经济交往中不但要求盖上单位公章,而且要求代表人签字,否则引起的风险由交易双方分担。 ⑤利用新技术发明“文字条码章”,把单位的条形密码加上去,因为单位的条形码一般情况下不容易被仿造。 ⑥加大交易过程中的审查义务,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实施签章前的确认、核实程序。 ⑦健全法制,降低法人准入门槛。因为有些犯罪行为正是利用法人(单位)的资格而达到非法目的的。 ⑧完善法律体系,建立诚实信用的法律监督与惩罚机制。 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个人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 2 )关于防止盗盖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①加大对公章的保管力度和防盗盖措施,必要时可以像财务保管现金一样将印章放入保险柜中。 ②严格公章的使用申请,建立审批和使用人签字确认的一整套登记备案制度和制约机制 ③严格使用后收回工作制度和应收未收的公示告知制度,对于废弃不用的公章和到使用期的公章要及时收回和采取公示告知方法告知有关当事人。 ④加大对方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及时提醒对方注意识别防范。 ⑤在刑法分则中确立“盗盖公章”是犯罪行为,并制定一套处罚制度。 ⑥加大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⑦加大对过错行为人的追偿责任。 ⑧完善法制,建立诚实信用的法律监督机制和过错责任的赔偿机制。 ⑨运用多种手段,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个人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