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银行LPR转换政策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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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张旭/危玮肖
事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以下简称“第30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今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
点评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这24家主要银行已经完成了相关准备工作,并通过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了公告。
这些银行公告的内容既完全符合第30号公告的要求,同时也“各具特点”。“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点:需要被转换的贷款、可以转换成的品种、转换后的定价基准、转换后的加点数值、批量转换的安排。
1、需要被转换的贷款
根据第30号公告,本次需要被转换的为“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事实上,大多数银行在公告中亦如此表述。不过,国开行和农发行这两家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进行了额外的说明。国开行的表述为“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定价政策的贷款暂不列入转换范围,后续根据相关定价政策调整情况另行安排。”农发行与其类似,表述为“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定价政策的贷款暂不列入转换范围,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定价政策后另行安排。”招商银行在公告中明确“不良贷款不纳入转换范围”。光大银行的要求与招行类似,为“逾期贷款(整笔逾期)不转换”。民生银行的表述较大多数银行普遍的表述多了“额度”这个类别。民生银行在《关于零售客户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定价模式的公告》中的表述为“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含额度)”。
2、可以转换成的品种
人民银行在第30号公告中要求“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也就是说,被转换的贷款即可以转换为LPR贷款,也可以转换为固定利率贷款。大多数银行的普遍表述为“客户可选择将原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转换为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这个表述的内容与第30号公告高度近似。渤海银行的表述与第30号公告的近似度略低,其在《关于将存量个人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通告》中的表述为“自2020年3月1日起,已与我行签署贷款合同(简称‘原合同’),且使用人行基准利率浮动方式的贷款业务,均需转换为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形成新的贷款利率。”同时,渤海银行亦允许“贷款剩余期限在两年期以内的,经协商可申请转换为固定利率。”
3、转换后的定价基准
人民银行第30号公告并没有强制要求转换后具体使用哪个期限的LPR作为参考。事实上,人民银行仅仅是在其19年8月16日发布的2019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5号公告”)中要求“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大多数银行在这方面的表述为“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与此相比,农业银行和江苏银行在表述中增加了“主要”两个字。农业银行的表述为“借款期限在5年及以内的主要参考1年期LPR加点形成,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主要参考5年期以上LPR加点形成”。江苏银行的表述为“借款期限在5年及以内的主要参考1年期或5年期LPR加点形成,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主要参考5年期以上LPR加点形成”。这两家银行在第15号和30号公告的框架内为贷款的转换增加了一些灵活度。中信银行对于个人贷款基准期限的选择与上述银行均不同,其在《关于个人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础利率转换为LPR的公告》中的表述为: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一年期及以下的贷款,参考“一年期LPR”;贷款期限为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参考“五年期以上LPR”。
4、转换后的加点数值
人民银行第30号公告对转换后的商业性个人房贷的定价做了强制性要求,对于其余贷款的加点数值并没有严格要求,只是要求“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多数银行在其公告中的表述与人行第30号公告一致,大致内容为“除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外,其余贷款的加点值或利率水平可与原贷款经办行协商确定。”但是,也有相当多的银行表示会采用“新老等价”原则。招商银行在全部贷款上都选用“将保持原合同最近执行利率不变进行等价转换”这个原则。农业发展银行与招商银行类似,全部贷款均采用“加点数值参照转换时点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适用期限LPR的差值确定”的原则。(不过,农发行没有直接写为“不变”,而是表述为了“参照”,为实际操作留下了一些自由度。)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在个人贷款定价中也都采用了“新老等价”原则。工商银行的表述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上一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参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进行定价基准转换;其中,存在分次提款、循环情形的,对尚未提款的部分,转换后的当期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转换前利率。”中国银行的表述为“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当期执行利率值。”建设银行要求“等价转换,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中信银行在公告中的措辞为“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利率调整日(不含),转换后的贷款执行利率,与转换前的原合同最新执行利率保持不变。”兴业银行的表述为“转换后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转换时点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转换时点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渤海银行要求“贷款转换后的实际执行利率水平在转换时点保持不变。”
5、批量转换的安排
个人贷款较为分散、借款人数量较多,因此一些银行针对个人贷款给予了批量转换的安排。例如,兴业银行表示“如截止2020年7月31日客户尚未进行个人贷款定价基准利率转换补充协议签订确认的,我行将参考银行业普遍做法,进行个人存量贷款批量转换,具体事宜另行公告。”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均有类似的安排,但其范围仅仅涉及(商业性)个人房贷。招商银行表示“我行将于4月上旬统一将您在转换范围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光大银行在公告中提到“如您在公告期内无意见,我行将于2020年7月21日进行个人存量浮动利率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中信银行的表述为“为简化客户操作流程,我行将于2020年7月21日对未办理转换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标准化转换规则统一调整为LPR浮动利率定价。”
6、风险提示
受到疫情因素的影响,部分银行LPR存量转换进度可能会低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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