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卡被盗刷,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储蓄卡被盗刷,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纠纷中,孙某依法办理了银行储蓄卡,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属合法有效。作为商业银行,该行依法应当充分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尤其在交易电子化的背景下,更应加强银行交易系统的安全维护,确保银行卡交易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涉案交易发生时,孙某人在北京且卡随身携带,该银行卡账户却在苏州地区的pos机被刷卡消费,由此可知系伪卡盗刷。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卡密码系储户本人泄露的情况下,伪卡交易不能排除银行的责任。实践中,同类银行卡盗刷类案件诉至法院后,银行方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要求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就意味着,在伪卡交易储蓄卡盗刷案件中,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综上,孙某有权要求银行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pos机盗刷是谁的责任
1、盗用人:第一责任从民事角度出发,盗用人与持卡人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应当按照《物权法》和《笔财产的责任。从刑法角度讲,盗用人如果盗刷的数额达到一定数额相应的刑事责任。2、发卡银行:安全保障义务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开的审判案例来看,各地法院较为一致地认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务特约商户对持卡消费者身份是否与信用卡所载明的个人身慎义务,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如上述案例一百货公司对POS交易凭证上的签名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4、持卡人:妥善保管义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他人使用信息泄露导致被盗刷,持卡人则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pos机盗刷是谁的责任
1、盗用人:第一责任人
从民事角度出发,盗用人与持卡人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应当按照《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返还该笔财产的责任。从刑法角度讲,盗用人如果盗刷的数额达到一定数额则构成盗窃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发卡银行:安全保障义务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通过分析一些法院公开的审判案例来看,各地法院较为一致地认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特约商户:合理审慎义务
特约商户对持卡消费者身份是否与信用卡所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相一致应尽到一般审慎义务,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如上述案例一百货公司对POS交易凭证上的签名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而被判担责。
4、持卡人:妥善保管义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因丢失或将自己的卡交由他人使用信息泄露导致被盗刷,持卡人则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