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车位收费有什么依据 公共车位停车收费方案

物权法关于小区停车费的规定是什么

公共车位收费有什么依据 公共车位停车收费方案

法律分析: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临时进入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部分车位业主不需要缴纳停车费,如用于出租的收益也归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收车位管理费有什么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收车位管理服务费,重点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价格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按照《价格法》第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如实上报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2、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三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第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按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3、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订立服务合同。属于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要遵守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的规定,履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的义务。(详见本号“住宅配建居民停车位、车库问题”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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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法律依据

对路边车位进行收费在我国是合法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合法吗

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2、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民法典》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及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基于上述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分析,总结如下:

1、在第一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在第二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关于车位管理费的规定

车位管理费的具体收取是基于与物业的管理合同,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小区公共部分的功能,扩大收费范围,除非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费收取规定中说明了物业费包括了对公共区域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维修与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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