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管理使用办法 信用卡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

本文目录一览:

  • 1、信用卡如何办理和使用

  • 2、信用卡的制度和规定是什么
  • 信用卡管理使用办法 信用卡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
  • 3、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 4、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卡如何办理和使用

办理:

申请方式一般是通过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一般包括申领人的名称、基本情况、经济状况或收入来源、担保人及其基本情况等。并提交一定的证件复印件与证明等给发卡行。

客户按照申请表的内容如实填写后,在递交填写完毕的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提交有关资信证明。申请表都附带有使用信用卡的合同。

申请人授权发卡行或相关部门调查其相关信息,以及提交信息真实性的声明,发卡行的隐私保护政策等,并要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

通常,银行会根据申请资料,考察申请人多方面的资料与经济情况,来判断是否发信用卡给申请人。考虑的因素有,申请人过去的信用记录、申请人已知的资产、职业特性等。

申请人申领信用卡成功后,发卡行将为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开立单独的信用卡账户,以供购物、消费和取现后进行结算。

使用:

信用卡通常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外借给他人使用一般是违反使用合同的。在POS机上刷卡是最常见的信用卡使用方式,是一种联网刷卡的方式。

刷卡时,操作员应首先查看信用卡的有效期和持卡人姓氏等信息。然后,根据发卡行以及需要支付的货币种类选择相应的POS机,将磁条式信用卡的磁条在POS机上划过。

或者将芯片式信用卡插入卡槽,连通银行等支付网关,输入相应的金额。远程支付网关接受信息后,POS机会打出刷卡支付的收据(至少是两联)。

持卡人检查支付收据上的信息无误后应在此收据上签字。操作员核对收据上的签名和信用卡背后的签名后(包括姓名完全相符和笔迹基本相符),将信用卡及刷卡支付收据的一联给持卡人,至此,POS机上的刷卡程序完成。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帐户,并发给信用卡。

第三十五条 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帐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帐户。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帐存入个人卡帐户。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帐户。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销户时,单位卡帐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九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就近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十条 持卡人申请挂失后,找回信用卡的,可申请撤销挂失止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卡

信用卡的制度和规定是什么

信用卡的制度:

1、持卡人在办卡时不要以为自己有车有房就想办理高额度的信用卡,如果对银行没有贡献,条件再好银行也不会第一次就给你高额度信用卡的(除特殊情况),高额度还是靠你的信用度和用卡状况来慢慢提升的。

2、尽量控制自己的消费状况,尽量不要用信用卡取现或用信用卡里的钱做投资,因为信用卡取现利息和手续费是很高的,投资赚钱还好,万一出了状况,信用卡里的钱怎么还。

3、信用卡里的钱可以多方面使用,不要只使用一个项目;平时养成刷卡的好习惯,不管金额多少,都要刷卡,但封顶机最好少刷或不刷,也可以适当的分期,这样有助于提高额度。

4、不要随意相信办理高额信用卡的推销或中介,这样会对信用卡有风险也会造成信息泄露盗刷等。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商业银行应按如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续费:

(一)人民币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境外机构发行、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利润分配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特约单位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第三十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三十四条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帐户,并发给信用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境内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和境外…

第三条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境外银行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四条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中国境内银行,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境内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支行)经营的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第三条 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境外银行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第四条 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中国境内银行,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凡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三)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设施;

(四)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第六条 凡具备开办条件,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其所属分、支行申请发行人民币信用卡,由该银行总行审核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七条 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信用卡业务章程;

(三)信用卡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情况;

(四)拟发行信用卡的名称、卡样、发行范围、发行对象的资料,以及拟代理的境外信用卡的委托银行或国外组织的有关资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签订信用卡代理业务协议,应将其协议副本和有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九条 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按季报送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报表。第十条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应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办理人民币信用卡或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中逐步开展收单、机具、信息、受卡等方面的联营合作。联营合作的范围,可以是国内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部分银行,也可以是全部银行。第十一条 境内各办理信用卡业务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加入国际信用卡组织。第十二条 国内各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卡号应按国际标准规则编制。第十三条 各银行发行人民币信用卡必须附具章程,载明信用卡帐户中备用金存款利率、透支额度、透支利率等事项,以及办卡年费、挂失费等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人民币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人民币信用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5/10000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10/10000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20/10000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第十五条 人民币信用卡透支额度,个人普通卡为1000元,公司普通卡为5000元;各银行另行制定标准的,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 为弥补因冒领、恶意透支等造成的呆帐损失,各办理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银行,要按信用卡交易总金额的2‰提留呆帐准备金。第十七条 各银行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信用卡合同、开拓信用卡市场时,应相互合作,不得采取任何排他性的做法。特约商户不得拒绝以同等条件与其他银行签约。第十八条 各银行向特约商户收取信用卡交易回扣的比率,人民币信用卡业务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行业统一标准(见附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银行均不得自行降低或变相降低回扣率。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执行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统一标准。第十九条 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签订信用卡代理协议,其利润分配比率等实质性条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比例,按国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分别占特约商户所交回扣的37.5%和62.5%执行。第二十条 各银行对空白卡片、待销毁废卡以及有关业务凭证,要建立相应制度并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统一管理。购买空白信用卡片应由各银行总行统一办理,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购买。第二十一条 人民币信用卡结算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各银行可根据统一制度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由所在地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责令其立即停办该业务,没收其非法收入,并通报批评;

(二)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境外银行驻华代表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的,责令其立即停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1千元至1万元罚款;

(三)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信用卡交易回扣率者,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交易金额的5%处以罚款。拒不纠正者,公告停办其部分或全部信用卡业务;

(四)各银行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信用卡合同时,签订任何排他性协议者,责令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拒不执行者,公告停办其部分或全部信用卡业务;

(五)同时违反上述规定两条以上者,可以合并处罚,但以不超过处罚程度较重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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