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被告死亡 欠信用卡被告

花呗主人、信用卡持卡人死亡,欠款谁来还?

信用卡纠纷被告死亡 欠信用卡被告

在网上,部分网友开玩笑说:“等我死了,你就继承我的蚂蚁花呗吧!”由此引发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诸如花呗、信用卡等“先用后还”的渠道,如果花呗借款人或者信用卡持卡人死亡,欠款由谁偿还?

对此,很多网友议论纷纷,有的说:“我欠的款,肯定是我老公还呀!”还有的说:“欠款应该是父母还吧,毕竟我在办理信用卡时填的联系人是父母,银行肯定会找父母索要。”更有甚者表示:“钱是支付宝、银行自愿借我的,我凭本事借的,为什么要还?”

众说纷纭之中,没有一个正确的答案!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无论是花呗欠款,还是信用卡欠款,借款人死亡也都是需要支付还款金额的!那么,具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下面通过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予以说明。

2015年10月20日,张晓明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填写了《某银行信用卡申请》并签名,同意遵守《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截至2020年9月1日,张晓明因透支该卡产生欠款本金16951.32元、利息818.27元、违约金1634.66元。2020年3月17日,张晓明因故自杀身亡。

张晓明生前于2015年12月23日购买一套房屋,购买价款为868127元。张晓明去世后,他的父亲张波继承了他的房产。银行认为张波具有还款责任,但是张波认为自己没有信用贷款资格,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信用卡纠纷。无奈之下,银行将张波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后,金融机构要求持卡人的法定继承人代持卡人偿还债务引发的纠纷,本案案由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张晓明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填写了《某银行信用卡申请》并签名同意遵守《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依约向张晓明发放了信用卡,张晓明在使用透支后应依约偿还欠款本息。现张晓明已经身亡,被告张波继承了张晓明遗产房屋,应在该遗产范围内偿还张晓明所欠的债务。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信用卡引发的债务纠纷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实践中,信用卡普遍成为“超前消费”的必备物品,由此引发的借贷纠纷不在少数,除了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另一方仍应继续偿还信用卡欠款。如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必须生活的,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如果持卡人既没有遗产继承,也没有配偶,那么作为其生前所消费的信用卡卡债,只能作坏账处理或者银行自行采取法律手段维权,而不应由持卡人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亲属来承担。

综上,信用卡、花呗等“超前消费”途径无疑促进了老百姓的消费能力,但是由此引发的纠纷众多,银行应当完善申领制度,信用卡持有人也应当及时还款,避免失信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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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人意外身亡,其前妻用不用负责债务?有何法律依据?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看该债务所产生的时间是在离婚之前还是在离婚之后?

如果是在离婚之后,一般与前妻没有关系。但是如果产生在离婚之前,就要进一步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前妻是否属于该债务的共同债务人或者是该债务的担保人。一般情况下确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主要取决于两点:一个是夫妻双方是否该对该债务进行了共同举债。另外一个就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

一般情况下,信用卡所欠下的债务大多都是在夫妻一方的个人名下,另一方不会体现为共同借款人。但是信用卡所欠下的债务大多有可能是用于日常生活,比如,购买一些生活用品或者平时生活开支使用。所以一般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果是属于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配偶对该债务是需要承担偿还义务的。但是因为你题目当中说了是前妻,所以可见,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是已经处于离婚的状态,那么就要看,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对于该债务是否进行了特殊的约定和处理。

比如在离婚时是否明确约定该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如果进行了这样的约定,前妻对该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是一般该约定只对夫妻内部生效,对外是不产生效力的。也就是说,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依然可以追究其前妻的责任。如果前妻承担了偿还义务,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如果此时借款人已经去世,那么用其遗产来进行清偿。

但是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是男方的个人债务,或者产生在离婚之后,那么前妻对该债务是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的。所以关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问题是相当复杂的,建议当事人如果遇到此类纠纷还是要寻求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

信用卡欠款人死亡怎么办

持卡人死亡之后,如果信用卡的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持卡人如无其他个人财产的,夫妻另一方仍应继续偿还。如果持卡人生前有财产的话,由他的财产来偿还。如果有遗产的话,由遗产的继承人来还。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扩展资料: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信用卡欠款80万 人死了家人要还债吗?

信用卡持卡人作为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就终止。如果持卡人有遗产用他的遗产来偿还,如果没有则债务自然消亡不用偿还。

1、持卡人有遗产继承

持卡人生前有财产的话,用他的财产来偿还,持卡人有个人遗产,需要先将欠款债务偿还清之后,剩余的遗产才能进行分配。

2、持卡人无遗产

夫妻之间的债务具有连带关系,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持卡人既无遗产继承也无配偶的情况

持卡人既没有遗产继承,也没有配偶,亲属也无偿还能力,其生前所消费的信用卡卡债只能作坏账处理或者银行自行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不应由持卡人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亲属来承担。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欠信用卡人死了要不要还

人死了信用卡的钱要还。

法律规定,人死了的,由其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银行会根据个人的经济实力和以往的信用记录给出一个信用额度,此信用额度无需抵押也无需担保,办信用卡的时候填写的房产、车产等只是给银行一个授信参考,不是抵押,填写的联系人也不是担保人,持卡人还不上钱也和联系人没关系。如果持卡人不按时还款会被银行起诉;但如果持卡人死亡了,信用卡欠款一般多数会被银行当作坏账处理,金额特别巨大的可能会被银行起诉。

信用卡所欠金额不多,银行会联系家属,但是如果家属拒绝配合还款,银行也没什么办法,毕竟是信用卡,纯信用担保,为了几百或几千进行起诉不值得,诉讼本身也是有成本的。

如果金额特别巨大,银行还是会起诉的,如果持卡人的配偶还在,会起诉要求配偶偿还,如果没有配偶,会要求遗产继承人偿还,遗产不足以支付欠款时,遗产继承人无需偿还剩下的欠款。

如果持卡人去世且没有遗产的话,直接告诉银行即可,无需偿还。

【拓展资料】

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

我国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信用卡标准英文名为Credit Card。

信用卡消费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Billing Date)时再进行还款。

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拥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原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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