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答辩状法律文书《信用卡纠纷答辩状法律文书怎么写》
信用卡纠纷答辩状范文

答辩状主要是被告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民事诉讼中,书写答辩状的首要原则就是围绕起诉状的内容书写。另外,被告如果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答辩状书写方法:
(1)首部。
标题:“民事答辩状”或是“答辩状”。
当事人栏:直接书写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案由部分:写明针对什么案件进行答辩。
答辩请求:主要是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
(2)事实与理由。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也可以说是关键部分,主要是说清楚为什么提出答辩请求的,理由是什么,大体分为几个方面:
一是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如果全部不属实,就应全部予以否认,如果部分不属实,则部分否认。被告在否认的同时,需要提出客观事实的事实情况予以证明。切不可凭空地否认,最好是能提出反面的证据来予以支持。所谓的反面证据,是指两种,一种是指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可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指可以否定原告所陈述的事实的证据。
二是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事实改变了,相应的法律势必会改变。这部分的论述可以从简,因为事实胜于雄辩。
三是对之前答辩请求的呼应。强调自己的答辩请求,引起法院的重视。
(3)尾部。
首先,致送机关:左下方分开二行书写。
其次,答辩人,书写在文书右下方,必须本人亲自签名,切不可打印。
再次,注明年、月、日。
最后,可以增加附项。
另外,如果被告对于原告起诉的程序存在异议,例如,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可以先单就原告的程序错误发表自己的答辩意见,对于案件实体部分暂不发表意见,因为解决程序问题是第一位的,只能解决了程序问题,才能进入案件实体的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信用卡逾期还款被起诉怎么写答辨状
答辩状是被告、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其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只要能够对起诉方的起诉提出质疑,并且表达自己的合理辩解即可。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③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银行借贷纠纷答辩状
下面是范文我为大家整理好的银行借贷纠纷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借贷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
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
并于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
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
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
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
银行借贷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_,男,1982年4月3日出生,住_______
答辩人因与原告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_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_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_____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
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__0元,即月息利率3.50%,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
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为6.56%(即月息为0.546%),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案约定月利率则最高为0.546%*4=2.18%,月利息额为2180元,年利息总额为2180*12=26160元。
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35000-26160=8840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
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
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
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三、答辩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_.00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
四、原告方主张讨要借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_.00元,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元愿予以归还,逾期后借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息金额,对于其超出事实和法律的请求,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诉讼代理人:
日期:
银行借贷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张_,男,汉族,19_年_月_日出生,住_市_区_路_号_栋1单元1号。
被答辩人:张___,男,汉族,19_年_月_日出生,住_市_区_路_号_栋3单元7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所欠利息的性质
本案被答辩人所诉求的欠款,实际上是答辩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这个事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已认可。
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欠条所拖欠的利息属欠款而非借款。
借款是因双方基于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而产生的债务,而本案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辩人的借款本金,因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新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应属于欠款而非借款。
二、被答辩人对拖欠的利息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对该复利法院应不予支持。
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辨认的借款本金,对于因该本金约定的利息而出具的欠条,被答辩人不应再计算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第_5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计算复利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复利法院不应保护。
三、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该利息属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本案,在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欠条时,被答辩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答辩人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
从2009年元月22日答辩人出具欠条至20____年4月26日被答辨认起诉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被答辩人已丧失胜诉权。
四、被答辩人所持的“壹万捌仟贰佰元”欠条系其涂改添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是“壹万陆仟贰佰元”的欠条而非“壹万捌仟贰佰元”的欠条。
被答辩人所持的“壹万捌仟贰佰元”的欠条系其私自添加后形成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
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市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
二〇_年_月_日
我想要一份信用卡纠纷的答辩状,情况是这样的:问:我妈妈的外孙用我爸爸的身份证去办信用卡,当时还签了
汗,就这几个分,还想要答辩状。答辩人某某,身份信息。被答辩人某某银行。
信用卡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下面YJBYS带来信用卡纠纷答辩状一份,仅供阅读!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系被告):潘某,男,汉族,XX岁,现住在湖南省(略)
代理人:张律师,广东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系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主要负责人:(略)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略)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信用卡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支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共计八千多元。但答辩人认为双方信用卡合同尚未成立生效,答辩人没有领卡和产生透支,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信用卡合同被答辩人一方没有签字盖章,该合同没有成立生效。
1. 本案的信用卡合同成立的条件并未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本案信用卡合同是由某银行深圳分行私人金融部盖章,它实际是法人名下“其他组织”的职能部门,根本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本案的合同就根本没有成立。
2. 本案的信用卡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未成就。
退一万步讲,就算合同成立,合同也没有生效。《某银行某某个人双币贷记卡领用合约》第十一条约定第四项:“本合约自甲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丙方签字或加盖印章后生效。”其中甲方是当时的“某银行深圳分行”,而本案的合约不仅没有该分行的盖章,更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签名,所以,从某银行格式合同的内容看,分行的签名盖章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即使被答辩人对这一条款有什么偏向自己的解释,也不应被法院认可。
3. 本案的信用卡合同即便成立生效,也属于无效合同。
关于这一点很多法律有类似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还有类似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按此类推,本案的合同自然也属于无效。
至于答辩人的责任,如果真的有证据证明答辩人仍通过未生效的合同从信用卡中获得银行资金的,至多也就属于不当得利,而这与被答辩人起诉的合同责任并不相同,不应通过本次诉讼中获得支持。
4. 本案的信用卡合同不存在因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而成立,被答辩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