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手法《怎样是信用卡恶意透支》

今天给各位分享信用卡透支手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怎样是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假如一个人死前,用信用卡疯狂套现200万,会出现什么后果?

信用卡透支手法《怎样是信用卡恶意透支》

其实发生信用卡持有人在去世之前套路银行的事情非常之少,就是一个原因,那就是哪个持卡人能够预料到自己的死亡呢?如果是交通意外死亡根本不可能预见也就不会做这事了。如果是年老慢慢疾病死亡,其实银行在持卡人达到一定的岁数之后,就会收回信用卡,不会给高龄老人发放信用卡的。大家什么时候见过70岁80岁以上的老人还能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呢?

那么剩下就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自己还年轻,但是身患重病,有可能随时要去世。真的为了治病着想或者有着其他心思,有可能会做在去世之前,用本人的信用卡进行疯狂套现,或者大额的欠款透支。那么在此情况下银行会如何处置呢?

其实信用卡的持卡人在疯狂套现也不可能超出信用限额,一般来说,普通民众的信用卡,限额也不会超过20万。那么银行解决持卡人的欠款问题,会有两个原则。一个原则就是如果能想办法,那么就争取连本带息全部收回。一个原则就是评估后续如果需要收回欠款而需要再投入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与收回欠款本息的可能性之间划不划算?银行也是以一个以盈利为主的企业,所以永远要去要算经济账,而银行又无疑是最会算经济账的那类企业。

那么在此情况下,基本上我们可以得知银行可能会采取以下的几种方法。

1.如果客户去世后,信用卡透支欠款的金额不大,那么基本上银行在了解完情况之后,拿到持卡人的死亡证明,就会将这笔欠款豁免,也就是说不会后续再做催收,也不会再要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死债消。

2.如果客户去世之后,信用卡透支欠款的金额比较大,银行就会同家属进行协商,争取以一个合适的金额双方协商了结这笔债务。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那么银行就会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考虑。

3.客户家中还是有着一定的资产,也就意味着去世人的家属可能会获得遗产。此时银行就会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家属对此笔欠款进行偿还。那么家属作为遗产的继承者,确实有责任进行偿还的。当然偿还的金额以继承的遗产金额为限,超过的金额也不需偿还了。

4.如果客户家中已经没有资产,例如持卡人重病而亡,家中的资产都为了治病而负债累累,那其实银行还是会进行法律起诉的,因为这么大金额内部豁免,其实流程很难过得去,但是会在法庭调解期间同家属达成一致,以一个双方共同的金额了却这笔大额债务。

其实即使银行发现了客户这笔透支额是通过套现而获得,但是因为持卡人已经去世了,银行也不会再过追究,在经济上达到了收款的效果就可以了。大家要记住,在我们中国人死为大,所以很多时候都是差不多,能过得去双方就协商了结了。

银行卡骗术

信用卡诈骗案例聚集

——————————————————————————–

1、骗领信用卡诈骗

骗取个人资料申办信用卡 疯狂套现41万

在短短9个月之内,假冒他人身份到银行申办信用卡,透支额度达41万余元,上海市卢湾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审理判决。

嫌犯沈某此前曾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某区法院判刑,刑满释放后不到1年,仍不思悔改,反而假冒他人身份办信用卡透支消费。

首先,沈某纠集石某、吴某等人,假冒上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等名义,持伪造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在上海市一家人才报纸上刊登虚假招聘广告,骗取众多应聘者的资料。他们利用部分资料制作了假身份证,并凭此假冒应聘人员之名到各大银行共办理了39张银行贷记卡。

2、非法办卡中介骗取高额手续费

场景:

近期,某私营业主李先生在报纸上看到北京某公司登出的代办信用卡广告,称只花3600元即可获得透支50000元的信用卡。由于资金流转不畅,李先生立即与该公司签定了委托协议书,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等。谁知,等李先生上门取卡时,公司职员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时间。李先生这才意识到可以上当。报警后,警方将该犯罪团伙抓获。

专家揭密:非法中介公司以帮助办理高额度信用卡为名进行诈骗的手法有以下两种:

一是,没有代办信用卡资格,不法分子在骗取客户高额手续费后,卷款逃走;

二是,截留申请人个人资料及信用卡。不法分子非法利用申请人身份信息,向银行骗领信用卡并冒用。

3、商户欺诈

福州不法中介代客还款套现

福州目前出现了不法的金融中介公司通过为信用卡用户偿还到期款,利用向POS消费刷卡机,为找上门的客户套取信用卡内上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现金,以此收取高额手续费非法牟利。

其手法是,中介公司先往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上存入资金,替持卡人偿还到期还款额,然后,让持卡人以此金额在其公司POS机上刷卡进行虚假交易,并收取垫付金的3%作为套现手续费。(信用卡之窗 2005-11-19)

述评:中介的这种做法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给发卡行带来坏账风险隐患。目前,虽然目前中国银联及各成员机构都在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侦测、加强商户入网环节的审查和规范,从事前防范的角度杜绝商户套现的根源。(中国银联风险管理部)

4、网络诈骗

发布时间:2006-4-25 5:34:00

网络欺诈又出新手法 谨防“QQ”盗取卡号密码

近日,某行发现网站未经该行和腾讯公司许可,以银行卡“QQ一卡通”向QQ号码充值为由,要求客户输入“QQ一卡通”卡号和密码,借此获取客户银行卡卡号和密码以进一步盗窃客户资金。对此,该行郑重声明,该银行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仅限在银行网站上使用,持卡人不应在其他任何网站上输入银行卡卡号和密码,以防账户信息泄露,危及银行卡资金安全。同时,该行表示,对于冒用银行名义以窃取客户资料的恶劣行为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银行网站 2005-11-14)

5、网络欺诈

发布时间:2007-4-26 11:22:00

当心“网络钓鱼”骗人上钩

“网络钓鱼”是一种网络诈骗手段。骗子通过伪造合法网站(例如银行、网上购物网站等)或假冒合法单位名义(如银行等)发出欺诈邮件,骗取网络用户的个人金融数据,如卡号、密码等,进而盗取用户银行卡存款。

五、确保您的电脑安全。安装上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并定期更新杀毒软件,经常升级操作系统安全补丁,防范您的电脑受到恶意攻击或病毒的侵害。

六、及时核对账单、信用卡和银行结算单。如果发现任何异常,请立即拨打发卡银行客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防范“木马病毒”的“温柔”入侵

场景:

李先生是个老网民了,他习惯通过网络理财、搜寻下载自己感兴趣的东西。一天,他上网查看自己银证通账户情况,却意外地发现账户存款不冀而飞。李先生连忙拨打客服电话查询,确认卡内钱款果然被人转走了。当天,李先生向警方报案。警方接报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案件侦查工作,通过蛛丝马迹,很快将罪犯抓捕归案。

专家揭密:

不法分子在网上发布携带“木马”程序病毒的邮件、图片、软件、游戏等,当不明真相的网络用户点击开邮件或下载文件后,其中的“木马”程序病毒会入侵没有受到安全措施保护的电脑,盗取用户的银行帐号、密码和认证信息,进行盗取用户银行账户存款。

警惕假邮件套取银行客户资料

场景:近日,某银行在网上银行上登出提醒持卡人注意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假邮件进行诈骗的公告:

“近日,不法份子利用“电子支付公司”的邮件名义向客户发送信息,要求客户激活跨行支付服务。邮件中链接的银行网站是伪冒我行个人银行大众版登录页面,诱骗客户输入银行卡信息,以此盗取客户账户资金。”

专家揭示:

经与“电子支付公司”确认,该公司没有推出此项“免费”的验证激活跨行在线支付业务的服务,邮件激活链接页面非该行网上银行登录页面,而是伪冒的,

——————————————————————————–

一、短信诈骗

删掉骗人上套的诈骗短信

场景:

3月5日中午12时,一条短信发到了王小姐的手机上,“银行通知:贵用户3月4日在商场透支9300元,请你2日内到银行网点缴款,逾期将从你其它账户中扣取,电话0757-8299**66”。王小姐心存疑虑,按照信息上提供的电话拨通电话。接电话的一位女子声称王小姐的银行卡被盗用了,要她赶紧打电话到“银监部”,申请将卡片升级,防止卡片继续被盗用。

心急火燎的王小姐连忙拨通了“银监部”电话,并按对方指示到ATM机进行“升级”操作。当对方提示按“转账”键时,王小姐心里咯噔一下,迟疑之间,她看到ATM旁的银行告示–“为了您的资金安全,请不要相信陌生人的来电,在ATM上进行转账业务”。按告示提示,王小姐直接与银行柜台联系,及时防止了一起欺诈的发生。

专家揭密:

骗子的手法通常是假冒银行或“银联”的名义向持卡人发送短信或打电话,假称持卡人的银行卡在某处消费,或卡的信息资料被泄漏,诱骗持卡人拨打虚假短信中指定的电话号码,从而进一步通过电话诱骗持卡人在ATM上进行转账操作,将存款转到骗子账户上。

目前,此类欺诈出现了新的花招,比如,以“商场消费”为由的假短信可能变为“中奖”、“退税”、“退水电费”假短信等;诱骗持卡人在ATM上进行“卡片升级”也可能变为骗持卡人在网上银行上设置“联网报警系统”。但骗子的最终目的还是骗持卡人将存款转账到骗子的账户上。

7、ATM欺诈案例

发布时间:2007-4-26 9:22:00

——————————————————————————–

一、 ATM欺诈

警惕ATM机旁“热心人”的调包骗术

场景:

一天,秦先生在ATM上取钱。当他刚操作完成,正准备按退卡键时,背上忽然被人猛拍了一下,回头一看,一男子嘴里嘀咕着“要取款就快点,我急用钱呢”。秦先生正想着这人怎么这么凶呢,回过头来,发现ATM插卡口已露出一截银行卡。秦先生取了卡离开。可还没走两步,他发现,“催着”取钱的男子并没有取钱,而是消失在了路的拐角处。秦先生觉得有些不对劲,下意识地回到ATM上查询余额,结果发现卡已被调包。秦先生顿悟,卡被调包了!他立即拦车去追并报警。在警方的帮助下,不法分子及另外两名同伙束手就擒。

专家揭密:不法分子通常选择自助银行作案。趁持卡人在查询ATM或取款操作时,先偷窥密码,然后利用拍肩膀、提示持卡人地上有现金或假装询问等手段转移持卡人注意力,并趁机将事先准备的卡插进ATM插卡口,造成持卡人的银行卡已退出的假象。不明事由的事主抽卡离开后,不法分子取走ATM里的卡片,盗走银行卡资金。

避开自助银行的“门禁陷阱”

场景:

吴先生某晚来到一家自助银行取款时,当他刷卡进入门禁系统(玻璃门)时,门却没有反应,疑惑中,吴先生发现门禁上多了个密码键盘。“往常进入门禁是不需要输入密码的,难道门禁系统升级了?”吴先生又仔细看了一下门禁的读卡器,发现读卡磁道与平时不同,且下方还有一个很小的看似探头的装置。吴先生立刻警惕起来,停止了操作。

专家揭密:

目前,不法分子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门禁欺诈手法盗取银行卡信息,进而盗取卡存款:

一、假门禁盗录。将读卡磁道及密码按键组装成假门禁,并通常选择在晚上将其安装在自助银行真门禁上。当持卡人在假门禁上刷卡并输入密码时,该设备盗取并储存银行卡磁条信息及密码信息;

二、利用真门禁盗录卡片信息。在真门禁中装载盗录装置,当持卡人刷卡时,盗录银行卡信息;同时,通过偷窥持卡人交易、在ATM处安装针孔摄像机,在ATM密码键盘上覆盖透明膜或假键盘等多种形式盗取密码;

三、偷拍卡号密码。在真门禁系统上粘贴针孔摄像机,偷窥持卡人银行卡卡号及密码。

——————————————————————————–

广州警方破获特大调包存折诈骗案 涉案金额高达300万

04年11月,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成功侦破一起调包诈骗300万元的特大案件。

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法是:以个体业主为作案目标,以联系业务为诱饵,查看受害人身份证,或通过网络查询受害人的身份资料,然后伪造受害人的身份证,并以假身份证在银行开立带卡存折户。之后,又以需验资为名,骗受害人开立存折户,并伺机将其存折调包,等受害人在调包存折上存上钱后,遂以与此存折相关联的银行卡,通过ATM或柜台交易等方式将钱盗走。

防范此类案件的建议:

1、严格执行开户实名制。建议各行在柜面配备身份证防伪鉴别仪。在开户业务时,加强对身份证件真伪的审核,尤其是在开立带卡存折账户时。

2、加大对持卡人安全用卡常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一是帮助持卡人加深对带卡存折功能的了解和对类似骗局的认识,从而使持卡人提高警惕,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二是教育持卡人应遵守有关金融结算制度,有关企业的销售和采购活动应使用对公账户。

3、加强大额存取现的登记、预约和管理工作;对大额存取现业务加强审核和监督,并提醒持卡人在大额存款时认真核对账户和银行回单。

9、账户盗用

假告示出现石家庄 柜员机旁莫名电话拨不得

9月6日下午6时,石家庄公安局发布警情提示,该市出现了柜员机假告示银行卡诈骗,已有两名市民上当,希望市民提高警惕。

9月5日19时许,市民李东在一银行柜员机取款,出钞口没有出钞,但余额查询结果表明交易已成功。这时,他看到柜员机旁边贴着一张写有故障提示和联系电话的“银行告示”,于是便拨打该电话询问,并在对方的“指导”下进行了操作。操作结束后,对方要求李东第二天才能进行交易。第二天,李东发现卡内资金已被盗走了,遂向公安局报案。

经查,这类案件中,不法分子先将柜员机作了手脚,使之不能正常操作,然后诱使事主拨打柜员机旁的假银行告示上的电话号码。通话中,不法分子利用柜员机的转账业务,骗事主将卡内资金转到不法分子的账户中。这类案件从2004年起在南方沿海城市发生频繁,后经过当地公安机关与银行的合力打击及对持卡人的安全用卡教育宣传,此类案件的发生已基本上得到遏制。

10、

伪卡欺诈

发布时间:2006-4-25 5:34:00

——————————————————————————–

5千张香港信用卡遭盗用 涉及76万元

近日,香港再次出现信用卡被盗风波。此次信用卡伪卡主要涉及香港方面的银行,但在内地多家酒店发现伪卡欺诈,显示出犯罪集团的活动范围已经深入内地。

日前香港金管局对外通报,近期内地多家酒店发现客人信用卡被盗用事件,经北京警方初步调查,共有5383张香港信用卡受影响,怀疑未经授权交易125宗,涉及金额超过76万元。该案件仍在调查之中。

香港金管局表示已与发卡机构跟进事件进展,银行方面也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交易,包括暂停使用有问题的信用卡及再向客户发新卡。

Visa国际组织有关人士对此表示,亚太地区的持卡人都受到Visa零风险政策的保护,根据这一政策规定,持卡人对未授权的Visa信用卡及借记卡交易无需承担支付责任,而只需支付自己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并且保证每一笔Visa卡刷卡交易或者网上交易都得到保护。

收银员麻痹大意 不法分子肆意盗刷

近日,北京东城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决嫌犯周松杭有期徒刑一年半。

今年3月27日,嫌犯周松杭持在广州伪造的美国运通信用卡和大莱信用卡到北京,入住王府井大饭店。当日17时,周松杭在饭店的机票代售处用伪造的运通卡购买了七张飞机票,共计13000余元,并在签单上签名“ANDY.C”。结账房费时,周松杭仍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顺利刷卡。4月3日周松杭再次住进王府井大饭店,并再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机票,结账房费。

4月6日,运通信用卡公司通知高航航空公司签购单上签字“ANDY.C”与真正持卡人姓名不同,付款人用的是伪卡。高航航空公司赶紧向东城分局报案。时隔不久,周松杭又来到王府井大饭店,再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当周松杭在签购单上签上“ANDY.C”时,引起工作人员注意,立即报警。随后,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将周松杭抓获。(北京青年报2005-11-28 )

台湾“车手” 杭州判刑

台港伪卡集团一“车手”在杭州大肆伪卡盗刷被当场抓住。近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嫌犯韩明芳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据悉,这是今年以来,杭州发生的第二起境外人士利用伪造国际信用卡诈骗巨额财物的案件。

7月8日至10日,韩明芳先后在上海置地广场商厦、华联商厦浦东店及杭州连卡佛、杭州大厦共伪卡消费15万元。韩的豪爽刷卡消费引起了杭州商厦收银员的怀疑。在韩连续刷了4次卡,消费数万元后,商场收银员一边提出需要其登记,以便银行授权,一边向商场保安报告相关情况。等侯了一会儿,韩变得焦急不安起来,并准备溜走,被及时赶来的商场保安人员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民警从他身上搜出17张伪造信用卡。韩对其伪卡盗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今日早报2005-12 -10)

11、短信诈骗

发布时间:2006-4-25 5:35:00

——————————————————————————–

基本诈骗作案流程为:

第一步

犯罪嫌疑人首先利用手机(多为外地开户的神州行号码1366×××××××)向事主发送手机短信,称其信用卡在外地某商场消费××元,同时告诉事主这笔钱会在月底从银行卡中扣除,并向事主提供银行客服电话,即铁通一号通电话。

第二步

事主看到短信后会拨打所留电话询问。对方称自己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事主银行卡正在某商场消费。当事主否认时,该人会让事主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立即将卡冻结,并留下报警电话,还是铁通一号通电话。

第三步

事主接通所留下的“报警”电话后,对方自称是某公安分局或金融犯罪调查科的“警察”,在接受事主报案的同时,告诉事主为减少损失,要立即将卡里所有的钱转出,并向事主提供银联卡部客服电话(此电话还是铁通一号通电话),让事主再次和所谓的银行联系。

第四步

事主与所谓的“银行银联卡中心”联系时,对方以向事主提供“保险公司全额担保”为名,消除事主担心与顾虑,让事主利用银行ATM机将银行卡账户的钱全部转移到指定账户上。事主按照对方的要求在柜员机上输入银行卡密码,将钱全部转到对方账户上。

为诱骗持卡人进行转账,不法分子也会利用持卡人不熟悉柜员机转账的风险隐患,直接导致事主钱财被窃。在一些新发的案例中,犯罪分子会要求事主输入自己的密码,实际上输入的是转账的金额。如果被骗者输入六位密码,卡中有正好存有相应位数的存款,这些存款很可能全部被划走。

信用卡诈骗?

疑罪从无加之被告的坚持

一、案情简介

2008年5月,王某某的表姐贾某某因卖淫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劳动教养半年,在被收押前表姐向公安机关提出如王某某保存她的衣物。王某某很随意的将衣物放在了角落里,一直存放二个多月没有理会。2008年7月间表姐在教养所电话要求王某某为她存二千元钱,同时告诉王某某银行卡就在表姐存放衣服的某个衣兜里……如此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诞生,而且王某某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落得……

电话里表姐告诉王某某银行卡密码,而王某某在一个月后表姐打电话过来时说密码不对取不出钱,还说没有见到另一个衣兜里的身份证。可是后来赵某某(与王某某姘居男)找到女友黄某某,带着黄某某来到开户银行,黄某某拿着贾某某的身份证冒充贾某某,把银行卡的密码挂失,并取款200800元。而后赵某某自己又取了多次合计七万余元。表姐劳动教养出监后,第一时间发现银行卡和钱不见,而后报警。当时与王某某姘居的赵某某和黄某某外逃,王某某录完口供后因为证据不足于2008年9月10日而被取保候,一年后2009年8月12日因为取保期限界满而取消取保。

2010年7月26日黄某某在石景山宾馆内吸毒时被抓获,2011年6月14日赵某某在遵化市银鼎酒店被抓获,而后分别判刑5年和1年有期徒刑。法院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法律意见书,建议立案抓捕王某某。

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节录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二00八年五月在本市朝阳区百环家园与赵某某(已判刑)预谋将被害人贾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挂失密码并取款,后赵某某委托他人及其本人使用该储蓄卡取款人民币七万余元。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琳云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法律意见书、辩护词节录

法律意见书如下:

……2011年11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贵院批准逮捕,2012年3月19日朝阳法院立案审理,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亲属委托指派寇纯石律师、董艳国律师为王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嫌疑人的涉案事实,并详细阅读了所有案卷和证据材料。基于事实和证据我们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参考采纳:

一、王某某成立自首。

诉讼卷一,P40:“2011年11月21日,王某某被我侦查员电话约至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南部队”

二、王某某涉案金额为13000元。

案卷所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与赵某某共同诈骗七万余元。

首先,王某某的口供表明其只知道赵某某和黄某某在柜台的一次取款行为。其中房租八千元,黄某某好处费五千元。而其他钱款都是赵某某一人行为与王某某无关。诉讼卷二,王某某询问笔录, P51:“赵某某告诉我取出一万多元,给帮取钱人不到五千元,剩八千元赵某某交我租的房租了。”

其次,黄某某口供证明后来的钱是赵某某一人盗取,并独自用光的。诉讼卷二,黄某某询问笔录, P138:“赵某某在电话中告诉我卡内的钱全被赵某某取出参与赌博输光了”

第三,赵某某口供证明是赵某某一个盗取使用剩下钱款。诉讼卷二,赵某某询问笔录, P184:“我们取了2万元钱,我给了黄某某1万元钱的好处费。……我记得拿这1万元钱,交了我和王某某同共租房子的房租。……后,我又拿着贾玉兰的这张银行卡,陆陆续续的在各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取钱,将近5万元左右”

三、王某某认定为从犯。

本案起意是赵某某,黄某某是赵某某联系并雇用,取钱也都是赵某某一人完成,钱的最后使用除了房租(8000元)是两人使用外,其他也都是赵某某一人使用。诉讼卷二,黄某某询问笔录, P138:“赵某某在电话中告诉我卡内的钱全被赵某某取出参与赌博输光了”

以上是我们的辩护意见敬请贵院本着教育和改造的目的,疑罪从轻原则并参考黄某某量刑标准适用(诉讼卷二P112)。

辩护词如下: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参加庭审,针对本案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涉及王某某所犯信用卡诈骗的事实,从证据效力,证明结果,认定事实,危害结果,参与形式,并针对本案的涉案数额和自首认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并依法予以采纳。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内容。

(一)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预谋将受害人贾某某的工商银行储蓄卡挂失密码并取款,后赵某某委托他人及其本人使用该储蓄卡取款人民币七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据:“诉讼卷二,王某某询问笔录(P46);

“问:盗取金额?答:1万2千余元,具体数额我不清楚。”“赵国告诉我的是8000元房租以及不到5000元支付给她人的好处费,总计1万2千余。”

诉讼卷二,黄某某询问笔录(P138)

“赵某某在电话中告诉我卡内的钱全被赵某某取出参与赌博输光了”

事实:王某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只是参与了第一次(黄某某柜台取款)12000元的犯罪行为。首次取款多给黄某某的5000元,是黄某某和赵某某临时决定,王某某不具有主观故意。而其后赵某某盗取余下卡内款与王某某无关。应当认定犯罪数额12000元,即王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而非巨大。

(二)应当认定但起诉书没有认定事实:

1、从犯:

见一(一)起诉书指控事实“王某某只是参与了预谋取款,而重要的挂失密码(黄某某)、柜台取款、提款机取款行为主要是赵某某策划并亲自实施”

2、自首:

诉讼卷一,P40:“2011年11月21日,王某某被我侦查员电话约至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南部队”

二、关于证据部分。

证据是司法公证的基础,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无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得认定。

(一)赵某某口供矛盾,无法查证属实给予排除。

赵某某的口供存在严重的矛盾,我们应当严格和谨慎做为定案证据。

诉讼卷二,赵某某询问笔录, P172。

“这钱到底做什么用了,?”“我都交给王某某了,她来支配。”

“王某某当时为什么不自己去银行修改密码?我记得是她当时没有在北京”

1、与黄某某询问笔录矛盾:

诉讼卷二,黄某某询问笔录, P130 、P138。

核心内容:“赵某某在电话中告诉我卡内的钱全被赵某某取出参与赌博输光了”

2、与王某某询问笔录矛盾:

诉讼卷二,王某某询问笔录, P46

“赵国告诉我的是8000元房租以及不到5000元支付给她人的好处费,总计1万2千余。”

(二)应当认定的事实:赵某某独自取款

诉讼卷二,赵某某询问笔录,P184。

核心内容:“我记得拿这1万元钱,交了我和王某某同共租房子的房租。……后,我又拿着贾玉兰的这张银行卡,陆陆续续的在各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取钱,将近5万元左右”

诉讼卷二,赵某某图片说明, P102。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盗取事主贾玉兰银行卡内人民币的监控录像截图”

(三)按疑罪从轻原则认定12000元犯罪数额。

首先,除了赵某某存在矛盾的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某预谋、参与、应用了余下的五万余元卡内存款。

其次,我们应当综合分析赵某某口供的目的和动机,不能把他推卸责任的言辞作为加重王某某罪行的证据,一个从不说真名的赵某某(王某某一直认为他叫赵国)想独自欺瞒和享用五万余元,顺理成章也更合乎逻辑。本案根本没有办法排除上述五万余元是赵某某一人所为。

第三,王某某犯罪数额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不能做有罪和罪重推定,而应按照疑罪从轻的原则来认定证据。即王某某犯罪数额12000元。

(四)庭前递交的证据。

1、《谅解声明》——被告家属提供

证明目的:

(1)王某某与被害人表姐妹关系;

(2)被害人对王某某表示原谅,并建议司法机关免除对王某某的刑事处罚。

2、《收据》——被告家属提供

证明目的:

被告家属代为王某某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社会危害性降低。

3、《悔罪书》——王某某口述

证明目的:

被告人坦白、认罪,诚心承认过错,愿意承担刑罚。

三、王某某涉案的事实。

辩护人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辩护如下:

(一)犯罪数额为12000元。

见上二(一)(三)依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疑罪从无和疑罪从轻的原则应当认定犯罪数额12000元。

(二)王某某应认定为从犯。

本案起意是赵某某(P44),黄某某是赵某某联系并雇用(P62、P114),取钱也都是赵某某一人完成(P102),钱的最后使用除了房租(8000元)是两人使用外,余款也都是赵某某一人赌博挥霍(P138)。

四、其他减轻和从轻的量刑情节

(一)应当认定为自首

诉讼卷一,P40:“2011年11月21日,王某某被我侦查员电话约至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南部队”

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投案”的解释:“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王某某因为电话通知而去朝阳分局支队,应视为具有主动性,不能认为是被动归案。而电话通知行为,不属于讯问,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同时电话通知到案认定为自动投案符合刑事诉讼效率原则。不能因为以前的取保候审而区别或差异化对待,主观认为以前没有结案。

(二)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关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四)款:“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因为被害人目标特定,社会危害性降低应从轻处罚。

(三)因为生活所迫的行为。

诉讼卷二,王某某询问笔录, P44。

“……当时我在潘家园的房租要交了,但是我没钱,”

因为生活所迫没有钱交房租,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害人原谅。

见二(四)1

(五)积极赔偿。

见二(四)2

五、王某某量刑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和如下理由肯请法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决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一)量刑起点六个月。

受赵某某的鼓动和迷惑,除了房租外没有其他非法所得,没有直接盗取行为。

(二)确定基准刑仍为量刑起点。

没有其他从重和加重情节。

(三)从轻或减轻情节

自首(-40%),从犯(-50%),认罪、坦白(-10%),初犯、偶犯(-10%),赔偿损失(-30%),被害人原谅(-20%),与被害人亲属关系(-30%)。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参与了赵某某的嗣后五万余元的取款行为,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12000元。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应当认定为自首。结合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关系,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原谅,社会危害性很小,主观恶性不深。本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述客观情况和事实,本着教育和改造的目的,疑罪从轻原则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

四、判决书节录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辩称其参与的犯罪金额为13000元。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于2008年5月18日,采用挂失密码的手段,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光彩路支行冒用贾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取款人民币20800元。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已退赔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3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帮助退缴人民币7800元在案。……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信用卡诈骗的金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信用卡诈骗7万余直接证据为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因赵某某与王某某系同案利害关系人,取款监控录像截图显示后期取款人是赵某某,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王某某伙同赵某某参与后期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参与信用卡诈骗7万余元的证据不足。根据证人赵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现有证据能够印证王某某与赵某某预谋冒用被害人贾某某的银行卡,用于支付房租和委托人取款的好处费。赵某某伙同黄某某从贾某某的银行卡内支取人民币20800元,并未超出王某某与赵某某共同预谋的犯罪故意,故据此认定王琳云信用卡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20800元。

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中相互冲突及无法印证的部分不予确认,对其余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琳云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书证收条及被害人贾某某签名的谅解声明,内容为:被害人贾某某已收到王某某亲属支付的信用卡诈骗案赔偿款人民币13000元,并对王某某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予以谅解。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本案发生在亲属之间,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罪行酌予比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所提王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积极参与预谋,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所提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此次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但归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于其投案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关于犯关于犯罪数额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款依法发还被害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在案之人民币七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贾某某。

五、控辩交锋

律师:辩护词。

公诉人:犯罪金额应当认定为全部金额,计七万元以上,应以数额巨大计算量刑,即五年以上。因为王某某是与赵某某全阶段的共谋,不存在承担部分责任之说。

律师:认定数额要有事实和证据为基础,不能想当然的去认定。本案涉案金额明显分为两个部分,而这两个部分是可以并存和分裂开来的。前一部分我们只认可故意范围内的8000元房租和5000元给黄某某的好处费,而后一部分除了赵某某本人的口供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同时要注意赵某某的口供与黄某某关于财产的处置相矛盾。

公诉人:关于电话约至警局我们不认为构成自首,理由并非主动投案。

律师:王某某因为电话通知而去朝阳分局支队,应视为具有主动性,不能认为是被动归案。而电话通知行为,不属于讯问,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同时电话通知到案认定为自动投案符合刑事诉讼效率原则。

六、评论

本案的结局是一个十分完美的结局,被告和家属都表示满意,而且完全少于他们的预期刑期。本案取得完美结局的主要策略是抓住重点,据理力争。

首先,确定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犯罪数额,超过五万则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刑期不低于五年,否则是五年以下。而我们辩护坚持意见是13000元,公诉人坚持7万余元,法院判决是2万零8百元,13000元或20800元对我们没有太大的区别,我们坚持的策略就是取其上得其中,取其中得其下。

其次,被告人从先到后,不承认有任何诈骗行为和故意。如果王某某在看守所承认犯罪事实和金额,如论怎么样辩护也会判刑五年以上。最后是我们在看守所再三做工作,对被告详细讲解和释明法律,被告才同意我们的辩护意见,即承认诈骗13000元。

第三,我们刻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完成了被害人谅解和被告人积极赔偿。

关于自首,亲属关系,从犯,生活所迫,我们都是积极争取,但是主要方面还是寄希望于犯罪数额。

本案判决可取之处:1、数额辩护目的达到。2、积极赔偿、谅解目的达到。3、亲属于给予认定。4、自首因为认罪态度没有认定,但是判决时给予考虑。5、从犯没有认定。6、生活所迫犯罪没有认定。

没钱还信用卡的妙招

法律分析:信用卡一定要及时还款。如果实在没钱,可以先还最低额度。如果还是没钱,建议向家人求助。如果信用卡没有及时还款,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首先会产生高额逾期利息。其次,你会被银行起诉到法院,你会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而且个人会有不良信用记录,对以后的银行卡和贷款都会有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实施信用卡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信用卡透支手法和怎样是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