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宣传规范《办信用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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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行内专业推广方法

一、分行网络
通过激励分行员工,采取交叉营销,有利于快速形成一批风险系数低的优质规模卡量,这是各发卡银行推广初期所采用的主要策略。 然而,依托分行员工推广信用卡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由于分行承担着多项业务发展指标,二是由于受制于营销人员的规模容易出现营销人员为了单纯完成指标年末集中突击推广的现象。同时由于分行相对独立的经营地位,总行对推广费用标准的整体控制比较困难。从全行全成本核算的角度看,每张卡实际所付出的推广费用还较高。 因此,仅仅通过分行体系推广是难以实现“稳定持续增长”的信用卡发卡目标。
二、专业直销推广
专业直销推广可以分为行内、委外两种形式。
委外直销策略一般适用于分行网点及员工数量少的发卡银行,以此作为行内专业直销体系尚未建立阶段或地域的补充选择。 与银行直销相比,由于发卡银行无需承担因管理不善、市场变化、政策失当导致人均产能下降所引发的单卡成本上升的风险,而且发卡银行也无需支付人员的社保及福利性费用,因此,从财务及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对发卡银行较为有利。然而,需要发卡银行正视的一个现象是:即便在国内外巨额“热钱”活跃于中国资本市场以寻找投资机会的今天,仍鲜有规模性的行业资金或风险基金进入信用卡委外推广行业。同时,业内几家主要委外公司的损益状况也未见乐观,业务发展起伏很大。 因此,我国的信用卡委外推广仍难以称之为一个行业,当然也就更谈不上成熟。从资本的角度分析,信用卡委外推广的行业价值链、核心竞争力、行业利润及外延想象空间等诸多方面,都有待于发卡银行、行业投资者做出深入的调研、论证和分析。
银行直销是当前各家发卡银行普遍采用的推广策略,它通过建立一整套较为严格、缜密的薪酬考核体系、培训辅导体系和团队管理体系,不断地激发业务人员主观能动性、校准推广方向和规范作业流程,以达成专业、稳定、高效的推广产能目标。 行内直销是当前各发卡银行可以依赖的通路。与委外直销所不同的是,行内直销的投入、人力、管理均由发卡银行承担。 从全成本的角度分析,一般来说,目前银行直销的单卡推广费用水平高于分行及委外推广模式的费用。
银行直销的核心:
(1)如何提升团队组织管理及运营的控制能力,如何制定符合直销推广特点的授信/市场/激励等一揽子组合政策,如何根据直销特点全面提高后台处理及服务水平,以支持银行直销单位稳定产能、质量和有效人力,控制并降低单卡推广成本。
(2)丰富直销激励手段,完善直销考核体制,重视直销人员职业发展的迫切需求,以解决信用卡直销推广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人员流动性大等突出问题,并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三、“鼠标+水泥”的网上营销
根据CNNIC第17次调查显示,2005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超过1.2亿,超过53%的网民尝试或愿意在网上消费,60%以上的网民月收入达到或超过2500元人民币。 信用卡网上营销通路的潜在目标客群规模巨大。
与直销推广营销模式相比,网上营销信用卡具有以下优势:
(1)打破营销宣传的时空限制,显著提升发卡银行的营销辐射力和渗透力。
(2)节约并优化营销成本。 首先,通过节约人力工资性及管理性费用的支出优化了营销费用结构,有助于形成差异性的信用卡产品竞争力。 其次,最大限度地控制了申请表的浪费,节省了大量的宣传单页印刷和配送费用。 最后,通过引导客户适用“网上对账单”,可缩减账单印制及邮寄成本。
(3)通过网上统一规范服务形象及宣传口径,可以解决长期困扰专业直销推广的不实宣传、虚假承诺等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有助于提升银行品牌。
(4)与线下直销推广相比,网上申请信用卡的客户资料填写规范性最好,最大限度地确保了申请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更有利于后台征信作业的效率和判断。 同时,客户申办信用卡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私密性及被挪用的案件将得到有效地控制和解决。
(5)线上营销可有效降低直销业务中存在的“推广人伪冒”案件的发生,并可最大限度发挥IT技术优势,为发卡银行更全面、更及时的侦测并发现推广风险案件,掌握“黑中介”等风险申请的手段提供实质性帮助。
在制定信用卡网上营销战略中,应重点考虑以下问题:
第一,应开发符合网民需求、具有网络属性和特色的信用卡产品。
第二,网站人气的聚积(点击率)是网上营销成功的前提,因此,发卡银行应突破传统银行的服务及营销思维定势,深入探索“眼球经济” 的营销规律,通过数据营销的方式,提高营销成功率。
第三,认真分析网民习惯,改进申请流程,提高网上申请表填写的人性化水平。
第四,认真分析品质控制节点,最大限度地采用技术手段,提高客户有效进件量和网上信用卡进件风险的控制防范手段,降低后端作业成本。
目前,国内最大的信用卡专业门户网站“我爱卡”已联合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和广发银行在其网站率先尝试信用卡的网上营销。
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和应用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以及互联网电子商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和成熟,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必然成为发卡银行有效触达信用卡潜在目标客户、成功营销信用卡的重要有效通路。
四、通路组合策略的思考
由于各个通路在成本、稳定性、客群触达率等方面各有优劣,发卡银行销售管理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在于如何根据产品定位、授信指引、作业习惯制定通路组合推广策略,以实现发卡规模、卡种及客群层级组合比例等重要市场指标。
首先,通过分行公司银行、零售银行业务营销体系推广信用卡,应注意研究公私客户经理的业务特点及触达客群层次较高的特点,以交叉营销、项目营销为主线,积极引导其推广公务卡、白金卡、金卡等中高端信用卡产品,以质为先。
其次,就整体而说,直销通路以中低端目标客户居多,由于其大量采用“展示宣传”、“陌生拜访”等推广模式,对授信指引、市场促销、市场政策的依赖性和敏感性最强。同时,由于其相对专业的推广技能,应以推广发卡银行产品差异性较强的主题卡、联名卡等为主,以量为先。
最后,由于网上营销与线下推广在成本结构及水平上有着显著的区别,随着网上营销份额占比的提升,如何既发挥网上营销的财务成本优势,又可保护线下推广通路不受冲击,是网上营销策略中需要研究的一个课题。 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区隔,应该是一个较为有效的解决手段。
信用卡业务行内专业推广方法有哪些?
1、分行网络
通过激励分行员工,采取交叉营销,有利于快速形成一批风险系数低的优质规模卡量,这是各发卡银行推广初期所采用的主要策略。
2、专业直销推广
专业直销推广可以分为行内、委外两种形式。委外直销策略一般适用于分行网点及员工数量少的发卡银行。
银行直销是当前各家发卡银行普遍采用的推广策略,它通过建立一整套较为严格、缜密的薪酬考核体系、培训辅导体系和团队管理体系,不断地激发业务人员主观能动性、校准推广方向和规范作业流程达到专业、稳定、高效的推广产能目标。
3、“鼠标+水泥”的网上营销
根据CNNIC第17次调查显示,2005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超过1.2亿,超过53%的网民尝试或愿意在网上消费,60%以上的网民月收入达到或超过2500元人民币。 信用卡网上营销通路的潜在目标客群规模巨大。
4、通路组合策略的思考
首先,通过分行公司银行、零售银行业务营销体系推广信用卡,应注意研究公私客户经理的业务特点及触达客群层次较高的特点,以交叉营销、项目营销为主线,积极引导其推广公务卡、白金卡、金卡等中高端信用卡产品,以质为先。
其次,就整体而说,直销通路以中低端目标客户居多,由于其大量采用“展示宣传”、“陌生拜访”等推广模式,对授信指引、市场促销、市场政策的依赖性和敏感性最强。同时,由于其相对专业的推广技能,应以推广发卡银行产品差异性较强的主题卡、联名卡等为主,以量为先。
最后,由于网上营销与线下推广在成本结构及水平上有着显著的区别,随着网上营销份额占比的提升,如何既发挥网上营销的财务成本优势,又可保护线下推广通路不受冲击,是网上营销策略中需要研究的一个课题。
与直销推广营销模式相比,网上营销信用卡具有以下优势:
(1)打破营销宣传的时空限制,显著提升发卡银行的营销辐射力和渗透力。
(2)节约并优化营销成本。
(3)通过网上统一规范服务形象及宣传口径,可以解决长期困扰专业直销推广的不实宣传、虚假承诺等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有助于提升银行品牌。
(4)与线下直销推广相比,网上申请信用卡的客户资料填写规范性最好,最大限度地确保了申请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更有利于后台征信作业的效率和判断。 同时,客户申办信用卡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私密性及被挪用的案件将得到有效地控制和解决。
(5)线上营销可有效降低直销业务中存在的“推广人伪冒”案件的发生,并可最大限度发挥IT技术优势,为发卡银行更全面、更及时的侦测并发现推广风险案件,掌握“黑中介”等风险申请的手段提供实质性帮助。
针对信用卡投诉、催收等问题!33家银行签《信用卡自律公约》
日前从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官网获悉,协会组织33家办理信用卡业务的银行机构共同签署了《黑龙江省银行业信用卡自律公约》(简称《公约》)。公约聚焦 发卡受理审核、信用卡营销宣传、信用卡使用管理、信用卡催收、信用卡投诉处理 5个重点领域,提出40条自律条款。
发卡及使用管理方面 ,公约提出信用卡申请过程中,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同时应当对申请信用卡客户进行基础用卡安全宣传教育,明确限制用卡行业,明确告知客户要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产品。
发卡过程中,针对授信额度进行确定时,应综合考虑申请人他行已获累计信用卡授信总额,审慎核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公约还要求对信用卡消费领域进行严格限制,禁止商业经营、股票、房产投资或其他非消费性支付。
信用卡催收方面 ,公约严格了催收时间。未经同意, 严禁在晚22:00后至早8:00前进行电话、外访催收。 但债务人授权同意等特殊情况除外。按照催收当时具体情况,主动通话的频密程度应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围内。 严禁使用“呼死你”等方式频繁致电催收。
同时,公约要求 不得冒名催收,严禁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虚假身份追查债务人信息、寄送催收信函、开展催收活动 。外部催收机构严禁以成员单位身份开展催收活动。
此外,公约第二十二条表示,不得暴力催收,严禁以列入虚构的黑名单、虚构的不良信用数据库为由威胁债务人。严禁以虚假的债务数额、债务性质、债务法律后果做出误导债务人的表述。 严禁采用骚扰、恐吓、欺诈、威胁等不当手段开展催收。
信用卡投诉方面, 公约要求高度重视客户投诉管理工作,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在门户网站、营业办公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处理流程。各成员单位应当 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而对于投诉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借投诉名义谋取不当利益、扰乱营业秩序、诬告、攻击各成员单位员工、诋毁各成员单位声誉等不当投诉行为,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等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除此之外,公约表示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用卡知识公众普及教育与宣传工作,确保客户了解信用卡业务规则、收费标准、征信影响、使用要求等,引导消费者合理规范用卡。
据了解,全国首份地方信用卡自律公约是在宁波落地。2020年8月27日,宁波银保监局发文表示,将督导辖内51家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该公约中首次明确了对单户有效发卡机构数限额,对提额比例、间隔时间、收费标准均进行了规范。
《黑龙江省银行业信用卡自律公约》的签署落地标志着黑龙江省银行业信用卡自律机制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银行业信用卡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业务风险,降低客户投诉量,促进信用卡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出更加纯净、有序、规范的金融消费市场。
以下为《自律公约》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黑龙江省银行业信用卡业务的规范 健康 发展,维护信用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保障 社会 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信用卡业务实际,经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信用卡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秩序;防范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优化服务管理,维护客户利益;收费规范透明,保障客户知情权。共同促进信用卡业务持续 健康 运营和发展。
第三条 成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科学发展、团结协作、防范风险、优化服务。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及其信用卡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 约定条款
笫五条 规范营销推广方式,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信用卡营销宣传活动。不得采取向客户承诺发卡,承诺发卡额度等推广方式营销信用卡。严禁虚假宣传,尊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严格确保营销宣传内容真实。
第六条 营销宣传材料中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刷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
第七条 营销人员上岗前需要经过严格的、系统的岗前培训,营销时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刷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
第八条 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申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信用卡发卡应在充分了解客户财务状况、工作状况及消费和征信记录等信息情况下,落实亲见本人、亲见申请资料原件、亲见签名原则,为符合发卡条件并有消费需求的客户发放信用卡,应确保客户申请行为系客户真实意愿。
第十条 信用卡申请过程中,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应当对申请信用卡客户进行基础用卡安全宣传教育,明确限制用卡行业,明确告知客户要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产品。
第十二条 发卡过程中,针对授信额度进行确定时,应综合考虑申请人他行已获累计信用卡授信总额,审慎核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风险管理,设置各渠道取现业务限额。
第十四条 对信用卡消费领域进行严格限制,禁止商业经营、股票、房产投资或其他非消费性支付。
第十五条 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应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公示。持卡人有权在调整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第十六条 应提示持卡人保护信用卡卡号、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有效期和卡片验证码、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的重要性,告知使用信用卡时对上述信息保护不当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十七条 建立人性化和多样化的息费计收容错机制,通过提供容时、容差还款等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可提供在还款日前5天内(含5天)向持卡人进行短信通知等方式的还款提醒服务。
第十九条 严格信用卡业务催收管理,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或骚扰,严禁向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合作催收机构除外)透露债务人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严格催收时间,未经同意,严禁在晚22:00 后至早8:00 前进行电话、外访催收。但债务人授权同意等特殊情况除外。按照催收当时具体情况,主动通话的频密程度应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围内。严禁使用“呼死你”等方式频繁致电催收。
第二十一条 不得冒名催收,严禁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虚假身份追查债务人信息、寄送催收信函、开展催收活动。外部催收机构严禁以成员单位身份开展催收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得暴力催收,严禁以列入虚构的黑名单、虚构的不良信用数据库为由威胁债务人。严禁以虚假的债务数额、债务性质、债务法律后果做出误导债务人的表述。严禁采用骚扰、恐吓、欺诈、威胁等不当手段开展催收。
第二十三条 应审慎管理外部催收机构,切实履行外部催收机构催收管理主体责任,持续加强日常管理,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培训等方式,确保外部催收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催收作业。严禁外部催收机构将委托催收的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打击利用过度投诉等手段达到逃废债务目的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征信环境。
第二十五条 高度重视客户投诉管理工作,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在门户网站、营业办公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处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其上级机构或者总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
第二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向客户告知投诉相关事项并保留投诉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各单位制度要求,制定重大客户投诉处理应急预案,做好重大客户投诉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投诉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借投诉名义谋取不当利益、扰乱营业秩序、诬告、攻击各成员单位员工、诋毁各成员单位声誉等不当投诉行为,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等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三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加强发卡审查、用卡管理及事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反馈及处置渠道,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当手段干预或影响银行卡业务市场秩序。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成员单位互相监督,对发现的物料宣传、电梯海报等实体宣传渠道以及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渠道发布的不规范营销宣传行为的,应积极反馈至涉及单位,必要时反馈至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涉及的单位应开展自查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用卡知识公众普及教育与宣传工作,确保客户了解信用卡业务规则、收费标准、征信影响、使用要求等,引导消费者合理规范用卡。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单位,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可采取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强制培训、业内通报、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性惩罚措施,或报送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对其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由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成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 本公约由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2022年7月7日,信用卡出新规,负债人必看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升信用卡业务惠民便民服务质效,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围绕群众投诉反映突出问题,《通知》针对性做出规范。例如:
发卡环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冒欺诈办卡、过度办卡等风险,对单一客户设置本机构发卡数量上限。
金融机构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卡率超过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同时,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
营销方面
金融机构要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以及使用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确保客户注意和理解条款内容。
在信用卡客户身份核验和办卡意愿核验等关键环节,积极采取录音录像或其他有效措施完整客观记录和保存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
金融机构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催收环节
要求规范催收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同时,要不断加强催收能力建设,降低对外包催收的依赖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在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加强分期及息费管理
目前信用卡业务投诉的另一焦点是乱收费,尤其是一些银行信用卡擅自开通分期业务,消费者刷卡一定额度就“被分期”,产生大量息费。
新规补充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为客户提供已签订合同信息查询渠道、以有效方式通知客户还款和逾期等信息、提供委外催收机构信息等。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
针对分期业务息费《通知》专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
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为了防范业务风险《通知》还要求,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银行不得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
存量业务两年内完成整改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特别是提出32处“不得”、1处“严禁”,是对我国信用卡业务的一次全面规范。
相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通知》还完善了过渡期安排。《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存量业务的过渡期则为2年,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并在6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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